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企事業單位:

《株洲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 施行時間: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株洲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湖南省《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按照“兩型”社會建設總體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凡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用水辦),負責市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發改等部門按照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定額管理、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推行節約用水,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產業,建設節水型社會,創建節水型城市。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二章 計畫用水管理
第七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計畫用水管理制度。
第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水利等部門制定年度用水計畫,確定城市年度節約用水計畫,並實行總量控制。
第九條 實行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量化管理。居民用水的定額量根據省有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水實行計畫和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
第十條 市用水辦應當根據城市年度用水計畫、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戶近三年平均用水量及發展需求等因素,在每年年底前核定各非居民用戶的下年度用水計畫。對新增非居民用戶,市用水辦應當根據用水定額、行業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該單位發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計畫。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每月向市用水辦報送上月非居民用戶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非居民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做好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居民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錶,現有住房未安裝分戶計量水錶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應按照下達的用水計畫指標,實行計量用水,超出核定的用水計畫用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量。超計畫、超定額用水的,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其收費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單位,應當向市用水辦提出增加計畫用水指標的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發展需要。
(二)用水符合《湖南省地方用水定額》(DB43/T388-2008)。
(三)已經採取相應的節水措施,水的重複利用率及中水回收利用符合行業定額標準。用水單位需要增加臨時用水的,可向市用水辦申請臨時計畫用水指標。市用水辦應充分考慮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對用水的需求,在接到用水單位增加計畫用水指標或臨時計畫用水指標的申請時,應當及時受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逾期視為同意增加用水指標。對不予核定的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因停產、減產或其他原因致使用水量減少的,市用水辦應核減計畫用水指標。
第十六條 水資源緊缺時,在確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措施,限制用水。
第三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必須加強企業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搞好供水設施的檢查維修工作,努力減少漏損,與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相互配合,把供水、管水、節水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循環用水等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節水型工藝、設備、器具名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用水單位申請計畫用水指標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量平衡測試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飲料、純淨水等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採取節水型生產工藝和技術,生產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三條 從事賓館餐飲醫院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經營業務的,應當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市政環衛、生態景觀、消防用水實行計量計價制度,充分利用行政和經濟手段促進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用戶節水意識,提倡一水多用,鼓勵用戶更換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應建立節約用水專項資金,用於城市節約用水項目和供水設施建設管理及節約用水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以下節約用水獎勵條件的單位,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從專項資金中予以獎勵:
(一)用水量低於用水計畫,產量消耗不超定額;
(二)水錶保護完好,用水計量準確,相關統計台賬和資料齊全;
(三)節約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並落到實處,完成節約用水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並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依法並處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限制其用水量:
(一)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生浪費用水行為,經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工業用水、服務業用水未按要求採取循環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
(三)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
(四)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錶的,經指出並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一九九三年制定的《株洲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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