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公布。該《辦法》共19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 省長:李強
- 第一條: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23日
- 編號: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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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李強
管理辦法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鎮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雞、鴨、鵝、鴿、鵪鶉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禽類。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是指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經營門店(直銷點)、農貿市場的活禽交易區等零售市場。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規劃活禽交易市場和定點屠宰廠(場)等建設,支持、引導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活禽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活禽消費習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相關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和經營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商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城區內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區域的具體範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內不得設定活禽交易市場,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採取前款規定的限制措施。
第六條 限制活禽交易區域的禽類產品供應,實行活禽定點屠宰上市。
活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條件、審批程式以及屠宰管理參照《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外設定的活禽交易市場,其場所內活禽交易、宰殺區域的布局,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配備、安裝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第八條 屠宰、出售、運輸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檢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銷的,應當開具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從省外調入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申報備案和報驗。
進入活禽交易市場交易或者定點屠宰廠(場)宰殺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九條 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死禽進行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二)活禽交易市場連續經營不得超過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於3日,休市期間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導、督促活禽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賬等管理制度;
(四)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第十條 活禽經營者應當查驗並在經營場所內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活禽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活禽交易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對未出售完的活禽,應當於休市前,在市場內宰殺後作冷鮮或者冰凍處理,休市期間不得在市場內滯留活禽。
活禽經營者零售的活禽須經宰殺後,方可交付購買者。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健康防護知識;在活禽交易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對活禽疫病、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工作,及時相互通報監測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監測、預警以及季節性發病規律等情況,決定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區域範圍、具體措施和時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定活禽定點屠宰廠(場)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屠宰、經營、運輸活禽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或者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未及時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從省外調入的活禽,未按規定申報備案和報驗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活禽交易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內設定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的;
(二)在暫停活禽交易期間仍從事活禽交易的。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活禽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活禽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禽流感等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於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辦法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明確,從2014年7月1日起,浙江11個市的主城區全面禁止活禽交易。主城區活禽交易將永久關閉,這意味著持續多年的活禽交易在浙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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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設區的市城區內限制活禽交易,具體範圍由各市確定並公布;限制活禽交易的區域內不得設定活禽交易市場,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縣(市)也可以根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對限制活禽交易的區域的禽類產品供應,將實行活禽定點屠宰上市。
《辦法》還規定,活禽交易市場每天要對活禽交易、宰殺區域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死禽進行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市場連續經營不得超過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於3日,休市期間要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浙江省不少禽類是跨境運輸的,這也可能帶來疫病傳播。《辦法》規定,屠宰、出售、運輸活禽的,要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從省外調入活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的規定申報備案和報驗;進入活禽交易市場交易或者定點屠宰廠(場)宰殺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