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

《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 :2014年12月4日
  • 實施日期 :2015年1月15日
辦法全文,相關報導,相關新聞,修改決定,

辦法全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禽經營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鎮內的家禽經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禽經營,包括人工飼養、可供食用的雞、鴨、鵝、肉鴿、鵪鶉等活禽的批發、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鮮家禽產品的經營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活禽經營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活禽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包括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市場。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禽經營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財政支持等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家禽經營市場進行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活禽集中屠宰環節的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家禽經營的動物防疫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家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預防、監測和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家禽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家禽等違法經營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占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經營家禽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禽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城區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級市城區設活禽經營限制區,區內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區的具體範圍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五條 活禽經營限制區內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
活禽經營限制區內不得新設立活禽批發市場,現有的活禽批發市場應當按照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進行建設改造。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以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內規劃設定1-3個活禽零售市場,規劃設定的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
第六條 鼓勵活禽經營限制區外的活禽經營市場按照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進行建設改造。
  • 第二章 活禽經營管理
第七條 活禽經營市場的設定應當依據當地政府的經營市場規劃,符合動物防疫等相關要求。
活禽經營市場的場地建設與設施配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科學合理分區。活禽經營區域應當與其他農產品經營區域分開,活禽銷售區、宰殺區、消費者之間應當實施物理隔離。
第八條 禁止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
進入活禽經營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九條 活禽經營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經營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符合有關標準;
(二)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賬等制度;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進貨渠道、信用狀況等,並指派專人每天對活禽經營情況進行巡查;
(四)設定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活禽的檢疫與產地等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查驗進場交易活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進入市場;
(六)制止將未經宰殺的活禽帶出零售市場或者將當天未售完的活禽滯留在零售市場等情形;
(七)對活禽經營從業人員開展健康防護宣傳,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八)指導和督促活禽經營者進行清潔消毒,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場的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等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活禽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經動物檢疫合格的活禽,並在經營地點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貨台賬等制度。從事活禽批發經營的,還應當記錄銷售的禽類及禽類產品名稱、流向、時間、數量等內容;
(三)每天收市後對活禽存放、宰殺、銷售攤位等場所和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潔消毒,並配合市場開辦者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
(四)根據規定休市;
(五)不得經營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活禽經營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健康防護知識教育,具備基本健康防護知識。
在進行活禽交易、運輸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不得在經營檔口內食宿。
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誌,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條 活禽批發市場內的經營者只能將活禽分銷給活禽零售市場的經營者或者運至活禽屠宰廠(場)集中宰殺,其他採購者採購的活禽應當經過宰殺後方能帶出市場。
活禽零售市場出售的活禽應當在市場內經過宰殺後方能帶出市場。
活禽零售市場收市時,經營者對尚未售出的活禽應當予以宰殺處理,嚴格執行當日零存欄制度。
第十三條 活禽經營市場應當實行一日一清潔消毒、一周一大掃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制度。
第十四條 為了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經營市場實行臨時性休市。臨時性休市的具體區域和時間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發布公告。
在休市期間,活禽經營市場應當清空存欄,對經營場所、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潔消毒。
第十五條 臨時性休市期間,不得在活禽經營市場內外進行活禽交易,活禽經屠宰廠(場)集中屠宰後方可銷售。
  • 第三章 生鮮家禽產品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活禽屠宰廠(場)的設定,應當依據當地政府的規劃,符合用地、環保和動物防疫等要求,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並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活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體系,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屠宰檢疫相關工作,實施禽肉品質檢驗、消毒、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產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廠(場)出廠的生鮮家禽產品,應當附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誌;產品標識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活禽批發市場的代宰點應當按照有關建設標準設定,並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屠宰檢疫相關工作。代宰的生鮮家禽產品應當附有批發市場名稱、銷售檔口、聯繫電話等追溯標識。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活禽屠宰廠(場)與信譽好的家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建立穩定供應關係,從源頭上保證生鮮家禽產品質量安全。
