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設市場準入與違規處理規定

《瀋陽市建設市場準入與違規處理規定》業經201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設市場準入與違規處理規定
  • 地區:瀋陽市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編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發布時間,規定內容,

發布時間

第16號
市長: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市場的準入與違規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市場準入與違規處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市場準入與違規處理的主管部門。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設市場準入與違規處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監察、規劃和國土資源、城建、財政、水利、交通、環保、工商、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市場準入與違規處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方可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六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類企業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工程建設業務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建設資質證書;
(三)具有符合工程建設要求的人員、設備、資金、信用等方面的評價和證明;
(四)施工企業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備案手續;
(五)外埠企業具有進沈備案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按規定註冊,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未按規定註冊的,不得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實施招標投標,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九條 建立建設市場法人和自然人違法違規檔案制度,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之一的,經查實處理,即建立其違法違規檔案:
(一)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法人和自然人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構成犯罪的;
(二)執業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未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不予註冊等行政處罰的;
(三)與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標資格行政處罰的;
(四)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偽造業績、證書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標資格行政處罰的;
(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造成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等行政處罰的;
(六)施工企業低價獲取中標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或者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已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標資格行政處罰的;
(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錯誤或者虛假檢測結論,造成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
(八)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建築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提供虛假報告的;
(九)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條 建設市場違法違規檔案建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建設市場違法違規檔案公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瀋陽建設工程信息網上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程信息網上公布,向社會提供查詢。有關法人和自然人對公布的違法違規檔案有異議的,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區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及相關活動:
(一)法人、自然人以不正當手段等違法違規行為承攬工程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參與工程建設活動;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12個月、18個月和24個月三個檔次,取消其參加工程建設的投標資格;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偽造業績、證書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12個月、18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四個檔次,取消其參加工程建設的投標資格;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成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四個檔次,責令停業整頓,整頓期間不得承攬工程建設業務;
(五)中標人未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12個月、24個月、36個月三個檔次,取消其參加工程建設的投標資格;
(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錯誤或虛假的檢測結論,造成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四個檔次,責令停業整頓,整頓期間不得承攬工程建設檢測業務;
(七)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在建築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提供虛假報告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12個月、24個月兩個檔次,禁止其承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八)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3個月、6個月、12個月、24個月36個月五個檔次,禁止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執業;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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