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雲浮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是雲浮市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經營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共六章34條。

《辦法》經2022年12月27日雲浮市人民政府第七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3月1日雲浮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信息

雲浮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3月1日雲浮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經營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以及農貿市場周邊經營秩序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設立,具有固定交易場所和相應配套設施,實施經營服務管理,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主要對各類食用農產品實行集中、公開、零售交易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從事農貿市場投資建設、經營服務管理的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入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遵循規劃先行、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引導的原則,增強農貿市場民生性、公益性、社會性的功能,發揮農貿市場在商貿流通領域“菜籃子”供應保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城鄉社區治理,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指導農貿市場建設,並履行有關商貿流通領域管理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指導農貿市場設施建設,對農貿市場設施建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情況,以及農貿市場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對農貿市場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計量器具、計量行為、價格行為等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資監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核查、處理和答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相關規劃和標準要求。
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根據相關規劃,結合居住區建設實際和居民生活需要,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服務設施一併規劃建設,保障農貿市場用地需求。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與停車場地、公共衛生設施、雨污分流排水設施、消防設施等基礎配套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農貿市場,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除農貿市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辦理,並按照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標準要求,推行農貿市場標準化、智慧化升級改造。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市場開辦者進行升級改造,並推行農貿市場星級評定管理。
第十二條 對通過升級改造和星級評定的農貿市場,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或者獎勵,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臨時建築一般不得用作農貿市場經營。農貿市場改建、擴建或者因農貿市場網點缺失,確需設定臨時農貿市場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縣(市、區)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後,由有關部門依法審批。
本辦法實施前臨時建築已用作農貿市場經營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處理。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依法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機關批准。
通過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整體出讓、租賃協定等方式取得農貿市場經營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承擔市場開辦者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對市場進行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農貿市場入口處或者市場內顯著位置公示有關證照、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及其職務分工、市場導購圖、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檢測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事項。
農貿市場應當嚴格按照市場布局設計圖和食用農產品類別進行划行歸市,分類設定入場經營的商品區域、市場攤位和店鋪,在不同區域懸掛明顯的分區標示牌,不得隨意擺攤設點,確保市場內通道暢通,無占道和超攤(店)範圍經營。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市場內設定不少於總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區域作為自產自銷專用攤位,供自產食用農產品臨時銷售者使用,免收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自產自銷攤位使用的日常管理,防止攤位被非法占用。
入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可以直接憑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進場,並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市場經營秩序,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計量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衛生、治安、消防和建築使用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農貿市場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與承租其攤位、店鋪的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管理協定,就經營管理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發現入場經營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要求配備垃圾分類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設備設施,做好垃圾分類處理、清潔消毒、疫情防控等工作,保障農貿市場內的環境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二十一條 發生公共衛生事件,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有關要求,做好農貿市場內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工作;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農貿市場內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不得擅自歇業或者終止經營。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需要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書面告知入場經營者並向社會公告,並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因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入場經營者並向社會公告,並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除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等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情形之外,入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經營許可,並在指定區域亮照亮證經營。
鼓勵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統一為入場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及相關經營許可。
第二十四條 入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衛生保潔、淨菜上市等要求,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二十五條 入場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採購、銷售不能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
(三)採購、銷售偽造、冒用地理標誌、商標,或者虛假標識產地的食用農產品;
(四)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短斤少兩;
(五)拒絕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內推廣使用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可降解的塑膠購物袋和可重複使用的環保袋,倡導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減少塑膠購物袋的使用,增強環保意識。
第二十七條 鼓勵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創新經營業態和模式,利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進行交易溯源、計量管理、價格監測、智慧型支付等智慧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入場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銜接關係。
