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高票通過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表決。該條例按照法定程式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後,將正式向社會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
基本介紹,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基本介紹

2020年2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套戶愚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按跨說頌草案規定,未分類投放、混收混運、處置單位未建立台賬等行為可能受處罰,拒不執行生活垃圾分類的違法行為還可能記入單位或個人的信用檔案。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確定為今年立法重點項目,組織人員5次到上海、寧波、廣州、廈門等先行城市,對源頭分類、資源回收、分類運輸、分類處置、濕垃圾和可回收物循環利用等開展實地調研,並聚焦實踐中的堵點問題和立法關鍵制度設計,開展專題研究與討論。此次接受凶微汗一審的條例草案共8章55條,就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出制度規定。根據立法計畫安排,這部條例將在4月底提請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二審,通過後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下半年實施。

立法歷程

2013年,南京市政府制定出台《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2號)。
2019年10月15日下午,法制(工)委召開座談會,聽取市城管局報送的2020年立法建議項目情況的說明。對上報的2020年立法計畫建議項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進行了論證說明。
2019年11月15日,南京市城管局《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建議稿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19年11月2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環資城建委主任陳雷主持召開委員會辦公會,會議指出2020年工作要圍繞全市人大工作座談會議精神,認真制定《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19年12月2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南京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畫,《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列入正式項目,計畫2020年2月一審,4月二審通過,5月報省批准。
2019年12月25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南京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畫》和《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計畫》。經過反覆調研論證,明年市人大常委會安排正式立法項目擬包括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20年2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會議聽取審議了市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探旬)》的起草說明,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關於《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指出要深刻把握《條例》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義,認真落實“加強科學管理、形成長效機制、推動習慣養成”的要求,積極凶煉犁借鑑先進城市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充分吸收這次會議的審議意見;要改變審議的方式,走出會議室,通過自己的親身體驗來感受條例的每一項條款是否能夠執行,有哪些地方需要補充,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我們常委會各位組成人員要首先擔起這個責任;要進一步擴大徵求意見的範圍,特別是普通市民的意見,努力匯集各方智慧和力量。要結合疫情防控,抓住人民民眾對公共衛生和社區環境高度重視、在管理上積極配合的契機,通過各類媒體廣泛宣傳垃圾分類工作,為推進垃圾分類的“習慣革命”凝聚社會共識,打牢民意基礎。
2020年1月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夏德智,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副主任孫宇彤等前往市城管局,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相關工作進行溝通對接。
2019年1月9日上午,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開幕。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出,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加強城市治理立法,制定《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努力建立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合力把垃圾分類這件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的“關鍵小事”辦好獄探膠求。
2020年2月20日下午,雄牛臭晚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韓立明主持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會議指出垃圾分類是特大城市提升治理現代化和管理精細化水平的必由之路,是建設“強富美高”新南京的重要內容。作為國務院確定的46個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試點城市之一,我市已將《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今年地方性法規計畫制定項目。
2020年3月26日,市人大法制(工)委組織召開一系列立法論證會,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分兩場聽取建鄴區等5個區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市城管局等12個市政府部門的意見。
2020年3月26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初次審議《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將於2020年6月二次審議該條例草案。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條例草案,現將條例草案文本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020年3月30日下午,《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例會,總結近期工作推進情況,研究布置下一階段任務。
2020年4月10日下午,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委員會工作會議,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了意見建議。
2020年4月13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市人大機關穩步推進辦公區垃圾分類各項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相關條款、提高立法質量,為做好垃圾分類提供有力的試點支撐。近期,市人大機關以“源頭減量、分類投放、集中回收”為原則,全面啟動辦公區垃圾分類試點工作,動員全體幹部職工參與到這項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行動中,積極探索機關單位辦公區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有效途徑。
2020年4月17日下午,第五十期“金陵民聲——熱點網談”在市人大機關舉行,9名嘉賓與網友圍繞“生活垃圾管理立法”話題進行線上互動交流。參加網談的嘉賓包括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研究院所的專家教授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等。嘉賓們針對南京市垃圾分類工作現狀、分類標準、《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進展、罰款設定等網友關心的20個問題進行了介紹和解答。網談持續1小時20分鐘,共21676名網友參與了線上互動交流。
2020年4月22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生活垃圾管理專題講座。
2020年4月22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列席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代表座談會,與會的11位市人大代表圍繞《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2020年4月24日下午,為期兩天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閉幕,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全體組成人員集體開展《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現場調研。這是首次在常委會會議期間開展立法調研。
2020年4月26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燕子磯街道基層立法聯繫點積極開展《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為進一步落實好市人大要求,把《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做實做好,棲霞區燕子磯街道基層立法聯繫點積極動員部署,組織區人大代表、物業和垃圾分類工作人員前往先行示範單位和垃圾分類市場化服務公司實地參觀學習,了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架構、工作措施、處理設施、宣傳推動等情況,並召開座談會,廣泛收集來自第一線的信息和意見,力爭形成務實、接地氣的意見建議反饋市人大。
2020年5月9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工)委組織開展區人大法制委座談會,傳達全省設區市人大立法工作會議精神,並重點聽取11個區人大法制委負責同志對《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意見建議。
2020年5月14日上午,為了保障《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如期順利舉行,市人大法制(工)委、環資城建委組織召開聽證會預備會議,布置落實相關事宜。
2020年5月15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工)委組織召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專家論證會。
2020年5月2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在江寧區湯山街道組織召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
2020年6月5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第5號):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已於2020年2月由市人大常委會一次審議。一審後,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機構多次召開論證會、座談會,多方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為了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要求,現將《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20年6月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束建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一級巡視員夏德智走訪南京警備區,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徵求意見事宜與南京警備區政治委員陳勇,南京警備區政治工作處主任繆志剛進行溝通。
2020年6月10日上午,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專題立法協商會,邀請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負責人、無黨派人士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發表意見和建議。
2020年6月12日下午,為充分了解《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制度先行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分析經驗和問題,做好條例修改完善,市人大法制(工)委開先行試點單位座談會。
