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巢湖市政府同意,現將《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經巢湖市政府同意,現將《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經巢湖市政府同意,現將《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1全文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履約各方主體責任,促進依法、誠信履約,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
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巢湖市政府機構。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我市建設工程招標、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等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二、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等各類交易活動的監督;受理交易活動中...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第十條 公共資源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應當符合法定的交易條件。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根據交易標的專業特性,選擇使用依法建設和運行的電子交易系統...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平台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由項目實施主體依法自主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報告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進行監督,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回響方、中介機構、...
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採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三)牽頭最佳化評標辦法,負責編制各類交易檔案標準文本。(四)監督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營及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的交易服務職責履行情況。(五)依法依規審批、審核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項目的交易方式。(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 市公管辦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接使用湖南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項目單位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包括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負責擬制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指導和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運行工作;負責納入平台項目交易活動過程的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項目的交易...
安徽省為加強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提高公共資源交易質量和效益,根據《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該辦法,於2015年6月9日頒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
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依法交易。未列入目錄的非公共資源項目鼓勵進入交易中心依法交易。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督辦公室”)依據本辦法代表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行業...
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履約階段情況反饋管理和信用考核;負責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的擬訂;負責市場交易規則和流程的審查;負責各項交易管理實施辦法的審查;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工作;協助監督科對...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統一平台交易、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公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制。凡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嚴格按照本...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以下簡稱交易項目單位)是指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和出資人等部門或單位;公共資源交易回響人(以下簡稱交易回響人)是指工程建設承包商、政府採購供應商、土地(礦產)資源競買人、產權...
(三)督促本行業公共資源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四)按照各自職責對交易前各類交易檔案進行審核或備案;(五)依法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各類投訴,並作出處理決定;(六)對標後契約簽訂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七)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