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辦法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家禽交易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護公眾健康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6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清憲
2022年1月16日

檔案全文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禽交易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護公眾健康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家禽交易管理。
本辦法所稱家禽,是指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雞、鴨、鵝、鴿、鵪鶉等供食用的傳統家禽以及其他特種家禽。
本辦法所稱家禽交易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家禽實行集中、公開、現場交易的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家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督促落實相關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家禽交易市場規劃,指導設施改造,保障市場供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家禽防疫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家禽交易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家禽交易市場衛生防疫、疫情預測監測,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家禽交易市場及周邊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林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家禽交易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推行家禽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家禽安全消費知識的宣傳,倡導食用冰鮮禽產品,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習慣,樹立健康的消費觀念。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合規經營,配合做好家禽交易監督管理。
第六條 推進家禽追溯體系建設。鼓勵家禽交易各市場主體運用信息化手段採集、交換和共享信息,推動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管理的銜接,實現家禽養殖、運輸、屠宰、銷售、消費全過程追溯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活禽交易,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家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市場規劃和建設標準,遵守動物防疫、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等相關規定。
家禽交易市場實行檢疫入市、隔離經營和定期休市。
第九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禽產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按規定記錄保存禽產品交易信息;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禽產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十條 屠宰、經營、運輸的家禽應當附有檢疫證明。
經營和運輸的禽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
第十一條 零售的活禽應當宰殺後交付。
第十二條 家禽交易市場實行定期休市制度。具體休市時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執行定期休市制度,在經營場所公示具體休市時間。休市期間停止家禽交易。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臨時性休市。臨時性休市期間,暫停家禽交易。
臨時性休市的具體區域和時間,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確定家禽屠宰廠(場)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滿足居民禽產品消費需求和家禽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
屠宰廠(場)的設定應當符合動物防疫、環境保護等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家禽屠宰廠(場)建設,加強家禽屠宰廠(場)檢疫和防疫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家禽屠宰廠(場)落實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技術規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支持禽產品冷鏈物流產業發展。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禽產品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禽產品冷鏈物流體系。
第十七條 家禽交易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防護知識,在家禽交易和宰殺過程中,按照相關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家禽疫病監測和疫情預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家禽交易市場、屠宰廠(場)相關從業人員、環境樣品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實施家禽及禽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強化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發現疫情疫病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機制,控制疫情疫病擴散、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家禽交易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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