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32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烏黨發〔2016〕11號)精神,設立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市
  • 主要榮譽:獲得“第二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
  • 主管部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調整,附則,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對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負責全市消費維權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六)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負責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七)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指導動產抵押物登記,依法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八)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九)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組織、指導馳名商標、自治區著名商標的培育、推薦及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加強企業信用監管,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約束機制。
(十一)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商局設16個內設機構和1個派出機構:
(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翻譯、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
2.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3.老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4.財務處。
負責機關財務、內部審計、裝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5.政策法規處。
宣傳貫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擬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導、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
6.企業註冊處(行政審批處)。
擬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許可權範圍內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工作並監督檢查其登記註冊行為;承擔股權出質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工作;承擔各類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的公開、分析和統計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
7.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處。
擬訂企業信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工作,依法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推動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制度;承擔市企業信用聯合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8.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
組織指導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中的問題;指導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
9.市場監督管理處。
擬訂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各類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
10.契約監督管理處。
擬訂契約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開展契約爭議行政調解、契約格式條款的檢查備案工作;組織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指導、監督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和拍賣行為。
11.商標監督管理處。
擬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和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組織推進商標戰略,組織、指導馳名商標、自治區著名商標的培育、推薦及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商標代理和商標印製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12.廣告監督管理處。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及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13.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負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擬訂消費者權益保護和12315投訴舉報工作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消費維權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協調、指導、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指導消費者協會工作。
14.經濟執法處。
擬訂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打擊防範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負責全市各類重大經濟違法違章案件的查處,依法查處公用企業、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以及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15.網路商品交易監督管理處。
擬訂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和相關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網路商品交易的監督管理和網路交易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網路商品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承擔網路商品交易監督管理中跨地域糾紛的協調工作。
16.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派出機構。
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工商分局,主要職責:負責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相關工作。

職責調整

(一)劃轉的職責。
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實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職責。
2.加強市場監管職責,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構建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加強網路商品交易監督管理職責,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
4.加強構建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職責,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所獲榮譽

2009年1月,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獲得第二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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