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了規範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動物源性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經營業主應當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區域內進行屠宰。活禽交易區域應當與市場其他區域相對隔離。第三章 屠宰檢疫與畜禽產品檢驗 第十三條 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應當依法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依法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屠宰畜禽的來源、數量、動物檢疫合格...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條例,自2013年6月19日起實施。檔案發布 審議通過、公布及施行時間 2013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活禽交易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活禽交易場所是禽流感等禽類病原的集中地,活禽經營、現場屠宰的經營方式容易導致人禽共患疫病。我市交通便利,人口密度高,養殖業發達,禽產品消費...
本辦法所稱活禽經營是指市場中活禽交易與宰殺加工等行為。本辦法所稱活禽經營市場是指活禽專業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貿市場等。第四條 法律、法規對活禽經營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的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公共...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2014年7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動物防疫...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活禽實行集中現貨交易的場所。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禽類交易管理工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設定、改造和建設的監督指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屠宰和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開展禽類相關疫病的...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195號 市長 2017年12月11日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活禽交易秩序,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公布。該《辦法》共19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長李強 管理辦法 浙...
《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是揚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和縣(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中心城區禁止活禽交易的通告》(荊政發﹝2016﹞15號)同時 廢止。政策解讀 2022年3月23日,荊州市人民政府印發《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辦法》(荊政發〔2022〕4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於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六條 推進家禽追溯體系建設。鼓勵家禽交易各市場主體運用信息化手段採集、交換和共享信息,推動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管理的銜接,實現家禽養殖、運輸、屠宰、銷售、消費全過程追溯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活禽交易,並向社會公告。第八條 家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市場...
《貴陽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日前已經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於6月1日起施行。今後,若有活禽進入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區域的農貿市場、超市,市場開辦方將被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貴陽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禽類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進行了規範,劃定了...
(二)家禽交易市場,包括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的活禽交易區等活禽交易市場和禽產品交易市場。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 5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省城鎮內的家禽經營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家禽經營,包括人工飼養、可供食用的雞、鴨、鵝、肉鴿、鵪鶉等活禽的批發、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鮮家禽產品的經營等行為。本辦法所稱活禽經營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活禽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包括活禽批發...
——專門對活禽宰殺進行規定。根據內江市推行“白條上市”情況及各方意見反饋,結合內江實際,《辦法》對活禽宰殺進行科學合理規定,採用“逐步實行集中宰殺、白條上市”的規定,符合內江實際。 ——農貿市場的車輛管理及環保支持。針對農貿市場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問題,《辦法》對車輛停放進行規範。為支持環保,提倡...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活禽交易市場屠宰家禽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