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城市臨街建築外立面管理辦法

荊門市城市臨街建築外立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臨街建築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臨街建築外立面的改造、維護和利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臨街建築外立面是指位於城市街道兩側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外立面。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街建築外立面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臨街建築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督促臨街建築外立面管理各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臨街建築外立面的改造、維護和利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城市建築外立面風貌規劃,對臨街建築外立面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臨街建築外立面景觀照明監督管理工作,會同規劃、住建等部門編制臨街建築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監督實施,參與規劃部門審核臨街建築外立面設計方案。
行政審批、住建、經信、市場監管、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臨街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條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是臨街建築外立面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管理人之間對臨街建築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臨街建築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臨街建築外立面的整潔、美觀和安全。
第六條臨街建築外立面的改造應當符合城市建築外立面風貌規劃。
單棟建築物、構築物臨街外立面的改造,其樣式、色彩應當與周邊建築物保持協調。
舊城區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築外立面實施成片區改造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規劃設計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後分步驟組織實施。
第七條在臨街建築外立面設定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要求,並經行政審批部門批准後設定。
在臨街建築外立面設定燈箱、標牌、標識、櫥窗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臨街建築外立面的透明玻璃幕牆及外門窗內外、立柱、台階踏步應當保持整潔,不得懸掛、書寫、張貼影響城市容貌要求的各種文字、圖案、標語或者標貼。
第八條店招店牌應當設定在建築物一樓門檐以上、二樓窗檐以下。店招店牌高度不得大於1.8米,突出深度不得大於0.5米,且應當與臨街建築立面平行。禁止設定一店多牌。設定店招店牌時,應當實行圍擋施工,圍擋高度不得小於2米。
二樓以上需要設定指引標識的,應當在臨街建築出入口牆面集中設定或者獨立設定。
第九條依附於臨街建築外立面設定的供水、供電、供氣、消防、通訊等公共管線,應當排列整齊、歸整有序。配電箱、電信接線箱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無損、整潔美觀。
第十條臨街建築外立面的陽台、窗戶在設定防盜網時,應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和消防逃生要求,同一棟樓應當採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樣,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臨街建築外立面空調外機應當按規劃設計要求統一設定,應當做到牢固安全、整齊規範,並實行美化遮擋。空調外機臨街安裝時,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於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於0.5米,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通道。
新建和改造臨街建築時,應當預留空調外機安裝位置和空調機冷凝水排放管道,空調機冷凝水不得向建築物的外牆面排放或者凌空排放。
第十二條建築物遮陽篷應當做到單棟統一、整潔美觀,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於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於1.2米,且不得妨礙疏散救援通道。遮陽篷應當選擇與牆體本色相協調的專業阻燃材料。
第十三條單幢臨街建築一樓卷閘門應當保持色彩統一、整潔完好,卷閘門鏽蝕、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將卷閘門改裝成玻璃門。
第十四條納入臨街建築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的新建、改造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項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組織項目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臨街建築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審批的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設定店招店牌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卷閘門鏽蝕、破損未及時修復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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