活禽經營限制區內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活禽經營限制區之外,鼓勵採用冷鏈、畜禽產品生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並按照規定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第四章 農貿市場周邊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城區的農貿市場周邊二百米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設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臨時攤點。其他區域農貿市場的周邊範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考上述範圍確定。
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不擾民、不影響交通秩序等前提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本地傳統圩日、假日經濟和夜間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設定臨時攤點區域。
臨時攤點的區域應當在邊界設立明顯標識、標誌,並明確開放時間和管理要求。
臨時攤點應當保持環境衛生乾淨整潔,不得超出區域邊界經營。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周邊固定場所經營食用農產品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不得占道經營,不得違章搭建檐篷、棚架及臨時建(構)築物,落實“門前三包”制度,遵守環境衛生、公共衛生、消防和建築使用安全等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周邊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場所、設備或者設施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規範管理農貿市場內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停放。
進入農貿市場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勸阻、制止不在指定區域內停放的行為。
臨時裝卸貨物的,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裝卸,服從有關部門、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避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通道擁堵。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及公共停車位管理,依法整治農貿市場周邊車輛亂停亂放。
提倡農貿市場周邊公共停車位分時段減免停車費,為民眾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雲浮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雲浮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2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3月1日公布,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立法背景及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聚焦人民民眾急盼,加強民生領域立法。新冠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召開會議研究防控工作,強調要切實保障基本民生,落實“米袋子”省長責任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保障主副食品供應。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把發展經濟的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堅持城鄉融合發展,暢通城鄉要素流動,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要完善現代商貿流通體系,支持便利店、農貿市場等商貿流通設施改造升級。為加快推進縣城城鎮化補短板強弱項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的意見》,就健全商貿流通網路,改善農貿市場經營條件等作了部署。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市農貿市場規劃建設滯後、硬體設施設定水平偏低、開辦者管理服務不到位、吸引投資創新經營業態和模式動力不足,市場周邊缺乏精細管理等問題突出。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重要指示和會議精神,為創建美麗圩鎮、促進鄉村振興,推動縣域、鎮域經濟“雙輪”驅動協同發展,高質量鞏固和發展國家衛生城市工作成果,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夯實基礎,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內貿易流通現代化 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國發〔2015〕49號)中“鼓勵地方在立法許可權範圍內先行先試”等檔案精神,我市積極開展了農貿市場管理地方立法。
二、主要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內貿易流通現代化 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國發〔2015〕49號)、《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的通知》(財辦建〔2021〕37號)、商務部辦公廳等11部門《關於印發〈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指南〉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1〕247號)、國家標準《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範》(GB/T 21720-2022)、廣東省商務廳等17部門《關於加強縣域商業體系建設 促進農村消費的實施意見》(粵商務建字〔2022〕18號)等政策檔案。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其主要內容及亮點包括: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一是將農貿市場周邊經營秩序管理等活動納入調整範圍,增強立法的針對性,著力解決對農貿市場內監管嚴格而周邊監管鬆散的焦點、難點問題。二是突出規劃先行的原則,增強農貿市場民生性、公益性、社會性的功能。當前,規劃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發展規劃,二是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兩者都可以編制相關專項規劃。三是政府建立健全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等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城鄉社區治理,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規劃建設(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一是保障農貿市場用地需求。《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內貿易流通現代化 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國發〔2015〕49號)要求落實新建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10%的政策,優先保障農貿市場、社區菜市場等設施用地需求。二是推行農貿市場標準化、智慧化升級改造,並予星級評定管理。我市在美麗圩鎮“10個一”創建方案中,已探索制定不同星級的鄉鎮農貿市場建設規範標準。三是保障設定臨時市場的需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流通費用 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5號),鼓勵各地選擇合適區域、時段,開闢免攤位費、場地使用費、管理費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場、流動蔬菜車等臨時交易場所和時段市場,其用地可按臨時用地管理。
(三)經營管理(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一是明確市場開辦者、服務管理機構和入場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明確第三方可以通過與市場開辦者簽訂整體出讓、租賃協定等方式取得農貿市場經營權,不局限於委託,以引進專業化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進行運營。二是規定農貿市場應當設定不少於總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區域作為自產自銷專用攤位,供自產食用農產品臨時銷售者使用,免收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鼓勵和支持周邊流動攤販(農戶)進入市場內經營。三是鼓勵創新經營和產銷合作,明確按照規定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四)農貿市場周邊管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一是明確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周邊二百米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設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臨時攤點。其他區域農貿市場的周邊範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考上述範圍確定。對於經批准的,應當合理設定臨時攤點區域並加強管理。二是農貿市場周邊固定場所經營食用農產品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遵守環境衛生、公共衛生、消防和建築使用安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三是對市場周邊的停車管理作出規範,明確市場開辦者及其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加強停車綜合治理,提倡市場周邊公共停車位分時段減免停車費,為民眾提供便利。
(五)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及其釋義,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超越、創製行政處罰。鑒於已有相關法律法規,本章主要是具體執行上位法設定的法律責任,未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六)附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辦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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