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府辦發[2008]15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遵義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四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六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七章 項目償債機制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獎懲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國家、省在本市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縣、區(市)及以下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級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入股)、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主要投向: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方面的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方面的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旅遊業、現代服務業等方面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市直機關、社會團體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分別是本級政府基本建設項目、更新改造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平衡、項目審批、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制、綜合驗收、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職能。
規劃、國土、環保、建設、交通、城管、水利、科技、教育、農業、衛生、安監、人防、林業等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能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行業管理。
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並依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區域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划進行編制。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項目庫建設,並抄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優先從項目庫中篩選。項目法人需於每年9月底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編制本行業下一年度投資項目計畫,並於10月底前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匯總編制政府年度投資項目計畫,並徵詢財政、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於12月底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對與市民生活環境、生態環境、城市景觀的建設和保護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主動徵求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的意見,同時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公示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
第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匯總編制的政府年度投資計畫項目,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投資計畫中的重大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決策前應主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徵求市政協常委會的意見。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轉貸方式投資的生產經營性項目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公益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依次提交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非經營性公益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依次提交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
建設內容單一、工程技術簡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非經營性公益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直接委託設計單位編制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可由項目法人自行編制或委託其他單位編制(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項目建議書並徵詢財政、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或向省投資主管部門轉報。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投資主管部門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諮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諮詢機構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在收到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徵詢財政、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或向省投資主管部門轉報。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投資主管部門批覆初步設計前,應組織或委託有資質的相關機構和專家,對初步設計方案進行最佳化,並對投資概算進行評審。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一)超過已經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超過已經批准的投資估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含200萬元);
(三)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修改完善的初步設計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或向省投資主管部門轉報。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性及政策性審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審查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施工圖未經審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依據經批准的施工圖設計,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編制工程預算,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項目預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應當重新報批:
(一)超過已經批准的投資概算10%以上的;
(二)超過已經批准的投資概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含200萬元);
(三)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十七條 工程預算編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依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進行投資評審,核定施工圖預算並以此作為工程招標或者工程發包的最高限價。
第十八條 採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投資的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項目法人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需附送以下檔案:
(一)政府投資項目,附可研審批檔案;
(二)企業投資項目,附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
(三)申請貼息的項目,附項目法人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定。
第四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列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 申請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投資方向的項目;
(二)項目管理單位已經選定或者項目法人已經組建;
(三)項目已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程式完成審批手續;
(四)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投資已落實;
(五)申請投資補助、貼息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已獲批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府年度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來源、年度建設內容,項目償債主體及償債資金來源等;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
(四)投資補助、貼息資金總量。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確需調整年度投資計畫的,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專款專用。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建設資金管理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財會人員,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四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投資計畫檔案、工程契約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對有自籌資金的項目,項目法人要按照項目進度和支出預算同比例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暫停撥付資金,待財政部門對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查,並經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後方可予以清算。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按照計畫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使用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暫緩或停撥建設資金:
(一)拆借、擠占、挪用、滯留項目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資金未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六)配套資金不能按比例到位的;
(七)未按規定程式進行招標的;
(八)工程達不到計畫進度的。
第六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設備材料,應當實行政府採購。
項目招標初步方案需報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未依法實行招標投標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八條 政府全額投資的非經營性公益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並由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二十九條 通過資本金注入(投資入股)、轉貸、貸款貼息方式投資的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政府投資項目禁止帶資承包、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完工後,項目法人在30日內編制工程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以財政部門審查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審計、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據。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驗收制度。在完成各專項驗收、財務決算審查、竣工決算審計並完成驗收備案手續後30日內,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綜合驗收。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按月向屬地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向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和資金到位情況等項目信息,並按照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項目建成後,由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決策、工程建設、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後評價。
第七章 項目償債機制
第三十五條 政府融資的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明確償債主體、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保證措施,並按照“誰承貸、誰受益、誰還貸”的原則建立償債機制。
第三十六條 政府融資建設的非經營性(無收益)公益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償債資金主要來源為政府非稅收入、處置國有資產收入、土地出讓淨收益、其它國有資產經營收入等。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書面向市政協通報一次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同時,要主動配合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視察。
第三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兩次以上檢查,檢查時應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要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全過程實施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資金專款專用、管理規範、使用合理。
第四十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
第四十一條 監察部門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依法查處各種違紀行為。
第九章 獎懲責任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經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綜合驗收合格,工程決算低於預算的,按結餘資金的30%獎勵給項目法人(實施單位),70%滾動作為基本建設再投入資金。
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實施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的;
(三)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四)未按批准的招標方式實行招標的;
(五)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
(六)工程預算未經審核批准即對工程進行招標的;
(七)轉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八)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虛列投資完成額等手段騙取政府建設資金的;
(九)未依法簽訂契約、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十)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政府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審批、監管、行政許可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決策失誤,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項目建設監管不力,以及違反項目建設程式等,造成投資重大損失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諮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諮詢、評估和招標代理時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和招標代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工程設計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過程中,違反相關技術規範和規程,或國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經濟、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工程施工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經濟、刑事責任:
(一)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職工人數、機械設備未嚴格按照投標檔案的承諾按時到位,造成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二)施工過程粗製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偽造記錄的;
(三)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執行施工技術規範、技術標準的;
(五)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六)弄虛作假評定單項工程質量等級的。
第四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在監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包或違法分包監理業務的;
(二)監理機構或個人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監理人員與施工單位串通編造虛假項目資料的。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