2020年6月23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舉行,聽取市人大法制委關於《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下午,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2020年6月24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閉幕,會議二審通過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類、塑膠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充電電池、扣式電池、燈管、棄置藥品、殺蟲劑(容器)、水銀產品等。
(三)廚餘垃圾,又稱濕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餐飲經營者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廢棄的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又稱乾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社會協同、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制定市和各區、江北新區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畫,統籌設施規劃布局,保障資金投入,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落實。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本區域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畫。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個人和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轄區內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督促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相關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稚園、中國小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轉運和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對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物存放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生活垃圾轉運和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竣工驗收備案和移交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按照垃圾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訴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在生活垃圾減量、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和分類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住宅區、農村居住區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本市制定鼓勵政策,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循環利用等領域。
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智慧型化水平。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套用。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發揮引導示範作用,督促企業加強自律,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鼓勵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個人和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計畫,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依託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建立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中國小、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日常教育,培養學生分類投放習慣。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識別、收集容器標示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培養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的良好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公益廣告宣傳陣地、戶外廣告設施、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捷運站台、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按照規定刊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公益廣告,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依法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轉運、處置設施的規模、布局、服務範圍,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轉運、處置相關設施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度和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及時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儲存、分揀、轉運、處置等設施。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納入公共設施配套規劃標準。
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施工圖應當體現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內容。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公示、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老舊小區出新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範圍。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該項目配套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契約中明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採取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各項措施,落實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畫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塑膠污染治理。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可循環利用的材料,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予以標註,並按規定進行回收。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和物流服務單位採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回收、循環利用產品和快遞包裝。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物流服務單位、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商場、集貿市場、超市等商品銷售場所推行使用菜籃子、布袋子等環保產品,不得提供超薄或者不可降解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膠購物袋。
第二十條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有利於環境保護和資源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電子化辦公,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會議室等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團體實行電子化辦公,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第二十一條 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有利於資源循環利用的產品,採取環保提示、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消費品。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定不剩餐的醒目標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刀叉等餐具。
第二十二條 果蔬生產基地、農副產品交易批發市場、菜場、超市等應當推行淨菜散裝上市。農業農村、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地產潔淨農產品入市。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再利用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開展低價值可回收物的資源化再利用。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同步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應當便於個人和單位查詢,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擺放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標誌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設定:
(一)住宅區和農村居住區,供餐單位、賓館、飯店和集貿市場,機關、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公共廣場、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相關單位、區域、場所可以根據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細化設定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條 本市住宅區和農村居住區施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實施計畫,公示後組織實施。管理責任人可以採取設立固定桶站、流動收運車收運等多種方式,組織個人和單位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中。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後處理的廢舊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儲存場所。
個人和單位可以將可回收物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作業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裝修垃圾應當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儲存場所臨時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動物屍骸按照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乙類以上呼吸道傳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確診患者佩戴的口罩,應當按照醫療廢物有關流程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橋樑、公共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未實行物業管理或者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動員、指導個人和單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範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三)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
(四)及時勸阻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協助處理;
(五)及時勸阻翻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行為,及時制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
(六)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駁運;
(七)將達到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並協助做好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的交接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促進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住宅區、農村居住區首次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三十一條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政府應當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責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業務能力。
