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14日印發合肥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4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促進項目建設規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77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市級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市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局對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授權(或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必要時,依照法定程式,市審計局可以對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市審計局在對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應當將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計畫安排、預算安排、資金支付等情況(含電子數據)通報市審計局。
市城鄉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林園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報建、竣工驗收備案等情況(含電子數據)通報市審計局。
第六條 市審計局根據需要,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或者委託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屬於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第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並接受市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市審計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報經市委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執行。審計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要追加或調減項目,應按原審批程式調整。
建設單位應在當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需要開展跟蹤審計的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報市審計局。
第九條 市審計局應當統籌審計力量,突出重點,積極推進新技術新方法運用,加強審計監督。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對投資數額大的公共工程項目開展跟蹤審計;對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開展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巨觀性、普遍性、政策性的事項,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二)對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的5000萬元以上單項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進行全面核查;5000萬元(含)以下單項工程竣工價款結算,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
第十條 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二)基本建設程式履行情況;
(三)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和項目財務核算情況;
(四)物資採購、招標投標及契約管理情況;
(五)項目質量、安全、進度管理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七)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情況;
(八)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投資績效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市審計局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含電子數據),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實施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服務。委託和聘請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審計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參與被審計單位工程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價款結算審核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迴避該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 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和被聘請的專業人員應當根據市審計局制定的審計方案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並對其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除跟蹤審計項目外,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五條 市審計局應當按照規定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市審計局,同時向市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報告,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工作,督促被審計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給予處理的違規行為,市審計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市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或者核查社會中介機構報告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重大問題,市審計局應當以審計信息或專報的形式報告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市審計局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市審計局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並責令交出、改正。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封存被審計單位涉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賬冊資料。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審計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市審計局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25日發布的《合肥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合政〔2018〕16號)同時廢止。

解讀

2022年1月29日,經合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合肥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合政〔2022〕11號,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現就《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近年來,審計署和安徽省審計廳連續印發多份檔案,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2020年,市政府要求進一步規範市級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全面落實建設單位辦理價款結算的主體責任,市審計局聚焦主責主業,依法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訂,調整了政府投資審計的監督範圍等內容。除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外,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也被納入審計監督範圍。
為適應新變化、新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結合我市政府投資審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辦法》的制定印發,既適應了上位法的變化,也為市審計局依法獨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保障。在《辦法》制訂過程中,市審計局堅持做好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堅持權責相符,既確保投資審計監督權的充分發揮,又嚴格規範投資審計行為。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的起草工作,市審計局認真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7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實際,走訪調研其他地區和市縣相關單位,形成《辦法》初稿。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書面徵求了《辦法》涉及的16個市直部門、相關企業的意見,在市審計局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2022年1月,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
四、工作目標
結合工作實際,以創新的思路和辦法推進投資審計轉型和全面發展,重點做好“三個轉變”,即從數量規模向質量效益轉變,從單一工程造價審計向全面投資審計轉變,從傳統投資審計向現代投資審計轉變,有效促進政府投資項目規範、有序、高效運行。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包括:
第一條至第七條,明確《辦法》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審計監督內容和審計對象;明確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審職責。
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明確年度投資審計項目計畫制定流程;明確投資審計監督的類型、內容、期限;明確被審計單位及其他單位配合審計的要求和責任;明確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要求和市審計局的監督指導職責。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明確審計整改工作中被審計單位和市審計局的職責;明確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明確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重大問題報送市委、市政府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被審計單位責任義務,以及發生違法行為時,市審計局可以採取的措施;明確審計人員和委託聘請人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況的違法責任;明確《辦法》施行日期和時效,解釋權歸屬等。
六、創新舉措
《辦法》主要體現四個方面的特色和亮點:一是推進審計監督全覆蓋,在原有的基礎上,監督範圍增加了對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如PPP項目等,拓展了投資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二是明確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內部審計監督職責,突出政府審計重點,建立涵蓋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的政府投資審計監督體系。三是創新方式方法,積極推進新技術新方法運用,綜合運用跟蹤審計、決算審計、專項審計等多種方式,提高審計質效;建立投資審計專家隊伍,明確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服務,為投資審計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四是強調審計結果的運用,明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要求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重大問題,以審計信息或專報的形式報告市委市政府,同時加強審計整改跟蹤落實,加強問責,嚴肅查處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等行為。
七、保障措施
一是進一步落實項目建設單位的工程結算主體責任,建立涵蓋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的政府投資審計監督體系。二是持續加大重大工程項目跟蹤審計力度,抓住項目建設全過程關鍵環節,著力提高監督實效和質量。三是創新投資審計理念和技術方法,不斷提高以大數據為核心的信息技術在投資審計領域運用的廣度和深度。
八、下一步工作
嚴格執行《辦法》,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審計行為,最佳化審計工作流程,加快投資審計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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