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8月17日印發合肥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皖政秘〔2022〕1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合肥市各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發揮政府投資資金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支持國有平台公司、社會資本參與有一定收益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貫徹落實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規劃引領、功能為先,強化資源節約集約,不斷提高投資效益。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項目投資論證,按要求組織開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建立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管理機制,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公益性項目、大建設項目。公益性項目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信息化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等領域項目;大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鐵路、交通(含機場)、水利、市政路橋、軌道交通、防洪排澇及污水處理、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巢湖綜合治理等領域項目。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和市政府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牽頭負責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庫建設、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及統籌調度。
市大建辦牽頭負責市級政府投資大建設項目庫建設、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及統籌調度。
市財政局負責提出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資金規模及資金來源,安排和管理項目資金,牽頭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管理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納入審計計畫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負責城市快速路、跨縣區的城市主幹道、公益性項目、水環境項目等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另有批示的從其規定。
市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和園林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數據資源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項目審批、計畫編制及監督管理等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原則上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主要由項目所屬的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信息化項目由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提升規劃建設治理水平,嚴控建設標準,最佳化功能布局,注重簡潔大氣和經濟適用,突出綠色低碳和綜合利用。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投資政策、建設規範和負面清單相關要求,把好項目準入關口,全面加強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10億元以上大建設項目或者1億元以上公益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徵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意見,並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績效評估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編制或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概述、建設背景和必要性、需求分析與產出方案、選址與要素保障、建設及招標方案、運營方案、投融資與財務方案、影響效果分析、風險管控方案、研究結論及建議、附表附圖和附屬檔案等。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主要對項目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投資估算以及社會效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同時完成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主要包括用地預審及選址意見、節能審查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及行業主管部門技術方案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消防審查等手續,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明確各個單項工程(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不得超標準、超規模設計。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及省、市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 經批准(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對初步設計未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要求、擅自擴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設標準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不予批准其概算,並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進行初步設計、提出合理概算。對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導致估算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制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應當規定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及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與有關部門共享批覆檔案。
第二十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中介服務機構與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中介服務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中介服務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評估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專家評議費用由項目審批部門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或有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可以不再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含改擴建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可以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先行下達投資計畫的,應及時補辦項目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直接編制初步設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一般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按規定簡化報批手續的項目取得項目代碼後,可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前期工作意見函。項目單位可憑前期工作意見函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等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內容;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的,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報批檔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要求,並增加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包括公益性項目計畫、大建設計畫。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大建辦分別於當年三季度牽頭編制下一年度公益性項目計畫、大建設計畫,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領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編報工作,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及時報計畫牽頭編制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大建辦組織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對計畫進行會審,重點審核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資金來源及年度預算安排等。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由市政府統一印發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庫動態管理,同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產業政策是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應當隨政府投資計畫同步下達,對於建設依據、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前期工作長時間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項目,應將其移出儲備庫。
第二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應從儲備庫中選取。
凡未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畫(含儲備庫)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不予審批。因應急處置、上級檔案要求等原因確需建設的,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增列入年度計畫,市政府批准同意後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包括續建項目、計畫新開工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新開工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預算和相關規定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應當加強績效管理。績效目標作為申請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依據,應與政府投資計畫同步申報、同步下達。政府投資計畫編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計畫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組織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及建設標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三十四條 對於項目單位缺少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建設管理經驗的,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後可實行代理建設制度(代建制)。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代理建設需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確定,相關費用納入工程總投資。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全過程諮詢服務,提倡採用建築信息模型(BIM)、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等新技術、新工藝。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財政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對於符合國家及省政策、資金支持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單位積極爭取上級政策和資金支持。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
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在徵求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同意後履行調整手續。
涉及預算調整或調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項目審批部門以及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按批准的建設工期合理安排建設時序,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外,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八條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一)諮詢、會計、工程造價等中介機構在諮詢評估、財務審計、造價審核等方面弄虛作假,或者評估、審計、審核等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四)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五)招標代理機構違背國家及省、市招標代理規定的;
(六)代理建設單位違背國家和省、市代理建設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失信信息,依法依規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合政〔2005〕120號)同時廢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7日印發

政策解讀

2023年8月15日,《合肥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合政〔2023〕9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實施。現將《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據
2019年以來國務院、省政府相繼出台了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現行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款與上位法規和我市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亟需修訂完善。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皖政秘〔2022〕194號)等檔案精神,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政府投資作為一項重大政府職能,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以及補齊發展短板、最佳化供給結構、增強發展後勁等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制定我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對於規範我市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管理辦法》全面承接國家、省檔案主要精神,全面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並注重總結固化我市多年來的有效做法,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職責和管理要求。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政策初稿。市發改委於2023年3月份啟動《管理辦法》起草工作,在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省檔案基礎上,充分借鑑先發城市有益做法,並總結我市有效做法,於4月初完成《管理辦法》初稿。
(二)政策審議完善。《管理辦法》5月份廣泛徵求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單位、國有平台公司及民營企業意見,共收集意見37條,採納33條、部分採納2條、未採納2條。
(三)開展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6月上旬,市發改委提請市政府常務會審議《管理辦法》。根據程式安排,《管理辦法》通過了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合法性審查及公平競爭審查。
(四)《實施方案》印發。7月上旬,《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修改完善後於8月15日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建立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推動我市政府投資高質量發展。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章51條。
(一)明確總體要求。主要明確辦法制定的依據,界定政府投資的基本內涵、主要投向和基本原則,明確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等公共領域,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支持國有平台公司、社會資本參與有一定收益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明確政府投資安排的4種方式,即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明確部門職責,規定市發改委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市大建辦、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重點局等共同做好政府投資管理工作。
(二)規範政府投資決策。主要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三道審批程式,分別解決項目“要不要乾”、“能不能幹”、“怎么乾、花多少錢”,並規定審查重點及審批檔案有效期;明確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的具體情形,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項目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可以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
(三)科學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主要明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的層級、主體和報批程式;明確年度計畫應包括續建項目、計畫新開工項目,新開工項目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覆或者概算已經核定。明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由市政府統一印發實施。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庫動態管理,儲備庫應當隨政府投資計畫同步下達。
(四)嚴格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主要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依規開工,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覆實施建設,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明確投資概算剛性約束和概算調整程式;明確項目資金使用、竣工驗收、後評價等要求。
六、創新舉措
一是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管理辦法》在總則、項目決策及審批、計畫編制、建設管理等環節全面貫徹高質量發展理念,要求政府投資項目要堅持規劃引領、功能為先,突出綠色低碳和綜合利用,強化資源節約集約,進一步提高投資效益。要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建、林園等項目審批部門嚴格落實國家投資政策、建設規範和負面清單相關要求,嚴控建設標準,加強過程管理。
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管理辦法》規定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對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建、擴建項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明確了簡化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七、監督保障
1.明確監管主體和方式。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壓實項目審批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明確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2.嚴格法律責任。明確對違反規定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資金管理、建設管理、檔案管理的單位和人員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諮詢、會計、造價、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代建單位等參建單位提出管理要求。
八、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發改委將進一步做好《管理辦法》的宣貫培訓工作,並按《管理辦法》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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