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經巢湖市政府同意,現將《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各方主體責任,促進依法、誠信履約,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巢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自契約簽訂至契約履約完畢期間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單位、競得人是指按照公共資源交易成交結果簽訂契約的甲方、乙方。
第四條 項目單位是標後履約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的契約履行及管理,承擔法定責任和義務,按照契約約定加強對競得人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
項目單位與競得人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及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法履行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履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標後履約巡查,依法依規查處競得人違約行為,並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管理體系。
項目單位應對競得人的違約責任實施追究,並於5個工作日內反饋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行業主管部門應對競得人履約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反饋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標後履約巡查情況及整改落實情況以市公管辦名義予以通報。
第六條 根據項目單位要求及實際工作需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履約約談,督促競得人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和契約履約。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單位反饋的違約責任追究信息和行業主管部門反饋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信息,應當依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聯動處理。
第八條 市住建、交通、水務、自規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建設工程契約履行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項目履約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將相關信息納入本行業信用管理體系。
第九條 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競得人存在違約行為,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開展違約責任追究。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在契約簽訂後7日內,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按約定提供契約履行必要條件,依法依規及時支付契約價款;
(三)加強契約履約日常管理,建立並執行與契約履行相適應的考核管理制度;
(四)契約履約完畢後,及時組織項目驗收,並進行審計、結算;
(五)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反饋項目履約信息;
(六)發現競得人存在違約情形,應當督促競得人糾正整改。對無法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規定時間未完成整改的,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追究競得人違約責任;
(七)發生關鍵崗位人員變更、追究競得人違約責任或解除契約等情形,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反饋。
(八)契約在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影響,確需變更、解除契約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標後監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解除契約,或者與競得人簽訂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二)依據未備案契約支付契約款項;
(三)擅自更換主要設備、材料、貨物及關鍵崗位人員;
(四)不按規定追究競得人違約責任;
(五)故意隱瞞競得人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
(六)插手項目轉租、轉讓、轉包、分包等活動;
(七)違規指定材料、設備、貨物、勞務等供應商;
(八)擅自減免或者不按規定收取租金、轉讓金;
(九)擅自改變招標檔案約定的履約保證形式。
第十二條 標後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類項目。關鍵崗位人員與投標承諾是否一致,是否按規定到崗履職;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偷工減料、拖延工期、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情形;是否執行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是否配合項目單位開展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決算審計;
(二)貨物類項目。所供貨物品牌、規格、型號與招投標檔案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招標重點評審參數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偽劣貨物、超期供貨等情形;招標特殊要求以及投標承諾是否兌現;
(三)服務類項目。所配人員或機械設備與投標承諾是否一致,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按規定到崗履職;是否降低服務標準,是否按約定提交服務成果和最終成果;
(四)產權(出租)類項目。是否按契約約定支付價款(租金),是否違規轉租,出租房屋用途與招標要求或投標承諾是否一致。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發現競得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上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項目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反饋競得人違約信息,應當同時提供違約責任處理意見及競得人落實情況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建立標後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相互抄告、聯動激勵和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市政府督查考核辦、市效能辦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管落實情況的檢查,聚焦問題整改,實施專項督查,嚴格督促項目單位和相關部門認真履職,落實標後履約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標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年度目標考核範圍。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讀

2020年11月17日,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印發實施。現將《實施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由於目前市場主體魚龍混雜,標後履約責任認定困難,監督管理不夠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項目推進速度與實施質量,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巢湖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制定本《實施辦法》主要是為解決全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實施階段存在的問題,保障項目實施順利進行,破解工程建設項目在監管上的難題,抓住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監管的“軟肋”,瞄準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盲點”,緊盯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的“支點”,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巢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檔案。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我委於2020年10月中旬形成了《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初稿),隨後分別徵求了市直各單位和各鄉鎮街道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及時邀請市司法局對《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實施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隨後,我委結合各單位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了《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報市政府,經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工作目標
制定《實施辦法》是為了建立標後巡查常態化工作機制,強化項目單位的監管主體責任意識,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形成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加大對履約不良企業的處理力度,促進企業誠信履約,推動我市投資項目順利實施。
五、主要任務
《實施辦法》劃定了明確的重點內容與任務:項目單位履行職責、中標後違規行為、監督管理重點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六、創新舉措
按照《實施辦法》,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將與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園、房產等行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建立標後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開展聯合懲戒,強化兩場聯動,推動監管信息在招投標活動中運用。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標後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相互抄告、聯動激勵和聯合懲戒。二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管落實情況的檢查,聚焦問題整改,實施專項督查,嚴格督促項目單位和相關部門認真履職,落實標後履約監督管理責任。三將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年度目標考核範圍。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加強法制化建設,不斷最佳化完善標後監管制度,落實“履約管理、執法檢查、行業監管”三位一體的標後監督管理機制,強化標後監督管理的各方主體責任,嚴厲打擊串通投標、資質掛靠、違法分包、不誠信履約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強化檢查力度。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的跟蹤監督和執法檢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對中標單位進行信用評價於記錄。三是落實問題整改。針對標後履約存在的問題認真梳理歸類,強化項目單位的責任主體意識,責令施工單位嚴格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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