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暫行規定

撫順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暫行規定是2001年5月21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01-05-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1號
【發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2001-05-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81號)
《撫順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 彭益民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檔案全文

撫順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公開拍賣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適用本規定。
凡本市規劃區內商業、旅遊、金融、餐飲娛樂、商品住宅、寫字樓等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城市河道整治的土地以及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布局,調整用地結構,盤活企業的土地資產,應當採取公開上市,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公開拍賣活動。
第四條土地拍賣活動應有計畫地進行。拍賣土地使用權計畫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部門提出,納入土地供應年度計畫,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拍賣底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職能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拍賣活動應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接受社會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對年度計畫內公開拍賣的土地使用權,分期分批發布公告,公布競買的時間、地點、地塊,並向競買人提供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即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設計要求、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條件以及競買人須具備的資格條件、報名時限等。
第八條競買人在參加競買報名登記時,應付競買保證金,不交競買保證金者不得參加競買。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基本程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於公開拍賣前發布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並提交有關身份、資格證明,索取有關檔案;
(三)拍賣方按照拍賣須知要,求對報名競買者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統一編號的應價牌;
(四)拍賣方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
公開拍賣在報名競買人之間進行競價,價高者得,即最後的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條凡拍賣成交的地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原單位或個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進行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競得人在拍賣成交後,應即時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按契約約定的繳款期限和繳款方式交納土地出讓金,競買保證金可以充抵出讓金,未成交者所交競買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十二條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憑市財政部門出具的完費證明函,領取《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十三條競得人持《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各種審批手續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競得人逾期未全部交納土地出讓金,屬違約行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出讓契約,取消其獲得土地使用權資格,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該地塊可再行拍賣。
第十五條競得人已按規定期限全部交納土地出讓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契約約定提供土地的,競得人有權解除契約,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規劃方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單位獲得土地使用權後,其建築設計面積不得超過拍賣時規劃面積的5%。規劃確需調整面積包括建設單位擅自增加面積經依法處罰後,應重新進行地價測算,並按測算結果全額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七條競買者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經發現,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競得資格,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履約定金或土地出讓金。
第十八條政府工作人員在土地拍賣出讓活動中,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國土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