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
第47號 《遵義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慕德貴
二○○八年五月九日
章程
遵義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規模標準、招標方案核准
第三章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我市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執法監督,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部門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市、縣(區、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工作,按照現行職責分工和分級管理原則執行。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縣(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組建本級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並對專家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國家及省財政投資項目、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執法監督;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負責指定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公告的發布媒體。
(二)市、縣(區、市)經貿、水利、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項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和投訴,並將查處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有權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三)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本條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執法監督的履行職責情況,依法接受本級或上級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對其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的未盡事宜,國家和省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接受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中,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等當事人的招標投標行為,依法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五條【協調機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市、縣(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牽頭,監察部門監督,經貿、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建立本級政府部門間招標投標協調機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通報、協商和解決招標投標活動執法監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經貿、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將負責執法監督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執行情況(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標段名稱、標底、中標單位、中標價等),以及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通報發展和改革部門。
發展和改革部門每半年一次將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總體執行情況、以及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進行匯總,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抄送本級監察部門。
第六條【有形市場】按照有利於打破行業封鎖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的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招標規模標準、招標方案核准
第七條【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統一按照《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一)房屋建築工程以及裝飾、裝修、綠化工程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其他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房屋建築工程中給排水、電氣、消防、人防等分部工程,應當連同主體工程一併進行招標;確因建設需要單獨進行發包的,按上述規定的契約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執行。
(二)採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台重要設備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限額以下項目招標】政府投資項目契約估算價低於《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鼓勵進行招標。但是否進行招標,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授權決定。
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如採用招標方式進行發包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發布招標公告、評標專家資質等可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進行發包的,應當在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競爭性談判。
項目契約估算價低於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但實際工程預算價達到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嚴禁採用肢解招標項目的方式規避招標。
第九條【招標組織和招標方式】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政府直接投資或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且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能提出合法理由的,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條【不適宜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項目,利用扶貧資金並需要農民投工投勞的項目,設計、施工單位使用自有資金自建自用並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其它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國家安全部門、保密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招標方案核准】按照《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核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初步方案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招標初步方案主要包括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標段劃分、投標人資質、發布招標公告媒體等內容。
政府投資項目申請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屬市級或縣級重點建設項目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初步方案未經核准的,招標人不得擅自組織招標,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招標或開工的相關手續。
第三章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二條【招標條件】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編制招標檔案和發布招標公告以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招標項目已經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履行了審批、或者核准、備案手續,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預)算已經批准;
(三)招標初步方案或者招標方案發生變更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相應招標階段所必需的相關檔案、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招標檔案編制及備案】招標項目已經具備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招標檔案,並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監督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招標檔案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回覆意見的,視為同意。招標檔案編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書面告知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改正,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相應順延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日期。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檔案已經備案且無異議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國家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有《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採購與招標網》;省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有《貴州省招標投標網》、《貴州商報》。
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至開始出售招標檔案之日,不得少於5日。採用報名方式進行投標人報名登記的,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至投標人報名截止之日,不得少於5日。
第十五條【投標邀請書】經核准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檔案已經備案且無異議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三家以上滿足招標檔案規定條件、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至開始出售招標檔案之日,不得少於5日。
第十六條【出售招標檔案】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向所有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
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於5日。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投標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由招標人確定。資格審查按照招標檔案或者資格審查檔案已經載明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進行,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
契約估算價5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技術不複雜的招標項目,一般採用資格後審。
第十八條【投標檔案編制】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
招標檔案出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九條【標底和最高投標限價】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使用國有資金的企業投資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定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實際工作中,積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無標底招標。
需要設定標底的,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標底在評標過程中只能作為評標參考的一項因素。
政府投資項目設定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控制在已經批准的投資概(預)算以內。確需超概(預)算的,應當在組織招標以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採用低價招標後擅自增加工程契約價的方式,變相超概(預)算建設。
第二十條【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施工、貨物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8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投標人不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檔案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政府投資項目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可以使用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轉帳支票,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一條【投標】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規定的地點及投標截止時間內進行投標。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參與投標的,或者因為違法違規行為被取消在本行政區域內投標資格期限未滿的,在資格審查時,作無效投標處理。
開標以前,符合規定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政府投資項目經核准不再進行招標的,應當在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二條【開標】開標在招標檔案確定的地點及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不參加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由招標人依法組建。
使用國家或省財政直接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在省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中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使用市級及其以下財政直接投資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可以從進入省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的遵義專家庫名單中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
本辦法第八條所指的必須進行招標規模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參照採用招標方式的,評標專家可以在當地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中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專家的資質可以放寬到(初)中級職稱。
市人民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的組建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原則和方法進行評標。評標專家的評標工作獨立進行,不得相互商議。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10日內完成評標,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第二十五條【中標候選人及中標結果公示】評標委員會負責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名單,並確定先後順序。
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10日內,按照中標候選人的先後順序確定中標人。並按規定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
中標結果公示期間,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中標通知書】中標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結束後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招標人不得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中標通知書一旦發出,招標人、中標人不得更改中標結果。
第二十七條【簽訂契約】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的約定、中標結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書面契約。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政府投資項目,中標人應當使用履約保函,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向投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
中標人及其他投標人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約行為,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招標人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十九條【招標投標情況備案】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簽訂契約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提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項目審批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執法監督主體】本辦法第三條(一)、(二)款所列的發展和改革、經貿、水利、交通、建設等部門,是招標投標活動執法監督的主體。
第三十一條【執法監督對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執法監督,對有形市場提供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執法監督方式】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工作,可以採用現場監督、綜合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工程稽察、建立黑名單制度以及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處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一定時期內從事招標代理或者參與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評標資格等處罰。
對同一招標項目的同一違法違規行為,不得重複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舉報和投訴】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並提供實名制的書面署名材料。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受理舉報、投訴決定後,應當在30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舉報人或投訴人。
舉報人、投訴人對調查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也可以申請司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部門協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執法監督過程中,對有爭議的情況、法律法規不明晰的情形或者認為需要協商解決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提請協調機制牽頭部門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協商解決。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活動及其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執法監督的行為,舉報人、投訴人的舉報、投訴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解釋】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