第三十二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定便民回收網點,建立預約回收平台,公開交易目錄、價格和聯繫方式,開展定點回收、上門回收和舊貨捐贈、義賣以及交易等活動。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等引導居民、村民、學生將閒置不用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兒童玩具、教材、學習用品等物品,通過捐贈、義賣、舊貨交易等形式再利用。
第三十三條 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機制。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居民委員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配合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工作。
住宅區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內容。對住宅區內任意棄置垃圾,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提供安全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混合處置。
第三十五條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定點收集,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分類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直接使用公共財政資金進行城市公共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並簽訂協定。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類收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以及作業人員;
(二)作業車輛車身和車記憶體放容器的主色調與收運的生活垃圾類型顏色標識相一致,並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按照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運輸路線,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密閉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或者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並避免噪音擾民;
(四)需要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在轉運站密閉分類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清掃作業場地;
(六)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七)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並實時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八)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處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設定線上監測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三)建立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車輛、種類、數量、分類質量等信息,並按照規定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四)處理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實時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實現達標排放,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報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收,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處置單位可以拒收,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分析,並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相關住宅區、農村居住區和單位的指導督促。經指導督促,仍不按要求分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生態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區需要跨區域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種類和數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支付生活垃圾處置生態補償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任務,研究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情況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總量控制和分類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履行職責的情況納入區、江北新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績效考評體系,並定期公布考評結果。
市、區和江北新區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進系統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市、區和江北新區生活垃圾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監督管理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有權持證進入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了解生活垃圾處置以及設施運行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相關單位應當配合。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
第四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住房保障和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網路化、精細化、智慧型化管理和全程信用信息監管。
第四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將個人或者單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第四十五條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優秀評選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經教育、勸誡後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並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不予處罰。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在規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範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混合駁運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或者未保持其正常運行的;
(二)未建立台賬,或者未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實時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
第五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建立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將信息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膠、石膏、塗料等廢棄物;
(二)低價值可回收物,是指具有一定循環利用價值,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有效回收處置,需要經過規模化回收、集中處置才能夠重新獲得循環使用價值的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軟包裝類、廢塑膠類等固體廢物。
第五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及廢棄食用油脂等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夏德智,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副主任孫宇彤等前往市城管局,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相關工作進行溝通對接。
2019年1月9日上午,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開幕。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出,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加強城市治理立法,制定《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努力建立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合力把垃圾分類這件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的“關鍵小事”辦好。
2020年2月20日下午,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韓立明主持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會議指出垃圾分類是特大城市提升治理現代化和管理精細化水平的必由之路,是建設“強富美高”新南京的重要內容。作為國務院確定的46個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試點城市之一,我市已將《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今年地方性法規計畫制定項目。
2020年3月26日,市人大法制(工)委組織召開一系列立法論證會,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分兩場聽取建鄴區等5個區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市城管局等12個市政府部門的意見。
2020年3月26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初次審議《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將於2020年6月二次審議該條例草案。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條例草案,現將條例草案文本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020年3月30日下午,《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例會,總結近期工作推進情況,研究布置下一階段任務。
2020年4月10日下午,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委員會工作會議,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了意見建議。
2020年4月13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市人大機關穩步推進辦公區垃圾分類各項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相關條款、提高立法質量,為做好垃圾分類提供有力的試點支撐。近期,市人大機關以“源頭減量、分類投放、集中回收”為原則,全面啟動辦公區垃圾分類試點工作,動員全體幹部職工參與到這項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行動中,積極探索機關單位辦公區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有效途徑。
2020年4月17日下午,第五十期“金陵民聲——熱點網談”在市人大機關舉行,9名嘉賓與網友圍繞“生活垃圾管理立法”話題進行線上互動交流。參加網談的嘉賓包括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研究院所的專家教授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等。嘉賓們針對南京市垃圾分類工作現狀、分類標準、《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進展、罰款設定等網友關心的20個問題進行了介紹和解答。網談持續1小時20分鐘,共21676名網友參與了線上互動交流。
2020年4月22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生活垃圾管理專題講座。