鼓勵實行家禽養殖、屠宰、銷售一體化經營。
第二十條 生鮮家禽產品的儲存、運輸和銷售等應當符合本省生鮮家禽產品加工經營衛生規範。
配送生鮮家禽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冷鏈專用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裝卸工具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
第二十一條 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場所和冷藏設備,確保生鮮家禽產品處於產品所必需的低溫環境;
(二)採購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廠(場)或者代宰點出廠的合格生鮮家禽產品,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貨台賬等制度;
(三)所銷售的生鮮家禽產品應當附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條規定的標識;
(四)不得銷售自宰、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的生鮮家禽產品;
(五)保持經營場所衛生整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生鮮家禽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 第四章 安全風險防範
第二十三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集中屠宰的家禽實施檢疫,指導和督促活禽經營市場、活禽屠宰廠(場)落實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家禽經營市場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巡查,指導和督促市場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賬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轄區內活禽經營市場、活禽屠宰廠(場)開展從業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等工作。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轄區內活禽開展疫病監測。
衛生、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機制。一旦發現疫情或者疫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擴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公安、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禽經營活動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防範疫病風險。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開辦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內的市場違法從事活禽經營的;
(二)在休市期間從事活禽經營的。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無照經營查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活禽經營者未落實清潔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經營市場開辦者和活禽屠宰廠(場)未實施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條 活禽經營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活禽經營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八、九、十項規定,不履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義務或者不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活禽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後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活禽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五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理。
活禽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不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活禽屠宰廠(場)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的罰款。
活禽屠宰廠(場)和活禽批發市場的代宰點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家禽經營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2014年12月15日,廣東省政府頒布了《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了解,2014年12月4日經廣東省政府第十二屆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15日由朱小丹省長簽署,以省政府令第206號對外公布, 2015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當天下午,廣東省食安辦會同省農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辦等部門對該《辦法》及配套規範向媒體進行了解讀。
背景:三地試點解決配套法規制度缺失
為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2014年2月13日,省政府決定在廣州、深圳、佛山三地試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工作,並逐步在全省推行。7月份,為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配套法規制度缺失等問題,省政府決定完善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工作的相關配套法規和制度,並明確由省食安辦負責牽頭組織起草省政府令《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省農業廳牽頭起草《廣東省家禽屠宰廠(場)設定指導意見》,省商務廳牽頭起草《活禽市場建設指南》,省衛計委牽頭起草《生鮮家禽加工經營衛生規範》,簡稱“一令三規範”。根據省政府要求,省食安辦牽頭啟動《辦法》起草工作,先後組織赴廣州、深圳、佛山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走訪了多家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屠宰廠(場),聽取了意見和建議,形成《辦法(草案初稿)》並徵求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以及各地級市以上市食安辦意見。8月28日,省食安辦召開省農業廳、商務廳、衛計委、工商局、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論證會,研究確定了《辦法(草案)》,於9月12日上報省政府審定。9月17日,省法制辦按程式將該草案通過其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公眾意見收集情況,省食安辦、省法制辦先後組織召開2次立法論證會,對《辦法》中相關的限制區制度、休市制度、法律責任等重點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和完善。12月4日正式提交省府常務會議審議並獲得原則通過。
人口大省 H7N9等防控形勢較為嚴峻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吳聖明向媒體介紹說,廣東省是人口大省,人口密度大、流動性強,H7N9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形勢較為嚴峻。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和制度,強化對家禽經營的源頭治理,規範家禽經營市場秩序。將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試點工作加以推廣。 同時,《辦法》出台是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需要。城市主城區範圍內活禽經營市場的禽類糞便、宰殺後的皮毛、血污等廢棄物對城市環境衛生影響很大。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能有效地改善活禽經營市場及周邊衛生狀況,有利於解決市場髒、亂、差問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城市形象。
