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成員: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
  • 職責:對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 隸屬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
  • 地點:雲浮市
機構簡介,權責義務,

機構簡介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權責義務

在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雲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市本級的決算;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