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選用辦法(試行)》是懷柔區人民政府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增強中介機構選擇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制定的辦法。
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選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增強中介機構選擇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機構提高服務質量,依據《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懷政發〔2005〕33號印發)和《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懷政發〔2006〕18號印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使用政府資金200萬元及以上的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的選擇使用、中介機構儲備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屬於區級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情形,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的範圍按照《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中介機構包括從事以下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一)工程諮詢評估:包括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拆遷評估報告、投資評審報告等諮詢工作;
(二)招標代理: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大設備採購的招標代理。
第五條中介機構的選擇和中介機構儲備庫的管理由區發展改革委、區建委、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環保局、規劃分局等部門組成的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中介辦)負責,必要時可徵詢區水務局、區林業局、區交通局等部門意見。區中介辦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區發展改革委。
中介機構選擇和中介機構儲備庫管理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解決。
第二章中介機構儲備庫的組建
第六條中介機構儲備庫包括工程諮詢評估機構儲備庫和招標代理機構儲備庫。
其中工程諮詢評估機構不少於20家,專業覆蓋建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工程、林業、環境工程、房地產評估、投資評審等重點專業,每個專業的機構數量根據本區實際需要確定但不少於3家;招標代理機構不少於10家。
第七條中介機構儲備庫按照公平和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徵集、自願申請、政府擇優選用的方式組建。具體程式如下:
(一)區中介辦在指定媒體發布招聘公告;
(二)中介機構自主申報;
(三)區中介辦對申報機構進行評估,擇優選用;
(四)對初選合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公示;
(五)入選的中介機構簽訂承諾書;
(六)公布儲備庫正式名單。
第八條中介機構儲備庫按照有出有進、專業調整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業績每年對入庫機構進行考核清理,根據需要適時補充新的中介機構。
第九條入選儲備庫的中介機構一般應具備甲級資質,個別專業領域可適當選取乙級資質中介機構。
第十條入選儲備庫的中介機構應成立3年以上,近3年每年承擔的工程諮詢評估工作或招標代理工作不低於5個。
第十一條入選儲備庫的中介機構必須2年內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第三章中介機構的選擇
第十二條業主單位聘請中介機構應通過從儲備庫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不適宜隨機抽選的,可由業主單位在儲備庫中自主選擇,但應事先向區中介辦提出申請。
因工程性質特殊或審批機關有特殊要求,致使儲備庫中的中介機構不能滿足業主單位要求的,經區中介辦審核,並經區政府同意,業主單位可通過與不少於3家機構的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擇中介機構。
業主單位未遵守本辦法自行選擇中介機構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費,不予項目申報、審批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隨機抽取選擇中介機構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業主單位向區中介辦提出聘請中介機構的申請;
(二)區中介辦根據業主單位的申請,從儲備庫中選擇全部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作為候選對象;
(三)區中介辦主持公開抽選,從上述候選對象中抽選1家作為當選機構,同時抽選1家作為備用機構;
(四)區中介辦向業主單位和當選機構、備用機構發出抽選結果的通知;
(五)業主單位和當選機構就委託事項簽訂委託契約。
第十四條業主單位向區中介辦提出申請時,應說明工程的類型和規模、委託事項、對中介機構的要求以及選取方式。
第十五條區中介辦在業主單位提出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安排抽選。
第十六條抽選過程由區中介辦組織,業主單位自行抽取,區監察局全程監督。
第十七條被選中的中介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明確回復是否接受委託事項,否則視為拒絕接受。
因故無法接受委託事項的,由備用機構替補;備用機構也無法接受的,應重新選取。
第十八條業主單位在儲備庫中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的或者通過競爭性談判確定中介機構的,應在選定或談判結束5個工作日內將選擇結果或談判情況報區中介辦備案。
第十九條委託事項的費用,在入庫機構承諾書確定的標準和委託契約相關條款的基礎上進行財政評審,按照評審結果進行支付。
第二十條業主單位應在契約中約定中介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與業主單位簽訂委託契約起5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報區中介辦備案;
(二)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區中介辦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相關檔案。
第四章中介機構庫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中介辦每年年終對入庫機構的工程諮詢、招標代理資質和是否有違法行為記錄進行審查,並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及業主單位的反饋意見對中介機構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儲備庫中予以除名:
(一)發現其入選前不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發現其入選後有新的違法行為記錄或者資質變化後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本區委託的業務中有違法舞弊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
(四)無故拒絕接受業務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職業操守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在為本區政府投資項目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中介機構有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情況,扣減相應比例的費用。
諮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總額與評審結果偏差超過20%的,給予警告,並扣減20%的費用;偏差超過30%的,從儲備庫中予以除名,並扣減50%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中介機構未按契約約定及時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義務的,給予警告,並扣減10%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中介機構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委託契約約定的時限完成工作的,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中介機構2年內累計被警告2次的,從儲備庫中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