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滇池風景區旅遊資源,促進旅遊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昆明制定了《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第8號
  • 【發布日期】:1992-09-08



【生效日期】1992-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滇池風景區旅遊資源,促進旅遊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旅遊度假區,位於昆明市城區西南部滇池北岸,起步階段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
第三條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充分利用滇池風景區得天獨厚的氣候條件和旅遊資源,重點發展國際旅遊業和配套的第三產業項目,逐步建設成為旅遊觀光與度假相結合,與東南亞旅遊市場融為一體,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以接待海外旅遊者為主的綜合性國家旅遊度假區。
第四條度假區實行國家旅遊度假區及省、市的有關政策規定,鼓勵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到度假區投資開發建設。
第五條度假區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度假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對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按照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原則,做好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度假區內的各類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度假區的管理規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條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區設立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對度假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九條管委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度假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領導度假區的工作。
(二)研究編制度假區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組織編制度假區的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度假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適用於度假區的配套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五)對度假區內各開發建設單位和經濟實體,進行巨觀管理和協調,做好服務工作。
(六)審核或審批進入度假區的投資項目。
(七)開展國際旅遊合作和交流,開拓國際旅遊業務,按規定處理度假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八)負責協調各級各部門和各單位有關度假區的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共同在度假區內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稅務、海關、商檢、公安、金融、保險、法律、會計、審計、技術諮詢、人才交流等社會服務支撐體系,監督和協調各部門設在度假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興辦和管理度假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社會化、專業化的服務事業。
(十)完成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管委會許可權
(一)管委會在度假區內行使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許可權,對度假區實行統一管理。
(二)審批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人民幣或一千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資項目,二百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
(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辦公,處理度假區內的有關事宜。
(四)決定內部機構設定和工作人員的任用。各級各部門在度假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管委會的雙重領導。
(五)審批市政府切塊給度假區的城鎮戶口落戶和農轉非指標。
(六)協調和處理度假區有關涉外事宜。審核度假區有關人員出入國(境)的事項。
(七)行使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投資和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度假區重點興辦符合國家旅遊產業政策和昆明市旅遊發展規劃的下列項目:
(一)旅遊觀光遊覽項目;
(二)文化娛樂及遊樂項目;
(三)旅遊住宿及其他度假設施項目;
(四)旅行社及其他相關服務項目;
(五)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項目;
(六)旅遊商品的進出口貿易項目;
(七)區內配套的第三產業項目;
(八)旅遊交通項目;
(九)國家允許和特許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度假區內不得興辦下列項目:
(一)污染生態環境的;
(二)中國政府禁止的。
第十三條度假區內投資經營方式如下: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租賃;
(六)購買度假區內的債券和股票;
(七)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條對進入度假區投資的,由管委會按照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的原則統一受理申辦手續。
第十五條度假區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規劃統一安排建設。
第十六條獲得度假區內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須按契約規定的項目和期限投入資本,如期興建地面建築物和構築物。到期仍不能興建或無故拖延的,按契約規定處理。
第四章 保障體系管理
第十七條土地管理
(一)度假區的土地,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具體要求,按國家、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度假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由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度假區規劃和《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辦法》、《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受理。
(三)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可以是已經完成初步開發的土地,也可以是待開發的土地。允許中外客商到度假區投資進行土地開發。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綜合性和其它用地五十年。
(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為:協定、招標、拍賣等。在規定的範圍內,具體的地塊位置、規劃用途、用地年限、費用和其它條件,由管委會和受讓方協商確定。
(六)土地的使用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負責度假區的財政、財務、會計、留成外匯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對度假區內企事業單位進行財務監督。
第十九條工商管理部門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負責度假區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和其它工商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稅務、海關部門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負責度假區內各項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海關業務的有關手續,設立保稅倉庫或保稅區。
第二十一條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辦理度假區內企事業單位的開戶等有關金融業務。外商投資企業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可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存款賬戶。
第二十二條度假區的貸款指標實行專項安排,各金融機構對度假區內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應積極予以貸款支持。度假區內試行貸款證辦法,允許貸款交叉(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制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度假區內企業可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獎券等方式籌集資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在度假區設立分支機構,開辦經批准的國內及涉外保險業務。經上級保險公司批准,區內設立的保險公司,可利用賠款準備金、長期業務儲備金在度假區內進行投資和貸款。
第二十四條勞動人事部門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對度假區的人才引進、勞動工資、勞務市場、勞動爭議仲裁、社會保險等事宜進行業務管理。
第五章 企業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條度假區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管委會對其直屬企業和經濟實體實行行政領導;對進入度假區的其它企業和經濟實體實行巨觀指導、監督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凡在度假區興辦各類企業,應向度假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到度假區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等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二十七條度假區內企業有權按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自主決定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
第二十八條度假區內的企業經營期滿和中途歇業,應向原批准機關申報,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九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應在昆明市內設立帳簿,並按規定向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報送各種報表。
企業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管委會指定的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度假區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保證職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三十一條度假區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均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勞動保障體系和辦理有關保險。
第三十二條度假區內企業、事業單位聘用外籍專家和中國國內(含港澳台地區)的職員和工人,可由度假區勞動人事機構介紹,也可自行招聘。
第三十三條度假區內實行勞動契約制,根據勞動管理規定和勞動契約對職工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經批准進入度假區的外地人員,實行暫住戶口制度。對確有實績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落戶手續(包括政策規定的親屬)。
第三十五條度假區內中外商務、技術、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一年內需多次出入國(境)的,可按規定辦理一次審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國(境)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度假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單項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度假區管委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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