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草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防治原則】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標本兼治、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第三條 【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責任體系和監督體系,加快推進大氣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網路建設,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專業培訓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容環境衛生、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海關、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大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空間布局】 市、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科學布局產業空間和城鎮功能分區,保持通風廊道暢通。
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在通風廊道上布局大氣環境風險企業,並逐步將已建的大氣環境風險企業搬遷出城鎮建成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範圍。
第六條 【污染防治考核】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實施細則,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經考核,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
(三)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第七條 【監管追溯】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的協調,定期協商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必要時組織開展區域大氣污染聯合執法,實施重污染天氣和突發事件聯動應急回響。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評估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誰出數據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
第八條 【約談制度】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市、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並責令暫停審批該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直至完成整改。
第九條 【舉報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以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不規範執法的行為進行舉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建立協調查處聯動機制和第一責任人制度,依法處理對大氣污染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施工揚塵】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築物拆除等施工單位,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設定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五十米以內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三)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和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非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
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一條 【運輸揚塵】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違反前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揚塵防治經費】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預算,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違反前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即開工建設,或者未在工程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機動車排污裝置運維】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配置的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機動車尾氣排放車載診斷系統報警或者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保質期屆滿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確保車輛達到排放標準。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對機動車進行維修,輕型車行駛超過二百公里行駛里程、重型車行駛超過二十四小時行駛時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的單位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報送車輛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信息。
違反前款規定,未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網或者實時報送車輛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信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一千元罰款。
第十五條 【非道機械和機動船舶污染防治】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機動船舶應當安裝污染控制裝置,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對排放大氣污染物明顯的、被投訴舉報的和經排氣污染自動檢測或者遙感監測篩選可能不符合規定排放限值標準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機動船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排氣監督抽測。
經排氣監督抽測,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機動船舶,由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限期維修、重新進行排氣污染檢測。逾期未維修或者重新檢測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機動船舶,不得上道路行駛或者運營使用。
違反第三款規定,逾期未維修或者重新檢測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維修或者重新檢測不符合的排放限值標準,運營使用的,由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十六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限行管理】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類型、區域和時間。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類型、區域和時間,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違反前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台一千元罰款。
第十七條 【油品質量監管】 銷售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質量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油品。
禁止無證無照經營成品油、私自改裝車輛運輸銷售成品油、私設油庫貯存成品油。
第十八條 【生物質工業爐窯治理】 生物質鍋爐、爐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燃料種類。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十九條 【房屋裝修防污】建築裝飾裝修行業應當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築塗料及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公用、民用建築內外牆體裝飾裝修塗料應當使用
水性塗料,家庭房屋裝飾裝修倡導使用水性塗料。
違反第二款規定,公用、民用建築內外牆體裝飾裝修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塗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全裝修商品房防污】全裝修成品住房應當使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綠色建築、裝修材料和技術。全裝修成品住房交付之前,其室內空氣品質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全裝修成品住房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建築、裝修材料和技術,致使室內空氣污染超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餐飲油煙】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至少每季度對油煙淨化設施進行一次清洗維護並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二條 【露天燒烤】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時段和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違反前款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於經營性活動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性活動的,沒收燒烤工具,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監測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和大氣污染源監控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和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以及
混凝土攪拌站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監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違反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監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四條 【自行監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或者檢修暫停運行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啟動人工監測等方式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故障排除或者檢修完成後,自動監測設備應當立即恢復運行。
對污染物排放未實行自動監測或者自動監測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排污監測,並將監測數據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台賬管理】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環境管理台賬,並對台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台賬或者台賬記載內容不完整、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配合】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出租人,應當配合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出租場所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承租人信息。
違反前款規定,出租人拒不配合,不提供承租人的有關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法減支】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污染治理運營者,違法減少大氣防治污染設備運行支出造成污染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法律責任銜接】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刑事和行政銜接】生態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犯罪的,應當將涉嫌環境犯罪相關材移送至本地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 【法律責任】生態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部門應當約談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理。
(一)包庇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
(二)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
(三)未依照本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氣環境事故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解讀
《金華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草案)》經金華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近日,《金華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正式進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
一、立法背景
金華地處金衢盆地,特殊的地理條件,導致空氣污染物擴散能力差,且近年來臭氧污染呈上升趨勢,現有規範性檔案已不適應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形勢。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大氣污染防治,改善並提升空氣品質,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2019年1月大氣污染防治規定被確定為年度一類立法項目,該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起草,市司法局負責審核。
二、立法過程
在起草、審核過程中,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深入8個縣(市、區)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重點污染企業代表、民營企業代表、市民代表等的意見建議;借鑑外地立法,認真研究上海、廣東、杭州等地的相關法規文本,對規定科學、操作性強的內容作了借鑑吸收;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的同時,書面徵求並吸收了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提出的大部分合理意見;組織專家論證會,邀請有關法律專家就《規定(草案)》修改內容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論證,並多次召集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座談協調,對《規定(草案)》進行再修改再完善。
《規定(草案)》在起草過程中,重點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對上位法不具體不明確的進行有效補充和具體細化,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不作重複規定;二是借鑑了全國各地大氣環境保護條例中適合金華、且比較實用的條文和做法,注重法言法語;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對當前藍天保衛戰最薄弱環節如機動車、揚塵、餐飲、秸稈等城鄉面源污染進行重點規定,增強工作剛性;四是堅持務實管用,不求大而全,不設章節,規定與罰則同步,追求簡而精,體現金華特色;五是堅持從高從嚴,對違反具體規定的都設定了罰則,以增加可操作性,共有罰則18條。
三、現實意義
《規定(草案)》首次將
室內空氣污染納入調整範圍並規定了出租人義務,明確了問責、約談制度,完善了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作,對機動車、非道機械污染和揚塵污染防治規定進行了細化或補充。該規定的出台將成為我市治理大氣污染的重要地方性法規依據,推動實現全市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0%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的總體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