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

《淄博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3年2月28日通過,並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山東省
  • 發布日期:2013-04-01
  • 發布文號:淄博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號
發布信息,條例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文號】淄博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十四屆〕第9號
【發布日期】2013-04-01
【生效日期】201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內容

淄博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9號
《淄博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3年2月28日通過,並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4月1日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淄博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3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淄博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淄博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
2013年2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保持建築物外立面整潔完好,創造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牌匾的設定管理,以及城市、鎮建成區主幹路、次幹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築物(包括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適用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廣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市政設施、場地、道路等載體,設立戶外電子顯示牌(屏)、廣告牌、燈箱、霓虹燈、招貼欄、充氣物、彩旗、條幅、實物模型等設施(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廣告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是指對建築物外立面(含護欄、燈箱、空調外機、各類管線等附屬設施),以及橋樑設施、通訊設施、郵政設施、市政設施、公交設施、環衛設施等各類城市公共設施的清潔、粉飾、整修等行為。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戶外廣告設定和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的相關部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第七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執法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對全市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和所在區域的風貌、格局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位置、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人行道、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利用危房、違法建築物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和無障礙設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築物安全。
第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牌匾的設定標準以及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監測等要求。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效果圖;
(四)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建築物、設施的使用權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的,還應當提交規劃主管部門的許可證明。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臨時設定充氣物、彩旗、條幅、實物模型等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實施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審核設定戶外廣告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憑證,並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臨時戶外廣告五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準予設定的,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件;不準予設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期限為:小型和中型廣告設施不超過三年;大型廣告設施不超過五年。戶外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六年。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管執法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設定的決定。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屆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延續設定許可的,設定人應當於設定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一致。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無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定與維護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取得設定許可後方可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等要求進行設計,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按照設計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二)按照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和國家、省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設定,不得影響公共安全;
(三)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
(四)取得設定許可三個月內設定完畢;逾期未設定的,設定許可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範要求需要進行檢驗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檔案報送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檔案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責任。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至少每六個月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遇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並監督戶外廣告設定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字型規範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對破損、褪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修、翻新。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閒置期間,戶外廣告設定人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定人限期拆除,並撤回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給設定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場所設定牌匾的,應當按照牌匾設定規範設定,並向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設定牌匾時,應當使用準確規範的文字,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築採光、通風和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牌匾設定人應當保持牌匾清潔、美觀、完好,保障使用安全。牌匾污漬明顯、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鎮建成區主幹路、次幹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築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和嚴重變色。
第二十七條 老舊城區建築物外立面的改造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新建、改建的建築物的外立面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十八條 對建築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修繕的,應當保持原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改變統一規劃設計或者原建築物色調、造型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共同所有或者使用的,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共同負責。城市公共設施保持整潔,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條 建築物外立面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清潔:
(一)玻璃類牆體,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裝飾板類牆體,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
(三)沙石、瓷磚類牆體,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四)普通塗料類牆體,至少每五年粉刷一次;高性能塗料類牆體,根據塗料性能和使用狀況確定粉刷期限。
建築物外立面殘損、脫落或者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修補、清洗、粉刷。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共設施的整潔。對破損、褪色的公共設施,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二條 清潔建築物外立面,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清洗劑、建築塗料等產品。清潔時,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期滿,未取得延續設定許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設定人未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排除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檔案的;
(二)戶外廣告破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定人未按照牌匾設定規範設定牌匾或者牌匾污漬明顯、殘缺破損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築物、城市公共設施保持整潔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保潔義務,致使建築物外立面污跡明顯、嚴重變色,損害城市容貌的;
(二)未經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建築物色調、造型或者設計風格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拆除戶外廣告設施,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或者牌匾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二)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重點區域,是指火車站、汽車站、體育館(場)、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影劇院、廣場、公園、城市出入口、城市河道等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區域。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小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二米以下,或者單面面積二點五平方米以下的廣告設施;中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超過二米不足四米,或者單面面積超過二點五平方米不足十平方米的廣告設施;大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四米以上,或者單面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廣告設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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