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等11件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2011年12月26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等11件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4.29
  • 實施時間:2012.04.29
(2011年12月26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等11件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經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4月29日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等11件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
將第十條中的“對拒不自行清除的,予以強制清除”修改為“對拒不自行清除的,由行政機關代為清除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除”。
二、《武漢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三、《武漢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
(一)將第二十四條第六項“查封、扣押假冒偽劣商品和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有關的物品”修改為“查封、扣押假冒偽劣商品和直接用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
(二)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對涉嫌假冒偽劣商品作出認定”修改為“對涉嫌假冒偽劣商品作出處理”;將“經市級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修改為“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三)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在法定認定期限內經認定不屬於假冒偽劣商品或者逾期未作出認定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退還商品;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涉嫌假冒偽劣商品的檢測,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託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需被侵權單位鑑別的,由監督管理部門委託其進行鑑別”修改為“涉嫌假冒偽劣商品的檢測、檢驗、技術鑑定,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託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需被侵權單位鑑別的,由監督管理部門委託其進行鑑別。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不包括在查封、扣押期限內,但所需期間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武漢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
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的“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可以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武漢市愛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條例》
(一)將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安機關對抓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通知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強制進行愛滋病、性病檢查,患有愛滋病、性病的,予以強制治療管理。其中,被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賣淫嫖娼人員,由管教場所通知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修改為“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愛滋病傳播。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防治措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機構應當給予技術指導和配合”。
(二)刪除第十六條第三款“對強制戒毒人員,由強制戒毒場所通知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強制進行愛滋病、性病檢查。患有愛滋病、性病的,予以強制治療管理”。
六、《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違反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補交水費,逾期不補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七、《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
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的“逾期不退還的,依法強行拆除”修改為“逾期不退還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武漢市房產管理條例》
刪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不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的,每逾期滿三十日,加收一至二倍登記費”。
九、《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
將第十六條中的“嚴重影響湖泊保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修改為“嚴重影響湖泊保護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十、《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
將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拒不改正的,暫扣車輛、船舶,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無證(照)經營的,依法暫扣車輛、船舶”。
十一、《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
將第四十二條“對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搬遷的搭蓋物、堆放物及攤群、攤點,由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強行清除”修改為“對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搬遷的搭蓋物、堆放物及攤群、攤點,且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代為清除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3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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