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於2001年11月9日經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於2002年1月7日經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並於2002年1月17日公布。本規定共二十五條內容,自2002年3月1日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
- 地點:貴陽市
- 類型:防治規定
- 內容:水污染防治
- 發布機構: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01年11月9日
- 公布時間:2002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2年3月1日
規定內容,規定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規定內容
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
(2001年11月9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2年1月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2002年1月17日公布 2002年3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表、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鼓勵、吸引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城市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
(二)負責有關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和水污染源的監測監督;
(三)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四)核發排污許可證,徵收排污費;
(五)控制重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六)監督城鎮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運營;
(七)查處污染水環境的行為。
規劃、水利、建設、林業、城管、工商、農業、國土、交通、鄉長等行政部門應按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主要地面水環境功能區分類、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現狀、使用要求和整體規劃,對未劃類的所轄水域劃分環境功能類別。
環境保護部門應按優先保護飲用水源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
水環境功能類別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公布。
第六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劃定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應在分界處設立界樁、界碑、公示牌、警戒線等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破壞設立的標誌。
第七條 二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
(二)超標準排放污染物;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破壞植被、濕地、水生生物;
(五)挖煤採礦、修建墳墓、開山取石;
(六)傾倒、堆放、填埋垃圾、糞便、廢棄物;
(七)使用劇毒和高殘農藥;
(八)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第八條 除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一級保護區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排放污水;
(三)設定油庫和與供水無關的碼頭;
(四)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及污水渠道;
(五)放養禽畜,從事網箱水產養殖、旅遊、游泳、洗滌、捕撈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原批准建成的賓館、度假村、飯店、旅館等,未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應限期建設;已建成的,應投入使用;未建設或建成不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許可權責令停業或關閉。
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原批准開辦的煤窯,由批准開辦的人民政府制定計畫,限期關閉;堆棄的煤矸石由堆棄煤矸石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排放的廢水由排放的企業治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對農村水井等飲用水源,應根據實際,採取保護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一條 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外的水體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標排放污水;
(二)擅自設定排污口;
(三)排放或傾倒酸鹼液、有毒有害液體、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四)清洗裝儲油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十二條 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應採用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和其他污染治理工程,應選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控制污染物種類、區域和單位。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的水質標準。
納入排污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和排污單位的主管部門確定其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時限,排污單位應按期達到要求。
第十五條 超總量、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應限期治理;超過期限未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許可權責令停業或關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污水排放總量,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生活小區須採取污水綜合處理措施。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成的生活集中區,應逐步採取污水綜合處理措施。
城鎮污水處理率應逐年提高,達到規定比例。2005年城市污水處理率應不低於60%,2010年應不低於70%。新區污水處理率應達到75%以上,其中金陽新區污水處理率應達到100%。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須符合接納標準,並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核定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費應保本微利。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建立自動水質監測系統,環境保護部門應對出水水質定期進行監測。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須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八條 城市大型公共建築和公共管網覆蓋範圍外的自備水源單位,應建立中水回用系統。
居民小區應逐步建設中水回用設施,提高中水使用率。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逐步建立主要水系及其河流污水排放監測網路,對排污單位的污水排放實施監督控制。排污單位應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並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無力監測的,可委託具有資格證書的監測單位監測。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條 實行飲用水源水質、水環境質量公報制度。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每旬應向社會公布一次;水環境質量應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條 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的界樁、界碑、公示牌、警戒線等標誌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游泳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許可權責令關閉;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責令改正,個人並處200元以下罰款,單位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01年11月9日,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規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貴陽市是我國南方的缺水型城市,水資源總量、人均占有量和可用量嚴重不足,已是一個突出的問題。與此同時,另一個問題是,隨著城市的發展,相應的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和污水回用率低,污水排放量與取水量、用水量成正比地增長,不僅使有限的資源更加有限,而且使僅有的資源面臨著可能不斷加劇的污染威脅。事實上,我市的水污染問題,不僅已長期存在,而且還非常嚴重。雖然,經過政府、企業及各方面的努力,水環境保護工作在不斷加強,水污染趨勢正逐步得到遏制,部分水體尚未受到污染或者污染甚微,部分水體的水質漸趨好轉,但是水污染的總趨勢未得到根本的改變,水環境形勢十分嚴峻。