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和廣播電視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體制機制改革。
(三)貫徹落實黨的宣傳方針政策,擬訂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四)促進文化和旅遊領域的對外開放,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企業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組織指導大型文化和旅遊活動,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打造旅遊城市品牌。指導、推動航旅、鐵旅、高速路網旅遊協同發展。負責航線旅遊產品線路、鐵路旅遊產品線路的開發培育。指導國內(含港澳台地區)、國際旅遊航線、包機、專列的開發培育等相關工作。
(五)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六)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標準化、均等化;指導重點文化旅遊設施建設;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
(七)統籌推進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領域大數據套用和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八)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九)統籌規劃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產業,依法擬訂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指導、推動文化和旅遊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協調、推動重點旅遊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統籌協調旅遊商品開發、推介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和中高端消費。
(十一)統籌推進生態旅遊、城市旅遊、鄉村旅遊發展,統籌推進全域旅遊,推進文化旅遊扶貧開發工作,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協調推進“世界旅遊名城”建設工作
(十二)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行為、安全進行行業監管,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秩序,指導推動文化和旅遊企業質量管理與品牌培育,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文化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按照許可權承擔星級飯店、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民宿等住宿業等級評定、標準化建設和管理、提升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組織查處全市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維護市場秩序。
(十四)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博物館工作,推進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監督管理。推進文物和博物館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和文物保護科技成果轉化。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廣播電視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責調整。
1.將原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市著作權局)除新聞出版管理和電影管理以外的職責、原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播電視局)。
2.將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播電視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涉及其他機構編制調整事項另行規定。
(十八)職能轉變。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大力實施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戰略和打造以生態為特色的世界旅遊名城目標,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工作導向,發揮生態優勢、大數據先發優勢,加快推進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服務體系,壯大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產業,促進行業實體經濟發展,提升服務質量,打造文化旅遊品牌,發揮文化和旅遊帶動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協調機關重大會議、重大活動;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承擔文秘、信息、政務公開(含政務網站管理)、目標績效、信訪、維穩、機要保密、檔案、後勤、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做好扶貧開發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草擬全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相關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協調和組織政策調研工作,牽頭重大課題調查和研究;承擔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領域體制機制綜合性改革工作;牽頭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工作;牽頭做好執法監督、行政審批改革的相關的工作;指導監督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依法組織草擬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服務、設施、產品業態的行業標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三)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全市文化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承擔文化藝術相關係列職稱申報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學校共建和行業職業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四)財務處。按照相關財經制度對市級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預算內外資金進行收支管理和核算;承擔相關財務資金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機關和所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監督、指導機關和所屬預算單位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協助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發展基金項目申報。
(五)藝術處。擬訂全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專項規劃、藝術科研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藝術人才培養工作。
(六)產業發展處。擬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全市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業態發展;推動文化和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承擔相關產業發展基金、產業扶持等項目申報;承擔文化旅遊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統籌推進城市、鄉村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指導鄉村文化旅遊、休閒度假旅遊資源開發、產品建設,推動鄉村旅遊標準化建設及提升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涉及文化旅遊的相關工作;承擔市旅遊產業發展大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文化旅遊、廣播電視軍民融合相關工作。
(七)交流合作推廣處。依法草擬全市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訂旅遊市場推廣戰略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宣傳推廣活動;承擔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工作;承擔跨區域旅遊合作,指導文化和旅遊企業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推動航旅、鐵旅、高速路網旅遊協同發展,負責航線旅遊產品線路、鐵路旅遊產品線路的開發培育。指導國內(含港澳台地區)、國際旅遊航線、包機、專列的開發培育等相關工作。
(八)公共服務處。草擬全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草擬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公共文化旅遊設施配套建設;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旅遊集散體系、諮詢服務、旅遊基礎設施等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和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工作。
(九)市場監督管理處。依法草擬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對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行為進行行業監管,負責行業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以及行業禁毒、掃黑除惡等有關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文化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按照許可權承擔旅行社(國內游和入境游)的審批工作;按照許可權承擔星級飯店、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民宿等住宿業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全市導遊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指導旅遊保險、行業協會相關工作。
(十)規劃開發處。負責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按照許可權承擔國家A級旅遊景區創建、評定和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國家級、省級重點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指導文化旅遊產業園區、景區、城市旅遊綜合體、基地等項目建設。
(十一)科技發展處。依法草擬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科技創新發展政策、規劃、行業標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信息化技術套用工作;利用大數據開展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相關工作;承擔科技創新和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數據共享以及部門內部網路建設、網路安全等信息技術相關工作;推進旅遊景區、文物和博物館信息化建設,推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轉化;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管和技術保障,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廣播電視工程;監督廣播電視技術質量,指導廣播電視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套用轉化工作;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並實施監督。
(十二)運行監測處。承擔全市文化旅遊經濟運行的監測、調度、考核及績效評價,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承擔假日旅遊市場調度、信息統計報送工作,對綜合經濟指標數據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相關數據的統計和分析工作,並進行研判。
(十三)消費促進處。指導、推進文化旅遊領域中高端消費發展;負責草擬文化旅遊消費促進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文化旅遊消費品尤其是特色文化旅遊商品開發創新推介等工作。指導和推進生態旅遊、全域旅遊及休閒度假旅遊體系建設,承擔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旅遊度假區等品牌創建相關工作;指導、策劃、協調、組織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指導、協調全市品茗業發展相關工作;承擔貴陽市清理和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文物處。擬訂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依法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政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協調指導文物保護、博物館工作;推進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按照市政府安排承擔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的具體工作和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文物執法相關工作、社會文物和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文物保護利用與文化旅遊融合發展;承擔紅色文化旅遊相關工作;開展革命遺址保護利用工作。
(十五)非物質文化遺產處。草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工作;組織開展傳統工藝振興、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播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工藝美術研究開發工作。
(十六)傳媒管理處。草擬廣播電視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標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導和應急播報;指導廣播電視節目創作生產與監測;指導、監管電視理論文獻片、電視紀錄片、電視卡通片等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和播出;承擔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工作;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節目製作機構、節目傳送機構、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位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草擬廣播電視節目評價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文化旅遊形象宣傳、新聞宣傳、新聞口徑和新聞發布;統籌協調媒體聯絡和重要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全市文化旅遊對外媒體宣傳及廣告製作發布;負責文化旅遊宣傳品的設計製作工作;負責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台的業務指導工作。
(十七)網路視聽節目管理處。依法草擬網路視聽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標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指導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負責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
IP電視、
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
服務業等的開辦與撤銷的審查報批和內容監管;監管
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協調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
直屬機構
人員編制
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播電視局)機關行政編制 59 名。設局長 1 名,副局長 3名;科級領導職數 18 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將原貴陽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市著作權局)、原貴陽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為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播電視局)管理。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播電視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