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暨第50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
  • 發布文號:第62號
政府令,辦法,附屬檔案,

政府令

第62號
《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暨第50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秉清
2014年12月15日

辦法

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遵義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
(三)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但項目建設單位為政府、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及事業單位的公共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四)在建設期無財政性資金投入,但有關契約約定使用財政性資金回購的比例超過項目總投資50%的建設項目;
(五)在建設期無財政性資金投入,有關契約約定使用財政性資金回購比例不超過項目總投資50%,但回購單位為政府、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及事業單位的公共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才能進行綜合驗收。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府投資審計事業機構,其規模應當與當地政府投資審計任務相適應。投資審計事業機構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重視和加強政府投資審計隊伍建設,投資審計人員應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
第六條 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付報酬。
第七條 審計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的費用可以列入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成本,也可列入審計機關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可以採取全過程跟蹤審計,專項跟蹤審計或專項審計方式進行監督。
第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同級政府的安排,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控制價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章 審計監督方式
第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審計機關直接審計;
(二)審計機關授權政府投資審計事業機構審計;
(三)審計機關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決定對一個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全部或部分審計事項採取前款的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審計機關在接到政府投資項目法人提交的立項批覆檔案、其他有關資料和要求審計的書面申請後,可以將部分項目列入年度審計計畫。
未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採取審計機關審計、授權政府投資審計事業機構審計或者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方式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 受委託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並對其結論性報告承擔法律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以作為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和下達審計決定的依據。涉及審計機關對有關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及案件線索移交的審計結果,需要審計機關另行取得有關證據。
第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政府投資項目:
(一)通過招標或者其他公開方式確定;
(二)通過招標或者其他公開方式,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從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隨機選取社會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具體辦法由審計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製定。
第五章 審計配合和審計實施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將政府投資項目的各類批覆、核准和資金下達檔案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政府投資項目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後,項目法人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編制,書面向審計機關提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需要跟蹤審計的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需在項目立項批覆後書面向審計機關提請跟蹤審計。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可以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標檔案中列明:最終結算金額以審計機關的審定結果為準,並預留20%以上的工程結算款待審計結束後進行支付。
第十八條 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應當結合審計目標,將以下一個或多個事項作為重點審計事項: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設計、勘察、施工、監理、諮詢等參建單位的履職情況;
(十一)投資績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項目法人(含建設單位,下同)或其授權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中審計機關可以對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類結果性資料、過程性資料和財務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在審計組提出要求的5日內提供。
第二十條 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過程中,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單位,對審計組送達的審計取證材料,應當及時組織核對和確認,並於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審計組。逾期不反饋或反饋意見中對異議部分未說明具體原因和理由及未提供有關依據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利用有關專門機構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條 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費用,工程價款審減(增)率在10%以內(含10%)的,追加費用由委託方支付;超過10%以上部分的追加費用由施工方支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與施工等參建單位簽認的工程結算違反契約或國家工程結算規定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審計結果與施工等參建單位調整工程結算;違反契約及相關規定多支付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應按審計結果確定的金額追回;多列或少列項目成本的,建設單位應按審計結果調整項目決算。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查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相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在6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一)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決(結)算造價超過審計機關審定造價20%的;
(二)違反規劃、土地、征地拆遷、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三)勘察、設計、建設、代建、招標代理、諮詢服務、檢測、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四)概算調整未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的;
(五)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
(六)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或虛假簽證的;
(七)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八)勘察、設計、建設、代建、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損失浪費或質量問題的;
(九)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手續不完備,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十)因參與建設的相關單位的責任造成預算嚴重失控的;
(十一)工程造價編制、諮詢等機構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檔案,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或者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發現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結論性報告存在嚴重審計質量問題的,應當否定其出具的結論性報告。結論性報告被否定後,應當重新組織審計。
第二十七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審計結論性報告,違法收取費用,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或拒絕、阻礙審計機關對其出具的結論性報告進行核查的,由審計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對審計機關覆核的投資項目,若在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確定結算總價基礎上核減5%(不含5%)以上或在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確定結算總價基礎上核減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的,由審計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或者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遵義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4日發布的《遵義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試行辦法》(市政府令4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注 釋
1.工程竣工決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階段,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中實際支付的全部建設費用。竣工決算是整個建設工程的最終價格,是作為建設單位財務部門匯總固定資產的主要依據。
2.工程竣工結算:是指一個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全部竣工,發承包雙方根據現場施工記錄,設計變更通知書,現場變更鑑定,定額預算單價等資料,進行契約價款的增減或調整計算。
3.追加費用:審核工程結算時,按核減(增)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費用。
4.跟蹤審計:是指在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準備、項目實施、竣工決算階段實施的動態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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