我們要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水作為一項重要的經濟資源要素制約著;我們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實現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優秀旅遊城市、節水型城市等目標,樹立城市形象,改善投資環境,水作為一個重要的自然生態要素影響著。在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的同時,積極預防和治理水污染,保護“生命之水”,是一項擺在我們面前的極其重要的任務。為此。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水污染的歷史、現狀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制體系,制定一部規範全市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規定》起草過程和依據 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規定》列入2001年立法計畫,市環保局根據立法計畫,成立了有市城管局、水利局參加的《規定》起草領導小組,負責調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借鑑外地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擬出《規定(草案)》初稿。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前介入,與市人大法制室、市法制局、各相關職能部門,就《規定(草案)》進行了論證,通過反覆論證,形成《規定(草案)》。2001年6月19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初審。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對《規定(草案)》進行認真修改,提出《規定(草案)》修改稿廣泛徵求意見,提交常委會再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室根據常委會審議提出的意見,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規定,對《規定(草案)》進行逐條推敲、逐條研究、逐條修改,提出了《規定(草案)》修改稿。經多次修改論證後,在《貴陽日報》公示,並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協、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廣泛聽取廣大市民和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規定(草案)》進行補充完善,形成《規定(草案)》修改稿。2001年11月9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規定》將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二級和准保護區,沒有明確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規定》將飲用水地表、地下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二級保護區,不再劃分准保護區。主要基於以下理由: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2、《貴陽市阿哈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花溪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飲用水源保護區只劃分一、二級,沒有劃分准保護區;3、設定准保護區,勢必重新調整已劃分保護區的範圍,設定界樁、界碑等警示物又需經濟投入;4、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一、二級,足以保護水環境質量標準。 (二)關於水環境質量標準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的許可權 水環境質量標準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許可權。法律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劃定。但是,1992年5月l3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作出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跨區域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劃定。”1994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貴州省地面水域水環境功能劃類規定》,明確地市級、縣級的劃分範圍和許可權。據此,《規定》依據省的法規,在第五條明確了水環境質量標準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的許可權,以保證法規的可操作性。 (三)關於城鎮污水處理率的比例 城鎮污水處理率在我市還比較低,但是水作為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經濟資源,作為生態環境的重要控制性因素,逐年提高污水處理率。達到規定比例勢在必行,特別是要實現創建環保模範城市,這是一項極其重要而艱巨的任務。為此,《規定》明確:2005年城市污水處理率應不低於60%,2010年應不低於70%,新區污水處理率應達到75%以上,其中金陽新區污水處理率應達到100%。在法規中明確時限和比例,以加大執法力度。 以上說明,連同提交的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決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劃定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修改為“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
2、在第七條第四項中的“高殘留”前增加“高濃度”。
3、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採礦、採石、采砂、修建墳墓。”
4、將第十條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批准開辦的礦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限期予以關閉”一句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批准的採礦點,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許可權限期予以關閉”。
5、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污染物產生量少的”。
6、《決定》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9年10月1日”。
此外,還對《決定》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決定》的格式作相應調整。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11月9日通過了《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1年11月1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1年12月14日召開了有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協科技委員會、省委政研室和省環保局、水利廳、經貿委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規定》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001年12月17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規定》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加強水環境保護工作,積極預防和治理水污染,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制定這個法規是必要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二、將第九條第二款中的“逐步關閉”改為“限期關閉”。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應檔案要由環保部門審批,考慮到設定審批程式涉及到的問題很多、不宜在法規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即可。因此,將該條兩款合併修改為:“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內容為法規的施行時間。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11月9日通過了《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1年11月1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1年12月14日召開了有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協科技委員會、省委政研室和省環保局、水利廳、經貿委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規定》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001年12月17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規定》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加強水環境保護工作,積極預防和治理水污染,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制定這個法規是必要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二、將第九條第二款中的“逐步關閉”改為“限期關閉”。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應檔案要由環保部門審批,考慮到設定審批程式涉及到的問題很多、不宜在法規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即可。因此,將該條兩款合併修改為:“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內容為法規的施行時間。
此外、建議對《規定》部分條款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