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的決定

2011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2.02
  • 實施時間:2012.02.02
(2011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2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1月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2月2日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1、將第十四條中“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廣州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1、刪去第十一條第(三)項。
2、刪去第十一條第(四)項中“、扣留”。
三、《廣州市義務兵徵集優待和退伍安置規定》
1、將第二十五條中“由兵役機關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傳喚教育;經教育無效的,予以強制登記、體格檢查”修改為“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四、《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
1、刪去第四十八條中“對不執行違法處理決定的建設工程不予撥款、工程結算,不予供水、供電,不予辦理入戶、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確權登記。”。
2、將第五十一條中“依法強制執行”修改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將第五十五條中“城市規劃部門和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可採取措施強行停止施工,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修改為“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4、刪去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5、將第五十七條中“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修改為“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五、《廣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規定》
1、刪去第二十條中“暫扣作業工具,”。
六、《廣州市建築條例》
1、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1、刪去第十一條中“強制”。
八、《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
1、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民政部門可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2、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九、《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
1、將第二十七條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1、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中“強制清理、拆除”修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刪去“強制清理、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2、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中“強制拆除、清理”修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刪去“強制拆除、清理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將第五十八條第(六)項中“強制拆除”修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強制拆除”,刪去“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七)項中“強制拆除”。
5、刪去第五十八條第(八)項中“強制拆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10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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