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在1999.03.22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3.22
- 實施時間:1999.03.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文明建設,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根據《瀋陽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和獨立工礦區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區、縣(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處)在區、縣(市)政府的領導和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公廁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維修
第五條 本市公廁建設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計畫。公廁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
第六條 下列地域和場所應設公廁:
(一)廣場周邊和主要交通幹線兩側;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商店、體育場館、影劇院、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
(三)各類市場;
(四)居民住宅小區。
第七條 公廁的相間距離:
(一)主要繁華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宜為300—500米;
(二)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繁華街道宜小於300米;
(三)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為750—1000米;
(四)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米;
(五)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為300—500米(宜建在商業網點附近)。
第八條 逐步發展附屬式或聯體公廁,設直接通向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和管理間。新建的公廁必須是水沖廁所,逐步改造原有旱廁,鼓勵企業和個人出資建公廁。
公廁建設應與各類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其規模按500人一個蹲位計算。
公廁建築標準按國家《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執行。
第九條 公共場所沒有附設公廁或原有公廁數量不足的,應按照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改造、擴大或者新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廁周圍亂丟垃圾污物、亂塗亂畫、搭建其他建築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損壞、拆除、占用公廁或將公廁改作他用。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公廁的,須經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拆除單位按規劃確定的位置重建;不需要再建公廁的,由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理單位易地代建,不需要易地代建的,可收取重建公廁投資費用1—2倍的補償金。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通知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公廁建設和維修管理由下列單位負責:
(一)各類市場的公廁,由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二)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居民住宅小區的公廁建設由其開發單位負責,維修管理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五)繁華商業街道、主次幹道及其他區域的公廁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公廁的維修質量標準:
(一)水沖廁所維修質量應達到四壁、檔牆、頂棚、地面完好,大小便器(池)完好,上下水設施完好,門窗、玻璃完好,附屬設施、設備完好,貯糞池完好。
(二)旱廁所維修質量應達到四壁檔牆完好,大小便池完好,蹲位台面完好,門窗完好。
第三章 清掃保潔和使用
第十四條 公廁的清掃保潔由責任單位負責或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清掃保潔。其有償清掃保潔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 公廁的清掃保潔質量標準:
(一)水沖廁所應達到地面淨、蹲位台面淨,廁外環境淨、附屬設備淨,無臭味、無蠅蟲。
(二)旱廁所應達到地面淨、小便池淨、蹲位台面淨,四壁擋牆淨、廁外三米環境淨、夏季無蛆。
第十六條 水沖廁所因故停用,必須經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水沖廁所收費,必須按市物價部門批准的檔案執行。所收費用專項用於公廁的使用和維修。
第十七條 公廁標誌要按國家標準統一設定,較隱蔽的公廁要設符合國家標準的路引標誌。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公廁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並視其情節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並視其情節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阻礙公廁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