2020年4月22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列席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代表座談會,與會的11位市人大代表圍繞《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2020年4月24日下午,為期兩天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閉幕,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全體組成人員集體開展《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現場調研。這是首次在常委會會議期間開展立法調研。
2020年4月26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燕子磯街道基層立法聯繫點積極開展《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為進一步落實好市人大要求,把《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做實做好,棲霞區燕子磯街道基層立法聯繫點積極動員部署,組織區人大代表、物業和垃圾分類工作人員前往先行示範單位和垃圾分類市場化服務公司實地參觀學習,了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架構、工作措施、處理設施、宣傳推動等情況,並召開座談會,廣泛收集來自第一線的信息和意見,力爭形成務實、接地氣的意見建議反饋市人大。
2020年5月9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工)委組織開展區人大法制委座談會,傳達全省設區市人大立法工作會議精神,並重點聽取11個區人大法制委負責同志對《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意見建議。
2020年5月14日上午,為了保障《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如期順利舉行,市人大法制(工)委、環資城建委組織召開聽證會預備會議,布置落實相關事宜。
2020年5月15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工)委組織召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專家論證會。
2020年5月2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在江寧區湯山街道組織召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
2020年6月5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第5號):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已於2020年2月由市人大常委會一次審議。一審後,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機構多次召開論證會、座談會,多方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為了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要求,現將《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20年6月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束建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一級巡視員夏德智走訪南京警備區,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徵求意見事宜與南京警備區政治委員陳勇,南京警備區政治工作處主任繆志剛進行溝通。
2020年6月10日上午,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專題立法協商會,邀請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負責人、無黨派人士就《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發表意見和建議。
2020年6月12日下午,為充分了解《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制度先行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分析經驗和問題,做好條例修改完善,市人大法制(工)委開先行試點單位座談會。
2020年6月23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舉行,聽取市人大法制委關於《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下午,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2020年6月24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閉幕,會議二審通過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類、塑膠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充電電池、扣式電池、燈管、棄置藥品、殺蟲劑(容器)、水銀產品等。
(三)廚餘垃圾,又稱濕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餐飲經營者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廢棄的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又稱乾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社會協同、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制定市和各區、江北新區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畫,統籌設施規劃布局,保障資金投入,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落實。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本區域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畫。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個人和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轄區內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督促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相關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稚園、中國小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轉運和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對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物存放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生活垃圾轉運和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竣工驗收備案和移交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按照垃圾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訴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在生活垃圾減量、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和分類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住宅區、農村居住區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本市制定鼓勵政策,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循環利用等領域。
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智慧型化水平。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套用。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發揮引導示範作用,督促企業加強自律,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鼓勵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個人和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計畫,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依託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建立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中國小、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日常教育,培養學生分類投放習慣。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識別、收集容器標示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培養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的良好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公益廣告宣傳陣地、戶外廣告設施、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捷運站台、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按照規定刊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公益廣告,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依法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轉運、處置設施的規模、布局、服務範圍,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轉運、處置相關設施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度和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及時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儲存、分揀、轉運、處置等設施。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納入公共設施配套規劃標準。
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施工圖應當體現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內容。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公示、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老舊小區出新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範圍。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該項目配套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契約中明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採取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各項措施,落實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畫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塑膠污染治理。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可循環利用的材料,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予以標註,並按規定進行回收。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和物流服務單位採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回收、循環利用產品和快遞包裝。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物流服務單位、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商場、集貿市場、超市等商品銷售場所推行使用菜籃子、布袋子等環保產品,不得提供超薄或者不可降解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膠購物袋。
第二十條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有利於環境保護和資源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電子化辦公,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會議室等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團體實行電子化辦公,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第二十一條 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有利於資源循環利用的產品,採取環保提示、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消費品。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定不剩餐的醒目標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刀叉等餐具。
