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推進文明城市建設規定

《貴陽市推進文明城市建設規定》是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知行合一、協力爭先的貴陽城市精神,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的規定。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8月5日發布,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推進文明城市建設規定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21年8月5日
  • 實施日期: 2021年10月1日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審議意見,

發布信息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1 年 8 月 5 日 
《貴陽市推進文明城市建設規定》經 2020 年 12 月 25 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貴陽市推進文明城市建設規定
(2020年12月25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知行合一、協力爭先的貴陽城市精神,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 
前款所稱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是指相關責任主體依據職責,按照全國文明城市建設標準和要求開展的城市建設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應當以提升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目標,貫穿本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實行全面、協調、常態和長效的推動機制。 
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應當符合省會城市的發展戰略定位,建設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諧宜居、人民滿意的城市。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規劃、計畫和各類創建活動實施方案; 
(二) 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設常態長效工作機制;
(三)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協調、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
(四) 組織評定、表彰、宣傳文明城市建設先進典型;
(五) 督促有關單位和部門查處不文明行為;
(六) 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任務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城市建設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開發區和產業園區的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其管理範圍內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設推進相關工作,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規劃、計畫,確定文明城市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和要求,並組織實施。 
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管、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文化和旅遊、商務、衛生健康、大數據、應急、金融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機制,推進文明單位創建工作,參與文明城市建設。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視窗行業工作人員、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城市建設需要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加強規劃、建設和管理。 
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相關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參與其管理或者服務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工作。 
第十條  倡導全社會踐行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的家庭美德,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的個人品德。
第十一條  本市重點整治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 行人違法橫穿道路、翻越道路隔離設施;
(二) 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行駛,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禮讓行人;
(三) 高空拋物、高空墜物;
(四) 亂貼、亂塗、亂髮小廣告,違規設定戶外廣告;
(五) 亂丟、亂倒生活垃圾,亂倒、遺撒、違規堆放建築垃圾;
(六)飼養畜禽等不採取安全和衛生措施,在禁止區域遛犬; 
(七) 在小區公共空間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栽亂種; 
(八) 違規占道經營;
(九) 隨地吐痰,不按規定要求佩戴口罩;
(十)從事產生噪聲的生產經營活動、文體娛樂活動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的實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範圍內適時對重點整治的不文明行為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應當根據重點整治的不文明行為,制定重點整治工作方案,並推動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整治工作方案,實施重點監管,增強整治實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定期召開文明城市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檢查、通報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情況,督促、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城市建設聯動執法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明城市建設以及檢查考核的實際需要,確定測評點位,設立點位長,並在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明確點位長職責。 
第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根據文明城市建設工作需要,制定宣傳工作計畫,倡導文明新風,傳播文明理念,褒揚先進事跡,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參與文明城市建設的良好氛圍。 
城市主次幹道、商業大街、社區(小區)、客運場站、公交線路(站點)、機場、廣場、公園、景區景點、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賓館飯店、銀行網點、建築工地等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公益廣告,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文明新風尚。
每年 3 月 5 日所在周為本市文明城市建設宣傳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應當培育志願服務文化,弘揚貴陽綠絲帶志願服務精神,建立志願者服務記錄製度和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開展文明城市建設志願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文明城市建設志願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並可以向 12345 熱線平台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12345 熱線平台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接訴即辦的原則,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鼓勵高校、科研單位等開展文明城市建設理論與實踐研究,為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提供決策諮詢。 
第十九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定期對全市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開展監測和評估;測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責任單位,可以對本區域、部門、單位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進行自評。自評結果書面報送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 
監測、評估、自評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監測、評估、自評應當對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明確的內容、標準和方法等進行。 
第二十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對不履行文明城市建設職責問題突出的區域或者單位,可以發出整改令;對整改責任不落實、整改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可以發出督辦令,並督促整改達標。 
整改令、督辦令應當明確存在問題、整改內容、完成時限和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文明城市建設推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在對不文明行為的整治中,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文明城市建設工作中不履行本規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推進文明城市建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決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中“堅持黨委領導、文明委協調、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修改為“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2.將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設推進相關工作,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3.刪除第七條第三款中“其他國家機關”。
  4.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相關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5.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改為“並推動實施”。
  6.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並進行隨機抽查”修改為“並督促整改達標”。
  7.《規定》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1年10月1日”。
  此外,建議對《決定》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1年7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