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廈門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在1996.09.26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9.26
  • 實施時間:1996.09.26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證市容整潔美觀,充分發揮廣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範圍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機場、碼頭、車站等空間或建築物上,在市政設施、交通工具上,以及利用其他媒介形式在戶外設定、繪製、張貼廣告的,適用本辦法。
在商場、街道等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戶外廣告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臨時性戶外廣告經營的,須申領《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未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的,不得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第五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和廣告主應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和國家許可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規劃、市政、園林、環保、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編制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違章建築、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各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六)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九條 在戶外廣告規劃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後,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城市建設有關部門應予辦理占道施工許可證。
在戶外廣告規劃區外設定單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廣告牌面,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後,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單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戶外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核批准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填寫《廈門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表》,並提交廣告契約、廣告設定場地圖、廣告樣稿(效果圖)、場地使用協定, 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意見;對批准設定的,應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需會審的,會審機關應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簽署意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後,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審批機關與會審機關意見不一致時,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定。
第十一條 公共廣告欄的設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張貼各類廣告,應在公共廣告欄內或者指定地點內張貼,禁止在指定地點之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桿等公共設施上亂張貼。
第十三條 在商場、街道等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散發。
對未取得批准的印刷品廣告,商場等經銷單位不得代為散發或在其經銷場所自行散發。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注重視覺效果和整體,廣告文字必須清晰、規範,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明白,重點區域必須配備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嚴格按批准的內容、地點、規格、時間進行設定,並保持廣告整體的完整性。戶外廣告陳舊、破損的,設定者應及時修繕。
第十六條 突出於建築物外的戶外廣告,在車行道上距離地面不得低於4. 5米,在人行道上不得低於3米。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標明製作或發布單位的廣告登記證。
第十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框架閒置時間不得超過15日。逾期取消設定資格,由廣告管理機關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九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文藝演出會設定的臨時性廣告,經批准後,應在會前7日內設定,在會後3日內必須拆除。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證期滿,設定者應自行拆除戶外廣告。期滿後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者應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批准機關重新申請。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在批准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應在規定限期內拆除,建設單位應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公共廣告欄使用費和戶外廣告占地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按廣告營業額1%分別於每年6月下旬的12月下旬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戶外廣告管理費(臨時性的以單項繳納)。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廣告主應接受廣告管理機關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弄虛作假,逃避或拒絕檢查。
廣告管理機關應保守有關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下列規定分別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限期內沒有拆除戶外廣告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七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同安縣戶外廣告管理由同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24日頒發的《廈門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