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頒布的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檔案來源
一、基本建設系列稅率為0%、5%、15%、30%四檔稅率;
二、更新改造系列分0%、10%兩檔稅率。
一、省稅務局審定範圍: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安排下達到建設單位的投資項目;省計畫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內直接安排下達到建設單位的投資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轉發有關部門下達的投資項目;省屬及中央在滇企業在自主許可權內安排的投資項目。
二、市稅務局審定範圍:市計畫部門和市級主管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內安排的投資項目;市級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轉發下達上級有關部門安排的投資項目;市屬企業在自主許可權內安排的項目(含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兩個管委會安排的投資項目)。
三、縣(區)稅務局審定範圍:縣區有關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內安排下達的投資項目;縣區屬企業在自主許可權內安排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未明確審定許可權的其他投資項目。
四、臨時性計畫按上述審定許可權劃分辦理。
一、各級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在編制、轉發、下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前,必須據實標明投資項目的計畫類別,同時按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逐項列出各單位工程的總投資和年度計畫投資額(更新改造投資項目須列出各單位工程的建築工程投資額),分別標明各單位工程適用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計畫文稿(附一份複印件),送經同級稅務機關會審後,再正式下達。
二、各級稅務機關在接到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送審的投資計畫文稿後,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對投資項目各單位工程適用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進行審定,並下達《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審定通知》(簡稱《稅款審定通知》),主送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抄送計畫檔案批准單位。
三、各級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下達的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以及無計畫建設的項目,由各縣區稅務局負責審定,同時將審定結果抄報原應審定稅務機關備案。
一、我市審定範圍內的納稅人應在收到有權機關批准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其他建設檔案三十日內,持計畫檔案、《危房鑑定書》、《拆遷許可證》等有關資料,按稅金審定許可權分別到昆明市稅務局、縣區稅務局辦理稅金審定手續。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到建設項目征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手續。按規定期限和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就地到銀行預繳投資方向調節稅,或向委託代扣代繳單位辦理納稅手續。
三、納稅人一次繳清全年稅款有困難的,可按稅務機關核准的期限辦理分期的納稅手續。
四、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後,持納稅憑證到計畫部門領取投資許可證,再到城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納稅人應於項目竣工結算報經批准後三十日內,根據實際完成投資額的財務結算數計算項目的應納稅款,到徵收機關辦理多退少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