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臨滄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最佳化資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國務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738號令)、《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雲政辦規〔2020〕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以及本市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資產報告、績效評價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節約高效、安全規範、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要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充實工作力量,明確資產管理各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管理機制。負責批准本級重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具體標準由同級政府確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各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委託和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日常管理事項進行審批。
(三)負責監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
(四)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接收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向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四)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六)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七)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
(三)向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四)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國有資產信息安全真實完整。
(五)及時、足額收取並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具體工作。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八)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監督管理,並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配備資產的行為。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與單位履行職能或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結合存量控制增量,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合理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實行預算管理,資產購置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申報同步批覆執行,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有配置標準的在規定標準內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使用,對外使用包括行政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使用應當首先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確需對外使用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式,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出租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後公開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公益性質等特殊要求的,根據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審核後, 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批准後可協定招租。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應當充分盤活閒置資產,探索建立長期低效運轉、閒置資產的共享共用和調劑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避免閒置浪費,並對本單位對外有償使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投資、舉借債務,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
第二十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
第五章處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變更或者核銷資產價值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 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集體決策,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涉及環保全全的報廢、報損資產處置應當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回收處理。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 通過進場交易、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五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的憑證,也是財政部門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涉及處置土地及房屋構築物的、協定處置股權的、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無論價值多少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單項價值100萬元(不含)以上或總價值在300萬元(含)以上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審批許可權及流程,由市財政局和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各縣(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具體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章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財政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非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有政府性債務、隱性債務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在申請預算安排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成本性補助時,可優先用於化解本單位債務。
第七章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需要進行清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的專項資產清查結果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進行確認批覆。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許可權,依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調解,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申訴方報同級政府裁定。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按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八章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將本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後編制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匯總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會計制度有關要求,將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資產分類登記入賬,認真做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編報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類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
第三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工作。第三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信息化管理水平,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準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
第九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強化內部控制和約束,積極建立與自然資源規劃、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縣區級及以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同級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滄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辦發〔2010〕239號)、《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滄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臨政辦發〔2010〕24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臨滄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臨政辦規〔202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印發,現將情況說明如下:
一、《管理辦法》制定依據說明2020年10月,省政府修訂印發《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理念、體制及實踐作出重大改革部署。我市原執行的管理辦法於2010年出台,歷時較長,很多規定已不適應實際管理需要。市財政局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738號令)和《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雲政辦規〔2020〕3號)相關規定,結合臨滄實際,依法依規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管理辦法》共10章43條,適用於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及管理原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定義,要求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崗位責任制。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明確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能職責。特別明確了“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三章:配置管理。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要與單位履行職能或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配置標準,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第四章:使用管理。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要做好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嚴格規範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盤活閒置資產,鼓勵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用於出租的應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後公開招租。第五章:處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需嚴格執行具體規定,公開、公平、公正處置。減少科技成果轉化審批程式,精簡市人民政府審批事項。第六章:收益管理。分類對行政單位、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財政非全額供給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使用收益進行規定。有政府性、隱性債務的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可優先用於化解本單位債務。第七章: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糾紛調處。行政事業單位涉及資產清查和評估工作的,執行財政部和省級相關規定,發生產權糾紛的,按照具體規定的流程進行處理。第八章: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規定逐級報送國有資產報告,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進一步提高資產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九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督,加強部門之間協調聯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追究。第十章:附則。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另行制定。三、《管理辦法》制定程式說明《管理辦法》經過了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定程式,嚴格按照《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規定程式執行。(一)公開徵求意見。通過書面徵求、網上徵集等方式,廣泛徵求各縣(區)財政部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均認為修訂出台《管理辦法》很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採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二)專家論證。《管理辦法》經市財政局班子成員、各科室及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人集體討論,並開展專家論證,與聘請的法律顧問博川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多次座談,積極徵集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三)合法性審查。《管理辦法》通過市財政局法律顧問雲南博川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市司法局出具法律意見書,並由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核,由市政府法律顧問中心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四)集體討論決定。通過召開市級相關部門研究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議討論研究,並根據會議討論的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四、《管理辦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說明《管理辦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2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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