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市房地產管理若干規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年發布的地方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房地產管理若干規定
  • 外文名:不詳
  • 發布時間:1993年11月9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土地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發展房地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轄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對房地產實行統一測繪查丈,統一登記發證,統一進行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統一管理土地開發基金
第三條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局)是深圳市國土管理、房地產行業和市場(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市規劃國土局向各行政區及街道辦事處、鎮派出的分支管理機構,按劃定的職責實施對房地產行業和市場的管理。
第四條深圳市征地工作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各區及各街道辦事處、鎮、村應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農村徵用土地。
第五條在本市範圍內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或多方出地、一方或多方出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並進行產權分成的行為。合作建房視同房地產轉讓。
第六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已核准登記並領有《房地產證》的,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
第七條凡屬減免地價款或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經市規劃國土局批准並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後,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
第八條合作建房的出資方必須是在市規劃國土局註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
第九條下列用地,不得用以合作建房: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教育、文化、衛生、科研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
(二)市政公共設施的非營利性用地;
(三)農村住宅用地;
(四)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用地。
第十條經市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劃定為非農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視為有償受讓用地,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但建成的房地產只能自用或出租。需轉讓的,應經市規劃國土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第十一條合作建房的各方應訂立合作建房契約,並於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規劃國土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國土局於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給予批覆。
第十二條申請合作建房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合作建房申請書;
(二)《房地產證》或用地紅線圖;
(三)合作建房契約;
(四)房地產開發公司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經批准合作建房的房地產,可按市政府的規定進行預售或銷售。
第十四條下列當事人可以在深圳市內購買商品住宅: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二)持本市暫住證滿五年,且遵紀守法的十八周歲以上的非本市居民;
(三)在本市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其他組織。
第十五條境外和其他組織,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在境外中資機構服務的國內人員,可在本市購買外銷商品住宅。
第十六條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的購買和轉讓等,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買賣應按市規劃國土局核定的內外銷範圍及對象進行。凡核定為內銷的商品住宅,不得賣給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凡核定為外銷的商品住宅,可以外銷也可以銷售給境內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八條房地產轉讓價格有增值的,轉讓人應向市規劃國土局按土地增值額的百分之二十交納土地增值費。
土地增值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上次房地產購入價-房屋改良投資
如果房地產為第一次出售,則: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建造成本價(1+40%)
上款規定的建造成本不包括利息和管理費。
第十九條自1993年1月1日起,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第一次轉讓房地產時,免交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條本規定頒布前,以協定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已發生轉讓的房地產,其土地增值費交納標準和土地增值額的計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增值費交納標準
(一)土地增值額未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一百者,徵收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的百分之一百、未超過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其超出部分,徵收百分之六十;
(三)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二百、未超過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兩項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出部分,徵收百分之八十;
(四)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項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出部分,收取百分之一百。
二、土地增值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房地產購入價格×(1+銀行利率-房屋折舊率)n1次方-房屋改良投資×(1+銀行利率-改良部分折舊率)n2次方
式中:n1為購置房地產到出售房地產的年限,n2為改良房屋到出售房地產的年限;銀行利率採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規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房屋折舊率和改良部分折舊率按百分之二計算。
房地產第一次出售時,房地產購入價格按下式計算:
房地產購入價格=房地產基本價格(即:成本價+計畫利潤+銷售營業稅)
第二十一條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的房地產贈與、交換、免交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二條預購的房地產,須領榷房地產證》後方可轉讓。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進行合作建房的,視為非法轉讓土地,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違法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註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轉讓商品住宅的,市規劃國土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手續,沒收轉讓人的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轉讓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予以警告、通報,直至註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繳交土地增值費的,市規劃國土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由此造成受讓人不能按時辦理登記手續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經催繳仍不繳交者,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相當於土地增值費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違法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予以警告、通報,直至註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市場管理的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過去市政府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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