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河道管理規定

《貴陽市河道管理規定》是2002年9月1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河道管理規定
  • 公布時間:2002年9月18日
  • 門類:水利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質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
第三條 開發、利用、整治河道,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總體安排。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部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所轄區域內河道的主管部門。
本市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一)貓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級支流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二)本款(一)項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南明河花溪水庫大壩至烏當大橋段及其支流小車河、貫城河、市西河的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綠化、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河道管理範圍的劃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河道的整治以及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的整治規劃,維護堤防安全,保障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的通暢。
河道岸線及灘地的開發利用、保護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航道整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七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改動、拆除、遷移河道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經批准改動、拆除、遷移的,由改動、拆除、遷移單位承擔有關費用。
第八條 修建整治河道、防治水害、開發水利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以及從事旅遊開發等,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檔案時,必須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及規劃審定的位置和界限進行。施工期間河道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是否符合河道整治規划進行檢查。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有河道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前30日將有關檔案資料報送河道主管部門。
第九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一)采砂、採礦、採石、取土等;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修路、開渠、打井;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房屋或者其他構築物以及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圍墾河道;
(五)旅遊開發。

修訂信息

2002年9月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9月1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編者註:修改內容見根據2004年2月23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3月15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河道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的《貴陽市河道管理規定》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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