第二十二條 果蔬生產基地、農副產品交易批發市場、菜場、超市等應當推行淨菜散裝上市。農業農村、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地產潔淨農產品入市。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再利用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開展低價值可回收物的資源化再利用。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同步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應當便於個人和單位查詢,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擺放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標誌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設定:
(一)住宅區和農村居住區,供餐單位、賓館、飯店和集貿市場,機關、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公共廣場、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相關單位、區域、場所可以根據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細化設定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條 本市住宅區和農村居住區施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實施計畫,公示後組織實施。管理責任人可以採取設立固定桶站、流動收運車收運等多種方式,組織個人和單位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中。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後處理的廢舊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儲存場所。
個人和單位可以將可回收物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作業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裝修垃圾應當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儲存場所臨時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動物屍骸按照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乙類以上呼吸道傳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確診患者佩戴的口罩,應當按照醫療廢物有關流程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橋樑、公共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未實行物業管理或者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動員、指導個人和單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範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三)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
(四)及時勸阻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協助處理;
(五)及時勸阻翻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行為,及時制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
(六)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駁運;
(七)將達到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並協助做好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的交接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促進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住宅區、農村居住區首次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三十一條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政府應當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責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業務能力。
第三十二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定便民回收網點,建立預約回收平台,公開交易目錄、價格和聯繫方式,開展定點回收、上門回收和舊貨捐贈、義賣以及交易等活動。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等引導居民、村民、學生將閒置不用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兒童玩具、教材、學習用品等物品,通過捐贈、義賣、舊貨交易等形式再利用。
第三十三條 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機制。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居民委員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配合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工作。
住宅區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內容。對住宅區內任意棄置垃圾,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提供安全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混合處置。
第三十五條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定點收集,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分類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直接使用公共財政資金進行城市公共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並簽訂協定。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類收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以及作業人員;
(二)作業車輛車身和車記憶體放容器的主色調與收運的生活垃圾類型顏色標識相一致,並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按照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運輸路線,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密閉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或者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並避免噪音擾民;
(四)需要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在轉運站密閉分類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清掃作業場地;
(六)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七)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並實時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八)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處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設定線上監測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三)建立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車輛、種類、數量、分類質量等信息,並按照規定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四)處理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實時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實現達標排放,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報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收,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處置單位可以拒收,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分析,並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相關住宅區、農村居住區和單位的指導督促。經指導督促,仍不按要求分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生態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區需要跨區域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種類和數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支付生活垃圾處置生態補償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任務,研究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情況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總量控制和分類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履行職責的情況納入區、江北新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績效考評體系,並定期公布考評結果。
市、區和江北新區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進系統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市、區和江北新區生活垃圾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監督管理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有權持證進入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了解生活垃圾處置以及設施運行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相關單位應當配合。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
第四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住房保障和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網路化、精細化、智慧型化管理和全程信用信息監管。
第四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將個人或者單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第四十五條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優秀評選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經教育、勸誡後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並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不予處罰。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在規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範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混合駁運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或者未保持其正常運行的;
(二)未建立台賬,或者未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實時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
第五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建立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將信息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膠、石膏、塗料等廢棄物;
(二)低價值可回收物,是指具有一定循環利用價值,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有效回收處置,需要經過規模化回收、集中處置才能夠重新獲得循環使用價值的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軟包裝類、廢塑膠類等固體廢物。
第五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及廢棄食用油脂等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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