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分成比例的通知

《甘肅省政府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分成比例的通知》是1998年7月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法規。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8]38號
【發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1998-07-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分成比例的通知
(1998年7月16日甘政發〔1998〕38號)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調動地縣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積極性,促進零散稅收的穩定增長,省政府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在確保省級1997年既得財力的基礎上,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省與地縣的共享分成比例,由現行的五五分成調整為二八分成,即省級20%,地縣80%。今年的收入仍按原入庫方式入庫,年終決算時省與地縣清算調整。同時,從1998年起至2000年,以上年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際入庫數為基數,將對地稅部門的增長分成比例由現行的10%調整為15%。
各級政府要加強協調指導工作,為地稅部門創造良好的稅收征管環境。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強工作力度,做到應收盡收,保證我省零散稅收的穩定增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