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城市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無錫市城市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意在為了保持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完好和美觀,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城市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2-04-01
  • 生效日期:2002-04-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無錫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無錫市

具體內容

無錫市城市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持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完好和美觀,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的主要道路(河道)兩側臨街(監河)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本市市區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和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建築、規劃、公用事業、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文化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對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由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整潔,由售房單位或者其委託的房產管理單位負責。城市其他設施的整潔,由有關城市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第五條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建築物附著物和周邊可能對建築物造成影響的構築物,其外立面必須與建築物的色調速、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相協調。
第六條城市市區主要道路(河道)兩側臨街(臨河)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 玻璃類牆體,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 瓷磚類、塗料類、大理石、花崗石類或者鑽塑板類牆體,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 水刷石、噴砂、噴石類牆體,至少每兩年清洗一次;
(四) 崗亭、書報亭、公交站台、店門面,至少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飾一次;
(五) 金屬類柵欄,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屬類(不鏽鋼)柵欄至少清潔二到四次;
(六) 橋樑、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飾或者清洗一次;
(七) 霓虹燈、大型廣告牌,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八) 雨棚、遮陽棚為布質材料的,每兩年更換一次,其他材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第七條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遇有缺損、破、舊、裉色和明顯污跡而有礙觀瞻、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粉刷、油飾,確保完好,整潔美觀。
第八條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進行整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九條對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進行粉刷或者整修時,應當保持原建築物色調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出現嚴重變色、特色或者脫落現象。
第十條從事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清洗保潔、粉刷、油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有相應技術力量、設備和安全器械、環境保護措施,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築塗料和裝飾材料,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十一條有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規定保持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江陰、宜興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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