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11.12.31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2.31
  • 實施時間:2012.01.01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五屆四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順利實施,經對我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
本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