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西安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6月2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 發文日期:2019-06-21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文機關
市政府辦公廳
發文字號
市政辦發〔2019〕34號
公開屬性
主動公開
成文日期
2019-06-21
發文日期
2019-06-21
有效性
有效

規定全文

西安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持全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和完好,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物外立面,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側立面以及建築物屋頂(第五立面)。
本市建成區的道路兩側臨街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以及建築物屋頂(第五立面)的管理,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為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區(縣)、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問題。建築物附著物和周邊可能對建築物造成影響的構築物,其外立面必須與建築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相協調。
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屋頂(第五立面)必須保持完好、整潔。
第五條 在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裝飾、裝修前,要先對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拆除,堅決不允許違法建築通過外立面裝飾、裝修合法化。
第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潔管理,由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外立面的保持整潔管理,由售房單位或者其委託的房產管理單位負責。
立交橋及橋下設施、人行過街天橋、公共電車與汽車站(亭)、地下鐵道通風亭等市政公用設施外立面的保持整潔管理,由設施管理經營單位負責。
第七條 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遇有缺損、破、舊、褪色和明顯污跡而有礙觀瞻、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粉刷、油飾,確保完好,整潔美觀。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飾。
第八條 本市遇節假日、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應當按照市級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對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進行整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九條 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應當保持原建築物、構築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改變原建築物、構築物色調、造型或者建築設計風格的,應當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待批准後再進行實施。
第十條 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產品質量標準、環境保護要求的新型環保建築塗料和裝飾、裝修材料。要保證工程質量,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出現嚴重變色、褪色和脫落現象。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清洗保潔、粉刷、油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質、技術力量、安全設備和器械、環境保護措施和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條 有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規定保持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的,由所在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負責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拖延或者拒絕履行職責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保持建築物外立面整潔是建築物所有人應盡的義務。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整修、清洗、粉刷、油飾所需經費應按照標準,由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的所有權人承擔。商品住宅外立面維修和更新、改造如符合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條件,按照《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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