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
(2018年6月29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
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城鄉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養犬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軍用、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建成區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除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外流浪犬的捕捉和狂犬的捕殺。
第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依法接受其職權劃轉的行政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電子信息平台,負責養犬的登記、違規養犬行為的查處和除中心鎮建成區外重點管理區流浪犬的捕捉以及狂犬的捕殺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工作。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防疫,犬只免疫、診療的監督管理,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技術指導和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的監測工作。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的供應、接種以及犬傷人員和狂犬病人的診治、監測工作。
財政、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養犬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村(居)民公約、業主公約等養犬管理規約,開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阻止和舉報違法養犬行為。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電話、信箱等受理途徑,接到舉報後應當登記,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 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免疫、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養犬免疫制度。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
第九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除殘疾人飼養服務犬外,禁止個人在重點管理區飼養大型犬。
重點管理區內,除護衛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單位飼養犬只。
大型犬、烈性犬的標準及名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的,每一戶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限養一隻。個人飼養的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後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予以處理。
個人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和居民戶口簿;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契約;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因輔助、導盲、導聽等需要飼養大型服務犬的,還應當提供殘疾證和服務犬的相關專業訓練證明或者工作證明。
第十一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配備犬籠、犬舍、圍牆等封閉安全防護設施,安排專人飼養和管理犬只。
單位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養犬用途說明;
(三)養犬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專職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專門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二條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屆滿前,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並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犬只免疫信息通過網路等即時抄送養犬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起十五日內向養犬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養犬登記申辦材料後當場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告知養犬權利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於養犬登記有效期屆滿前,憑養犬登記證和連續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向養犬主管部門申辦延續登記。
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延續登記申辦材料後當場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養犬登記有效期自作出準予延續決定之日起延長一年。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憑養犬登記證向養犬主管部門辦理養犬登記註銷手續:
(一)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二)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屆滿十五日前,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提醒養犬人及時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
免疫接種。養犬人未在犬只免疫有效期屆滿前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養犬主管部門註銷養犬登記。
第十六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遵守公共秩序,維護社會公德。飼養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
絕育手術。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在重點管理區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為犬只佩戴犬牌;
(二)除殘疾人攜帶服務犬外,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採取裝入犬袋、犬籠等防止傷害他人的措施;攜帶烈性犬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
(三)在樓道、電梯及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採取懷抱犬只、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四)不得攜帶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
公共運輸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人員的同意,殘疾人攜帶服務犬以及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的除外;
(五)不得遺棄、虐待犬只或者組織、參與鬥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城市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和設定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場所,殘疾人攜帶的服務犬、犬只活動公共區域以及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的除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管理實際需要具體劃定並公布犬只禁入區域。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應當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誌。
第十八條 從事犬只診療、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性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工商登記部門應當將登記信息即時抄送養犬主管部門。禁止在住宅小區內新設立犬只經營場所。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機構,可以要求養犬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收容和處理流浪、被棄養的犬只以及被沒收的犬只。
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做好收容犬只的免疫、消毒等動物疾病預防工作。
犬只收容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養犬主管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對佩戴犬牌的走失犬只,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認領。
流浪犬、被棄養的犬只、因養犬人違反本規定被沒收的犬只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只,經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個人領養。
收容的犬只無人領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現狂犬的,應當立即向養犬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養犬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接獲狂犬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捕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養犬人未辦理養犬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養犬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養犬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養犬主管部門沒收犬只。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養犬主管部門沒收超養犬只,每超養一隻並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養犬單位未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安排專人管理的,由養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養犬主管部門對養犬人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養犬主管部門對養犬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公共場所以及政府具體劃定並公布的犬只禁入區域的,由養犬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養犬人違反本規定,一年內被處罰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沒收犬只的,自最後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二十九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處理違法養犬行為舉報;
