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經合肥市政府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31日印發合肥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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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加強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4〕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屬企業,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一級企業和市國資監管機構所屬的非一級重點監管企業。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責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修)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三)組織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
(四)編報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批覆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牽頭組織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
(七)監督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等。
第四條 預算單位是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改革發展規劃;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三)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四)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五)編報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六)牽頭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
(七)監督檢查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實施對所監管(所屬)企業的績效監督管理等。
第五條 市屬企業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範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二)根據編報要求,提出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測算和支出項目計畫建議;
(三)按照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四)根據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執行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五)按規定向預算單位和市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等;
(六)做好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接受預算單位、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預算收入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收入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包括:
(一)利潤收入,為市屬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為預算單位一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國資監管機構重點監管的非一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產(股)權轉讓收入,為預算單位轉讓其監管的一級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為預算單位清算一級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市政府要求上交的其他收入和資金。
第七條 市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並如實填報《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
(一)利潤收入。
1.申報時間:在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由市屬企業一次性申報。
2.標準要求:國有獨資企業以利潤收入申報基數和規定的上繳比例確定應上交的利潤收入。
(1)申報基數。淨利潤申報基數為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反映的當年淨利潤(集團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其中,國資監管機構所屬控股公司類國有獨資企業上交的淨利潤基數,均不含其所屬的國資監管機構直接監管的其他重點監管企業淨利潤)。
市屬企業應當依法加強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經預算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調整未分配利潤餘額。
市屬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應當相應補交或抵減應交利潤。
(2)上交比例。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比例上交年度淨利潤。按行業類別設定淨利潤收取比例,從2022年編制下年預算起,控股公司類、生產經營類國有獨資企業15%;燃氣、供水等公用事業類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報業、文廣等文化類國有獨資企業5%;公交、軌道兩家企業根據公共運輸成本規制給予補貼支持。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資委,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適時調整淨利潤收取比例,其中,控股公司類、生產經營類國有獨資企業2023年20%,2024年25%,確保2025年收益上交比例達30%。
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規定標準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的,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3.填報材料:市屬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應當如實填報相應的利潤收入申報表,並附送年度財務報表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調整因素說明、依據、金額等詳細材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
1.申報時間: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
2.標準要求:預算單位一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全額上交。
國資監管機構重點監管的非一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股份)獲得股利、股息的70%作為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交市財政部門,30%歸屬母公司。
3.填報材料:預算範圍內的企業應當如實填報相應的股利、股息收入申報表,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檔案。
(三)產(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時間:在契約或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預算單位和市財政部門反饋相關交易信息,並與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保持聯繫,及時掌握受讓方轉款情況,企業在獲得受讓方轉款信息後5個工作日內據實向預算單位申報應交收益。
2.標準要求:預算單位轉讓其一級企業國有產(股)權獲得的收入在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後全額上交。
3.填報材料:預算範圍內的企業應當如實填報相應的產(股)權轉讓收入申報表,附送產(股)轉讓契約或協定、轉讓資產評估報告、相關核准或備案檔案、紀要等。
(四)清算收入。
1.申報時間: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
2.標準要求:預算單位清算一級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上交。
3.填報材料: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應如實填報相應的清算收入申報表,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1.申報時間:在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單位申報。
2.標準要求:預算範圍內的企業按相關規定足額上交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3.填報材料:相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報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申報表,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資料。
第八條 國有資本收益審核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預算單位在收到預算範圍內企業上報的《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完畢,並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部門。其中:
1.利潤收入和股利、股息收入,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2.產(股)權轉讓收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3.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視具體情況,及時完成審核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在收到預算單位的審核意見及相關信息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複審工作,並及時向預算單位反饋覆核結果。其中:
1.利潤收入和股利、股息收入,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工作;
2.產(股)權轉讓收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工作;
3.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視具體情況,及時完成覆核工作。
第九條 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部門覆核結果,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下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科目(明細到目級)要求,向所監管(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收繳通知,並開具《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繳款通知單》。
其中,預算範圍內的企業委託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產(股)權轉讓交易,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在交易契約或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企業、預算單位和市財政部門反饋相關交易信息及受讓方轉款情況。
