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南京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在2006.11.22由南京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南京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11.22
  • 實施時間:2007.01.01
經2006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和完好,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主要道路(河道)臨街(臨河、臨江)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和高層建築外立面的整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市容清洗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規劃、公安、財政、物價、工商、環保、安全監督、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的責任人;所有人與使用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可以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組織實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產權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由市容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保持整潔工作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對損害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符合下列整潔要求:
(一)無明顯污跡;
(二)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
(三)無亂掛、亂貼、亂塗、亂刻;
(四)無其他影響市容景觀要求。
第八條 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清潔:
(一)玻璃幕牆,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裝飾板幕牆,至少每兩年清洗一次;
(三)面磚幕牆,至少每兩年清洗一次;
(四)石料幕牆,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五)塗料幕牆,至少每四年塗裝出新一次。
對古建築和重要近現代建築清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清潔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
第十條 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不符合清潔要求,有礙觀瞻,影響市容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清潔、修復。
第十一條 防護裝置、空調室外機(窗機),遮陽(雨)篷,電信、電力、交通設施,標誌標牌,戶外廣告、霓虹燈,報欄、畫廊、招貼欄等,由管理單位定期清潔,出現破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清潔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從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力量、設備、安全器械,配備符合國家、行業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有關安全作業規程和責任制度,並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攜登記資料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從事高處懸掛清潔作業的,應當在開工前三日內攜施工方案、操作規程、作業人員健康證明等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從事高處懸掛清潔作業的人員應當經安全培訓,按照有關高處懸掛操作規程作業。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症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懸掛清潔作業。
高處懸掛清潔作業安全無保障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五條 清潔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產品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清洗劑、建築塗料等產品。清潔時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條 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從業單位、人員按照操作規程安全作業。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不符合市容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責任人進行清潔。對民眾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查處。
第十七條 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清潔的行業標準,由市市容清洗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市容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清潔、修復;逾期不清潔、修復,屬經營性行為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委託從業單位清潔、修復,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其他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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