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動物源性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合法養殖供食用的雞、鴨、鵝、鴿、鵪鶉以及其他禽類。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包括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以及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
第三條 市和區(市)人民政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體系,將活禽交易管理作為疫情防控和市場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規範活禽交易市場設定。
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全過程防疫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商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逐步推行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
鼓勵活禽生產加工企業、電商平台、合作社等發展禽類產品網路交易和直銷經營。
第六條 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禽類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形成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
第七條 下列區域禁止設定活禽交易市場,禁止從事活禽交易: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在禁止設定活禽交易市場的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編制活禽交易市場設定規劃,控制活禽交易市場數量。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現有活禽交易市場規範化管理,促進市場提升改造。
第九條 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活禽交易實行追溯制度。活禽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活禽交易市場查驗、使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活禽交易市場實行定期休市制度。活禽交易市場可以輪流休市或者在市場內實行區域輪休。休市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由各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活禽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將休市日期在經營場所公示。休市期間,活禽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場地、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對動物疫病的監測評估情況,依法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範圍和時限,依法向社會公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交易市場和觀賞禽類經營場所應當停止活禽交易。
第十二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活禽交易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進行監測。活禽交易市場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者出現可疑臨床症狀的,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在活禽交易和宰殺的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防疫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出現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狀,應當立即到醫療機構就診,並主動說明從業情況,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以活禽交易市場高暴露人員為主的人群,進行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情況監測。
第十四條 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從事活禽交易的,責令改正,對活禽經營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為活禽交易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在城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決定;在農村集貿市場及農村其他場所的,由鎮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 活禽交易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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