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合肥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1996.05.18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5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5月18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維護資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38號令)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資事發[1995]1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各種經濟資源總和。包括國家投入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它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
第四條 本市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六條 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對本系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規定許可權範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四)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產權登記
第七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設立、變更與撤銷登記手
第八條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30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申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應提交下列檔案及有關資料:
(一)同級編制部門批准機構設立的檔案;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三)已辦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產權證書;
(四)其他應提交的檔案、資料。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以及變更隸屬關係、單位名稱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持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批准檔案、資料,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換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被撤銷、合併後終止活動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撤銷產權登記。申辦撤銷產權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准撤銷的檔案;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或法定驗資機構審定的終止財務報告及編制說明;
(三)資產清查報告書;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的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五)資產處置請示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覆檔案;
(六)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其他應提交的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的設立、變動及撤銷登記的程式:
(一)經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二)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定手續;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審查,根據情況核發、換髮或收回《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發生遺失或者毀壞的,須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補領。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制發。
第十三條 實行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按年度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檢查內容是:
(一)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時,行政事業單位應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中的年度檢查表,提交本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審批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各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於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結束後十日內,將產權登記檢查情況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產權登記檔案,在此基礎上匯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分析報告。
第三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為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如轉變其使用性質,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屬於經營性資產。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用於下列情況視其轉為經營性資產:
(一)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
(三)作為註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對外出租、出借;
(五)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後立項,並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檔案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
第二十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占用費,由單位按轉性資產總額為基數計提(其中:全額預算單位年8%,差額預算單位年6%,自收自支單位免收),按季交納,於每季度末十日內繳清,由市、縣(區)國資局核收,財政專戶存儲,用於建立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發展基金,其管理和使用由各級財政部門和國資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收益,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的財務核算,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使用,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59號)實施監管。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按下列規定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2萬元以上的必須報市財政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2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
(二)各縣(區)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由各縣(區)自行確定。
固定資產的轉讓須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範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其占有的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並定期清查,做到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最佳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閒置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無故拒絕調劑處置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將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其所占用的資產的管理情況應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和報送報表,報表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結存和增值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按本實施辦法申辦產權登記和進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將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同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對單位和有關人員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一經查明,限期補辦有關手續,追繳應繳資產占用費,並處以應交費用總額的20%的罰款。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資產占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將視情況加收其欠交的資產占用費10%的滯納金,財政部門還將停撥或緩撥其經費,直至其完全交納資產占用費和滯納金為止。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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