他說,傳統的家禽養殖方式和活禽配送銷售方式難以適應現代動物防疫和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的要求,也難以抵禦市場風險。在禽流感疫情發生時,採取撲殺疫區內家禽,強制免疫,封鎖疫區禽類產品流動,關閉疫區家禽交易市場等緊急措施控制疫情擴散,對家禽產業造成較大損失。因此,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 能夠幫助家禽養殖企業及時研判行業發展趨勢和市場變化規律,結合當前疫情防控的需要,合理調整和安排生產計畫,減少禽流感對產業的影響。
特色:“1110”等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
據了解,該《辦法》以規範管理、明確職責、加強監督為重點,結合省情對限制活禽交易、休市制度、活禽和生鮮家禽產品生產經營規範、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和主要方面作了制度設計和法規規範。突出體現在:
一是充分考慮到廣東地方實際。家禽經營管理不僅事關禽流感等疫病的源頭防控,而且直接關係到我省傳統的家禽經營方式、消費習慣和生產經營機制的轉變,涉及面廣,利益調整深刻。在總結廣州、深圳、佛山等地試點工作經驗,綜合參考上海市和浙江省做法的基礎上,《辦法》在制度設計上充分考慮了我省實際情況,如,在劃定活禽經營限制區的同時,允許規劃設定活禽零售點;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採取臨時性休市的靈活措施,在公共安全與私人權益,疫病防控和民眾生活、飲食習慣的關係上取得一個平衡點。
二是建立活禽經營限制區制度。《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了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城區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級市城區建立活禽經營限制區制度,限制區內不得新設活禽批發市場。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以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內規劃設定1-3個活禽零售市場,規劃設定的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
三是建立臨時性休市制度。《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為了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經營市場實行臨時性休市。臨時性休市的具體區域和時間由地級以上市衛生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發布公告。
四是落實了各方責任。明確了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活禽屠宰廠(場)、市場開辦者、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各方責任,使開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責可究。
五是規範了家禽經營行為。將活禽宰殺出場、“1110”(一日一清潔消毒,一周一大掃除,一月一休市,零售市場活禽當日零存欄)等制度上升為行政法律規定,有效改善了當前家禽經營法律法規不健全、執
目的意義。《規範》是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具有強制性。《規範》的制定實施,主要目的是強化生鮮家禽的加工經營管理,規範我省生鮮家禽上市的加工經營行為,防止生鮮家禽加工、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各種污染,確保生鮮家禽食品安全,是從源頭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重要措施。《規範》突出行業特點,細化生鮮家禽加工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反映了生鮮家禽加工經營行業發展實際,既有利於企業加強自身管理,也為監管部門開展監管、鼓勵社會監督提供了依據。《規範》的實施將進一步提高我省家禽養殖、加工、經營企業的生產管理水平,在規範行業行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以及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專家意見:家禽業經營者應與疾病防控緊密合作
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教授張永慧認為,人感染H7N9禽流感事件發生以來,經過各方的努力,通過流行病學調查以及實驗室監測均證明,家禽是H7N9禽流感病毒的動物宿主,雖然家禽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可不發病,但人類如接觸攜帶H7N9禽流感病毒的家禽,則極有可能導致嚴重的疾病甚至死亡。世界動物組織專家考察組在對我國H7N9禽流感疫情進行考察後也指出:限制已感染動物與人類和其他易感動物的接觸是防控H7N9禽流感的關鍵。為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我國上海、浙江等地相繼採取了各種限制人類與家禽接觸的措施,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從長遠看,規範活禽市場經營管理模式可有效減少人類與活禽接觸的機會,降低人群感染風險,是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切實可行措施;規範活禽市場經營管理模式並不會影響禽類銷售,反而促進家禽業升級發展。針對家禽業暫時面臨的困難,經營者不應僅從自身生產經銷受到衝擊而抵制安全有效措施的實施,更重要的是應與疾病防控緊密合作,改善家禽經營模式,促進共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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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省應急委主任朱小丹最近簽發省政府令,公布《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珠江三角洲地區各地級以上市城區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級市城區設活禽經營限制區,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設活禽經營限制區,限制區內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禁止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活禽經營市場要符合動物防疫等相關要求,實行一日一清潔消毒、一周一大掃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制度。一是活禽經營區域要與其他農產品經營區域分開,活禽銷售區、宰殺區、消費者之間實施物理隔離。二是活禽批發市場內的經營者只能將活禽分銷給活禽零售市場的經營者或者運至活禽屠宰廠(場)集中宰殺,其他採購者採購的活禽經過宰殺後方能帶出市場。三是活禽零售市場出售的活禽在市場內經過宰殺後方能帶出市場,嚴格執行當日收市時尚未售出的活禽由經營者予以宰殺處理的零存欄制度。四是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經營市場實行臨時性休市。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禽經營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農業、林業、商務、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禽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防範疫病風險。
《辦法》出台,進一步加強了我省家禽經營管理,必將對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發揮重要作用。

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2014年12月15日粵府令第206號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家禽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和家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家禽等違法經營行為”。
(二)刪去第三條第六款。
(三)將第三條第八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市容環境衛生、林業等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禽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中的“農業”修改為“畜牧獸醫”。
(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六)將第二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農業”修改為“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七)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八)將第三十三條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規章修改後,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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