對在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已產生的代收國有資本收益,預算單位在收到企業上交收益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及時與市財政部門核對相關繳款信息。經核對無誤後,通知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應交款項及時足額上繳市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二)市屬企業憑預算單位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和《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台繳款通知單》,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款手續,將應交款項及時足額繳入市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條 市屬企業由於政策等原因發生重大調整,或者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損失,需要暫緩或減免應交利潤的,可以向預算單位、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部門會商預算單位報市政府批准後,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十一條 對已繳入市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國有資本收益,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科目類別及時足額劃解市國庫,納入國庫管理。
第四章 預算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是指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的支出安排,其支出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其支出範圍除按規定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於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對國有企業的資本金注入及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等支出。
第十三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實行項目管理。按項目性質分為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向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企業增加資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預算單位為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發生的審計評估費用支出,其他必要的監管費用以及調入公共預算等支出。
第十四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每年需按國有資本收益的30%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在具體執行時,屬於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部分,由市財政部門直接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十五條 市屬企業申報項目支出應當滿足以下資格:
1.及時申報或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完整、正確;
3.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較好。
第十六條 項目支出申報條件
(一)資本性支出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及我市經濟發展方向;
2.符合國家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資源綜合利用有關管理規定;
3.績效目標完善、組織實施計畫詳實、預算合理、按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
4.符合投資有關管理規定,決策程式規範完備;
5.具備完成項目建設的其他必要條件。
(二)費用性支出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我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需要;
2.績效目標完善、組織實施計畫詳細、預算合理、按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
3.資產處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已經有關部門批准;
4.有助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三)其他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國資國企改革精神和市本級預算編制的統一要求,布置下一年度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明確預算編制年度要求和預算報表格式。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部門通知要求,組織其監管(所屬)企業編報收支計畫建議。
第十九條 市屬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負責本企業收支計畫建議,預測下一年度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支出項目申報,編制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測算和支出計畫建議。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需開展項目支出計畫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和額度,並編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一)項目初選:預算單位會同市財政部門,對企業上報支出項目的決策程式、項目的合法和合規性進行篩選後,提出參選評審項目名單;
(二)成立評審組:由預算單位、市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員和相關領域技術、投資、財務等方面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小組;
(三)公開評審:評審小組根據評審要點,採取審查材料、現場答辯等方式,對企業申報的支出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對其監管(所屬)企業編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進行審核匯總,並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省、市決策部署以及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進程和國有資本布局調整要求,市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進行審核,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後,編制市本級國資預算草案。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本級預算編制的統一要求,將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後,按法定程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後20日內向市本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覆的本單位預算後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企業批覆預算。
第六章 預算執行與預算調整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收取國有資本收益;預算單位負責組織和監督所監管(所屬)的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市屬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將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交市財政部門,並納入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資金撥付及使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及實際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情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屬企業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有關制度,項目資金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年度終了應當及時向預算單位上報預算支出執行情況。預算單位應當將項目完成情況匯總後報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應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原則,若出現短收情況,通過削減支出實現平衡;若出現超收情況,各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預算單位及其監管(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覆的預算支出科目、項目和數額執行,在預算執行中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程式報批。
第七章 決 算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制發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二十九條 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和各預算單位、市屬企業的決算草案,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一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預算單位批覆決算。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覆的本單位決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覆決算。
第八章 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屬企業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對企業欠交國有資本收益情況,預算單位配合市財政部門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予以催交,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應上交收益不上交、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一經發現,預算單位配合市財政等部門立即清查收繳,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整體收支績效管理,並牽頭組織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具體項目績效管理。預算單位應當組織其監管(所屬)企業做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監控和自評結果的匯總、分析,根據管理需要選擇部分項目開展部門評價,督促市屬企業做好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推進績效信息公開。市屬企業應當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具體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和評價結果套用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預算單位應當將其監管(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六條 預算單位和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進行監管,市屬企業應自覺接受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和省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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