(二)未按規定為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和延續登記;
(三)未按規定提醒養犬人及時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
免疫接種;
(四)未及時組織捕殺狂犬;
(五)未按規定開展犬只收容;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金華市第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就《規定》制定的有關情況作一說明。
一、《規定》制定的必要性和經過
近年來,伴隨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犬人群逐漸增多,犬只數量不斷攀升,不辦理養犬登記、不按期注射狂犬疫苗、不按規定遛犬、犬只傷人等問題頻發,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城鄉環境衛生,社會各界要求開展養犬管理立法的呼聲非常強烈。市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將《規定》列為2018年立法計畫初次審議項目。
4月28日,金華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請的《規定(草案)》。會後,金華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將《規定(草案)》在金華人大網公布,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分別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人大代表、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地方立法諮詢委員徵求意見,委託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開展立法論證,還通過赴外地考察學習、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金華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規定(草案修改稿)》,提請金華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分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關於在縣以上城市實行養犬許可的規定,《規定》將全市行政區域劃分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在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免疫、登記制度。在一般管理區實行養犬免疫制度。對重點管理區的範圍按照《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於城市範圍的規定作了規定。
(二)關於養犬主管部門。金華市人大法制委就養犬主管部門問題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專題請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集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衛生廳、省編委辦等單位召開論證會,就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公安部門負責縣以上城市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野犬”的規定確定養犬主管部門反饋了意見。金華市人大常委會經反覆研究,考慮到金華市及全省絕大部分地方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養犬管理工作的實際和城市管理髮展的方向,按照既不與上位法牴觸,又尊重管理體制,以及為今後進一步規範職權劃轉留出空間的要求,將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規定為“公安機關或者依法接受其職權劃轉的行政機關”。
(三)關於養犬限制。為了化解犬只濫養濫繁和“一人多犬”導致的養犬粗放管理問題,《規定》對個人和單位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作了限制,規定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每一戶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限養一隻;除護衛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單位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四)關於養犬登記和延續登記。為了進一步規範養犬登記申請和辦理,《規定》對個人和單位申辦養犬登記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詳細規定,同時明確規定養犬登記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前養犬人應當申請延續登記,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此外,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將養犬登記辦理時間規定為“當場”。
(五)關於養犬登記註銷。為了加強對養犬登記的管理,《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六項的規定,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五種法定註銷情形外,補充規定了犬只死亡或者丟失、放棄飼養犬只、養犬人未按時對犬只進行狂犬病
免疫接種三種應當註銷養犬登記的情形。
(六)關於養犬行為規範。為了規範養犬人的養犬行為,《規定》設定了六種養犬人行為規範,包含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為犬只佩戴犬牌,使用犬鏈或者採取裝入犬袋、犬籠等措施,攜帶烈性犬外出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等內容,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七)關於犬只禁入區域。為了加強對犬只活動場所的管理,《規定》將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城市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劃定為犬只禁入場所。同時,授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可以依法設定犬只禁入區域,並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八)關於不依法履職責任。為了加強對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養犬管理職責的監督,《規定》明確規定,對未及時處理違法養犬行為舉報、未按規定為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和延續登記、未按規定提醒養犬人及時對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未及時組織捕殺狂犬、未按規定開展犬只收容及其他不依法履職行為等六種行為,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以上說明和《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請予審議。
解讀
7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了《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規定》計畫於8月中旬公布,並於2018年12月31日起實施。
《規定》共設三十條,主要規定了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養犬分區管理模式、部門管理職責、大型犬和烈性犬禁養限制、養犬登記、犬只免疫、養犬行為規範、犬只禁入區域、犬只經營和犬只收容等,並對違法養犬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規定》公布實施後,將為我市查處不辦理養犬登記、不為犬只按期注射狂犬病疫苗、不按規定遛犬等違法養犬行為提供執法依據,為我市爭創全國文明城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解讀2
2018年12月28日,我市召開《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工作部署視頻會。市領導金中梁、周劍敏、祝倫根出席會議。
今年元旦,《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開始實施。這是我市2015年擁有
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實體法。這部法規的實施,對於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助推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等等,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指出,學法是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系統謀劃抓宣傳,抓緊就宣傳貫徹《規定》工作制訂計畫、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規定》宣傳工作在當地積極有序開展;要突出重點抓宣傳,著重抓好相關政府部門執法人員、基層組織幹部民眾、養犬戶等人員的普法教育,使他們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擔負相應責任;要注重實效抓宣傳,建立以案釋法宣講制度,更加注重發揮新媒體作用,更加重視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的宣傳。
會議強調,各級政府分管領導要親自抓部署、抓動員、抓落實。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牽頭抓總、組織協調作用,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抓檢查考核。當前,要著重抓好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劃定、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標準及名錄製定、養犬免疫、登記和犬牌佩戴等基礎性工作,加大違法違規養犬行為的打擊力度,督促養犬人依法養犬、規範養犬、文明養犬。同時,全市各級人大要把《規定》貫徹實施情況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多措並舉督促《規定》真正落地,使養犬管理工作步入規範化、法治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