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現將《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遵府辦發〔2009〕24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宣傳工作,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地區:赤水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調整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遵府辦發〔2009〕24號

內容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自《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遵府發〔2007〕24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遵府辦發〔2007〕152號)實施以來,在各級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下,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促進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39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黔府發〔2008〕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予以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個人繳費標準
從2009年度開始,參保居民的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
學生、少年兒童的籌資標準由原來的80元提高到120元,家庭繳費40元不變,政府補助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屬於重度殘疾或低保對象的學生、少年兒童,家庭繳納5元,政府補助115元。
成年居民的籌資標準由原來的200元降低到160元,家庭繳納由原來的160元降低到80元,政府補助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屬於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或低保對象的居民,家庭繳納10元,政府補助150元;“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家庭(個人)不繳費,由政府補助160元。
已經繳納了2009年度費用的參保人員超出新繳費標準的部份,由社保經辦機構單獨建賬,沖減次年的個人繳費金額。
二、提高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每人每年4.5萬元提高到8萬元。個人連續繳費每增加12個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再增加0.5萬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最多不超過12萬元;中斷繳費後再次參保的,重新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三、提高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擴大基金支付範圍
(一)降低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住院及留院觀察,起付線由80元下調為50元,報銷比例由65%提高到70%;二級醫院起付線由300元下調為200元,報銷比例由55%提高到60%;三級醫院起付線450元不變,報銷比例45%不變。
(二)將城鎮女居民生育費用納入統籌報銷範圍。參照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按照不同等級醫院城鎮居民住院的報銷比例,審核報銷城鎮居民的生育費用。
(三)參保居民發生意外傷害的住院醫療費,確無其他賠付責任的,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審核報銷。
(四)增加城鎮居民門診統籌項目
1、參保居民經醫療專家小組認定患有下列慢性特殊病的,在定額範圍內符合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30%。
各病種及其每月定額為:(1)高血壓病(伴靶器官損害)150元;(2)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200元;(3)腦梗塞或腦出血後遺症200元;(4)癲癇病400元;(5)糖尿病300元;(6)甲狀腺機能亢進症150元;(7)結核病100元;(8)精神病300元;(9)帕金森氏綜合症300元;(10)類風濕性關節炎100元。
2、參保居民在門診發生的下列特殊檢查,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50%,個人自付50%。
(1)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2)立體定向放射裝置(r-刀、x-刀);(3)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4)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5)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6)彩色都卜勒儀;(7)醫療直線加速器進行的檢查。
四、延長續保時間,縮短待遇享受等待期
續保時間由2008年12月31日延長到2009年3月31日,2009年3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人員,當月繳費,次月享受待遇。
等待期由原來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2009年4月1日之後新參保繳費的人員,設定3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滿後享受待遇。
五、將高等學校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
六、本通知涉及到的待遇享受從2009年3月1日起執行。今後根據居民醫療保險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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