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陝西省延安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延安市人民政府9號令,2001年5月29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用水效率,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延安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受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委託,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改委、水務局、住建局、質監局、物價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制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廣使用城市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非居民用水單位通過採取節水措施,實際用水量明顯下降的;
(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研究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四)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顯的;
(五)舉報和制止嚴重浪費用水行為屬實的;
(六)其他對城市節約用水作出突出成績的。
第二章 計畫用水
第六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用水定額作為確定用水總量和用水計畫的基礎。
第七條 延安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市區各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定期向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水計畫。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畫、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生活、生產經營需要,核定並下達用水單位的用水指標。屬於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要同時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取水計畫。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下達取用水指標。
第九條 經批准的自備水源應當裝表計量,交納水資源費和自備井污水處理費,並納入計畫用水管理。
第十條 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節水器具省級確認登記制度,負責市區節水器具市場、高耗水企業和特殊用水行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各用水單位應當做好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台賬,填報用水情況統計報表,並按季度報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第十二條 非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嚴格按照《延安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按一年一繳的規定執行。對拒絕繳納或逾期不繳的用水戶供水企業可停止供水,追繳水費。
第十四條 超定額用水加價所得水費,應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節水設施建設、城市節水獎勵及城市居民用水一戶一表改造資金補助等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五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制定節水方案和節水措施。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後,使用自來水的,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節水設施進行驗收;屬於自建設施供水的,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務部門不予發放取水許可證,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管網的改造和維護,定期進行管網查漏,降低管網漏失率。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加強對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損失。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設備和器具。已安裝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更換或對其用水設備和器具進行節水改造。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不斷改進用水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頻次,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十九條 城市年均用水量前十位的用水戶應當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為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科學合理的用水數據,以便及時調整用水計畫指標。
第二十條 經營洗車、洗浴、水上娛樂等高耗水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設節水設施,使用節水器具。
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的利用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下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同時配套建設中水利用設施。
(一)月用水4000立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商場、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月用水用量在6000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四)月排水量超過5000立方米的工業企業以及成片開發的工業園區。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污水處理廠,應按照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建設相應的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 再生水的價格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養護、園林綠化、環衛清潔、公廁、景觀、消防等公共用水,應當優先使用中水和再生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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