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在2005.07.01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7.01
  • 實施時間:2005.08.01
經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第一條 為創建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持建築物外立面的潔淨、美觀和完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標誌性建築物和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潔適用本辦法。鼓勵市區非前款區域內的建築物產權人或管理人做好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
第三條 建築物外立面是指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外側牆體立面。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區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具體管理工作。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協助做好建築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
第五條 市區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應當符合下列定:
(一)不得在建築物外側牆體、陽台搭建附著物或其他設施,堆放、懸掛雜物,張貼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二)建築物產權人或管理人應根據外立面材質定期整修、裝飾、清洗。玻璃幕牆、戶外廣告及標牌類設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刷石、乾粘石和其他材質每年清洗一次,並每四年粉飾一次;
(三)對建築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應當保持原建築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築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飾。建築物外立面殘損、裝飾材料剝落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補或者重新裝飾、裝修。
第六條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由其產權人負責。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此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一建築物內有多個產權人的,由建築物產權人按照建築面積比例負責保持建築物的外立面整潔。
第七條 本市遇有重大慶典或重要活動,產權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清洗、粉飾。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平方米八元至三十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九條 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不落實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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