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於2016年9月29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促進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管理,發揮視窗、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規劃面積為13.5平方公里。其四至範圍:東至阿拉爾市區西北約8公里處西一乾渠;南至阿塔公路;西至原九團新灌區;北至塔北二乾排渠。
第三條 開發區的建設、發展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聚集、內引外聯、產城融合的原則,有效利用區位優勢,最佳化產業結構,提升綜合競爭實力,重點發展農副產品精深加工和紡織服裝產業集聚區。
第四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內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阿拉爾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必要的職能部門,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在開發區的貫徹實施,制定開發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各類投資項目;
(四)負責開發區招商引資、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
(五)負責開發區財政事務、國有資產管理、投資、融資工作;
(六)負責開發區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八)協調配合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設在開發區內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行使開發區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管委會負責開發區建築市場和建築活動的監督,受委託辦理建設項目的建設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管委會對開發區內的國土資源進行依法監督,受委託行使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土地儲備和土地出讓、轉讓的受理、報批,辦理相關權證。開發區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開發區財政納入阿拉爾市財政預算管理,實行獨立核算,條件成熟可以設立國庫。
開發區財政收入,除按有關規定上繳外,應當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對引進的重大項目、企業科技進步、自主創新、人才引進等扶持鼓勵。
第十一條 管委會實行政務公開,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網站或者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等,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最佳化行政許可和服務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投資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十三條 管委會所屬的職能部門受阿拉爾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的問題。
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企業事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產業導向和技術先進的新興企業。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利用科研成果、專利技術,到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設立技術研發中心、工程實驗室、博士後工作站。
第十六條 開發區應當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對進入開發區內的企業和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企業和項目,不得進入。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開辦各類企業事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工商、稅務、質量監督等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設立會計賬簿,按規定向管委會報送統計、會計報表,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變更、歇業或者終止經營,應當履行工商、稅務等相關手續,並向管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法律、會計、評估、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人力資源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套用和保護機制,設立專利資助資金,用於資助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開展科技創新、申請專利及實施專利。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建立智慧財產權轉化獎勵機制,對經濟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智慧財產權項目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各類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兵團及阿拉爾市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類科技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到開發區工作、創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兵團及阿拉爾市對引進人才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從業人員在落戶、子女入學入托、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與阿拉爾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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