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主管部門)。
本規定所稱投標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的範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規定所稱競買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拍賣公告中對競買人的範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五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市場的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第六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下列經營性項目用地應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
(一)居住用地
(1)獨棟住宅、別墅用地;
(2)多層住宅用地;
(3)中高層住宅用地;
(4)商業、住宅混合用地;
(5)辦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業用地
(1)飲食業用地;
(2)商業、辦公混合用地;
(3)百貨批發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發零售業用地;
(5)生產資料批發零售業用地;
(6)企業經營的市場用地;
(7)渡假及娛樂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標人、拍賣人認為適宜採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
招標人、拍賣人對上述項目用地,可根據市場情況採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招標、拍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以下簡稱《出讓契約》)和《房地產證》逕向市計畫部門申領《投資許可證》,向招標人、拍賣人申領《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辦其他證照。
第九條 招標、拍賣應成立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或其他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在簽定《出讓契約》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和市政配套設施費(以下簡稱中標價或成交價)。
第十一條 對招標、拍賣出讓的土地,中標人和競得人應嚴格按《出讓契約》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市土地主管部門未經市規劃委員會同意,不得更改《出讓契約》規定的規劃要點。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一節 招 標
第十二條 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標書投入標箱,由招標人對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並對被邀請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 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採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於三人,並應根據規劃情況、開發強度、商業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招標檔案,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底價),確定被邀請投標的對象,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認中標人並發出中標確認書。
招標評審採用綜合評標的,應聘請兩名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參加招標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招標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
第十五條 招標的底價應當保密。招標委員會的委員和參加招標工作的工作人員對底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全部投標價均低於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但採用綜合評標的,對優秀的規劃設計方案,經出席開標的委員全體同意的,可以確定中標價。
第十六條 招標檔案包括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標書。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登載。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投標人的範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標書的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給付中標價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邀請招標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本條第二款(一)、(四)、(五)、(六)項規定的內容;
(二)招標人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內容。
標書格式由招標人編制。
《出讓契約》的樣式應在提供標書的同時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更改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第二節 投 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後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屬檔案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招標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
第十九條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並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勘察招標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的,視為無異議。《出讓契約》簽訂後,視為招標人已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變更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標書。
第二十二條 投標的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第三節 開標和定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定標時,應有招標委員會三分之二的委員通過。
第二十四條 招標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屬檔案進行審查,對不符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四)評標和定標,確定出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五)對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六)中標人應在中標後即時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契約》。但由於工作程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後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的,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複投標的。
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對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確定再次招標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應在開標前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過程中,發生中標人被取消中標資格情形的,招標委員會可重新確定中標人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三章 拍 賣
第二十九條 拍賣委員會由五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拍賣檔案、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以下簡稱保留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確認競得人並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拍賣人的名義進行。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拍賣前可設定保留價。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保留價應當保密。拍賣委員會委員和參加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應勘察拍賣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投時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出讓契約》簽訂後,視為拍賣人已交付土地。
第三十二條 拍賣檔案包括拍賣公告和競買申請書。
拍賣公告於拍賣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刊登。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範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地點和時間;
(四)給付成交價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競買申請書由拍賣人編制。
《出讓契約》的式樣應在提供競買申請書的同時提供給競買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人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競買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三)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檔案的,競買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檔案。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應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並全面履行。
第三十六條 競買的費用由競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拍賣委員會對競投人提供的申請檔案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檔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二)申請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被認定為無效申請的,拍賣人無須對競買人進行解釋。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誌牌。
競買標誌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拍賣進行中,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價標誌牌。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由拍賣主持人主持,由記錄員對拍賣全過程作筆錄。
第四十條 拍賣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誌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和第一次應價後叫價遞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價;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競得人對銀行支票、匯票即時支付的承諾;
(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拍賣成交後,競得人應即時與拍賣人簽訂《出讓契約》。但由於工作程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中標價或成交價的20%向招標人、拍賣人支付違約金。招標人、拍賣人另行出讓的價格低於中標價或成交價的,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不在規定的時間簽訂《出讓契約》的。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偽檔案隱瞞事實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中標或競得的,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契約》,撤銷《房地產證》;造成損失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賠償。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契約》、撤銷《房地產證》。
第四十六條 對泄露標底、保留價和徇私舞弊的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及招標、拍賣工作人員,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並一律清除出公務員隊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