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公廁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公廁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築(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廁所。
第四條 瀘州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公廁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環衛主管部門)。
第五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並重、衛生適用、方便民眾、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六條 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由環衛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部《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築設計規範進行編制。
第七條 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並應設立明顯的標誌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商場、農貿市場等公共建築物附近。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改變其性質。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九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廁分別由市、區環衛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遊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公廁建設、維修、管理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定,委託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條 城市公廁建設,必須符合建設部《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中的一、二類公廁標準。其中大型文化娛樂場、主要公園、廣場、機場、車站、客運碼頭、體育館(場)、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廁必須符合一類公廁的標準;旅遊景點公廁應按旅遊公廁標準建設。一類公廁及人流量較大的繁華地段的二類公廁,應設定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
對現有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環衛主管部門應編制改造計畫,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的公廁應全部實現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對於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禁止設立土廁、旱廁、簡廁等不符合城市公廁設計標準的公廁。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公廁而未設定公廁 的或原有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改造。
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三條 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可設立流動公廁。設立流動公廁應符合城市公廁規劃要求,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流動公廁的管理按環衛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公廁必須設立明顯的、符合《公共信息標誌圖形符號》規定的標誌。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
第十六條 城市公廁應做到造型美觀、衛生適用。繁華路段、視窗地段和公園的公廁應提高建造標準,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植樹、種花、栽草,以美化環境。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設計應儘量採用高效、節水型的衛生設備和糞便儲存、處理設施。新建的公廁或原有儲糞池公廁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應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糞池公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封閉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環衛主管部門同意後,按“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拆建,確有困難不能先建的,可先採取臨時的過渡措施,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建成。
第十九條 獨立設定的公廁周圍的建設項目,不得阻塞公廁出糞通道。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同時配套或附設公廁的,公廁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按規定設定公廁的建設。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涉及新建、擴建、改建公廁的,有關單位應通知環衛主管部門參與公廁的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公廁建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環保審批手續。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公廁,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環衛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實行專人負責,並做到規範化、標準化。公廁設備、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公廁內、外應保持整潔、衛生。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環衛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網公廁的糞便應及時清運,糞池應定期清底除渣;接入城市排污管網的公廁化糞池,至少每年清掏一次,以確保公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環衛主管部門應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督促責任單位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公廁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亂塗抹、刻畫、張貼;禁止在公廁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損壞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廁應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縮短開放時間或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須報環衛主管部門,並採取其他臨時措施。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標準評定工作,由環衛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收費公廁設專人管理,公布使用管理規定、收費標準、服務項目、保潔制度、保潔人員、監督電話,接受市民監督。所收費用專項用於公廁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禁止鐵路車站、長途客運汽車站、客運碼頭、民航機場等公共客運場所內公共廁所收費。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由環衛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組織,對違法個人處5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公廁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的;
(二)在便池外便溺的;
(三)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亂塗抹、刻畫、張貼的;
第三十一條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定流動公廁的,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由環衛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組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違法個人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經營者可以並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辱罵、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阻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縣城鎮的公廁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