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蕪湖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4月25日印發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5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督有力、便捷高效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項目單位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包括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售、林權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
前款所稱項目單位,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項目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出租人等主體。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平台交易,市、縣市分級監管。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決策、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是公共資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和統一指導、協調,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
(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縣市一體化;
(三)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公開;
(四)管理、指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五)受理公共資源交易中職責範圍內的投訴和舉報、信訪事項,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中違法行為,並對結果依法公開;
(六)建設管理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負責信用評價組織與協調工作,實施聯合獎懲;
(七)對各縣市區(含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考核;
(八)牽頭組織開展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管;
(九)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評價;
(十)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市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支隊,具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集中處罰權範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八條 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數據資源、醫療保障、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保障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運行和維護,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符合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業務諮詢、項目登記、場地安排、信息服務、見證服務、專家抽取、交易保障、資料歸檔、檔案查詢、數據統計分析等交易服務,制定並公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事項和流程;
(三)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序運行提供保障;
(四)及時報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五)設立交易保證金託管賬戶,按規定管理和收退託管賬戶的交易保證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是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按規定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並及時確認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履行交易項目契約管理、驗收、信用評價、信息公開等職責,建立健全交易項目實施和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 項目代理機構應當在其受委託的範圍內依法開展代理業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三章 交易目錄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十四條 制定及修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一)依法實施公開或邀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依法實施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依法公開交易的國有資產項目;
(四)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項目;
(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讓或租賃項目;
(六)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等各類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七)特許經營等無形資產交易項目;
(八)國有林權交易;
(九)國家、省、市規定其他應當列入目錄的交易項目。
積極推動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第十六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勵和引導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式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易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在交易前依法辦理交易方式確定、交易代理機構選擇和招標檔案編制等事項。
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在審批、核准項目時對交易方式作出認定,並通報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或其委託代理機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應當如實登記項目信息,按照交易法定程式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公開發布交易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或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項目;
(三)依法應當審批、核准、評估而未審批、核准、評估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的專家成員,應當根據評標評審項目內容,從省及省以上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期間,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統異常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或者權屬存在異議、未依法確定權屬、異議或質疑或投訴處理未結束的,應當中止交易。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確認項目單位對交易項目無處理權的;
(二)自完成項目登記之日起,因項目單位原因三個月內不進行交易,經催告後超過五個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仍不進行交易的;
(三)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政府採購項目,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中標人、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和公共資源交易競得者應當依法及時簽訂契約,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依法應當公開的契約信息,項目單位在契約簽訂後應當按規定及時公開。
契約簽訂後,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存檔和向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交易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綜合監督執法,並依法在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處罰許可權範圍內行使處罰權。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侵害自身合法權益時,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項目單位、代理機構提出異議、質疑。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規定時限內投訴。
投訴時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按規定公告投訴處理結果。
投訴處理事項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支隊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履行工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罰的,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的,在一定時限內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本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蕪政〔2018〕58號)同時廢止。

解讀

2021年4月25日,蕪湖市人民政府發布了《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蕪政〔2021〕2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19〕41號), 該檔案指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探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 2019年12月23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安徽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實施方案》(皖發改公管〔2019〕723號)明確:“穩步推進綜合監管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2020年7月6日,中共蕪湖市委辦公室、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蕪湖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方案》,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管”。為貫徹落實蕪湖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精神,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市公管局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導意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法》《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安徽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實施方案》等。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1.起草初稿。2020年3月,《辦法》被列入市政府規章制定計畫,2020年8月,市公管局學習借鑑其他地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先進做法,結合蕪湖實際,完成初稿起草。
2.廣泛徵求意見。2020年9月,在市公管局系統內部徵求意見,並於11月在單位內部專題研討;11月2日-12月2日,通過市公管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1月16日-24日,通過易政網徵求市公管委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意見;11月,請法律顧問對文稿內容出具法律意見書。
3.形成《辦法》(送審稿)。結合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論證諮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市公管局在吸收意見的基礎上對文稿修改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並於2020年12月10日通過市公管局黨組會審議後報送市司法局進行審查。
4.再次徵求意見和建議。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8日,市司法局書面徵求了29家單位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反饋的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2月9日,市司法局出具關於對《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審核意見的報告。
5.《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分別經3月15日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和4月12日市委第188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會議無其他修改意見。
四、主要內容
《辦法》分七章,共37條。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對公共資源交易內涵作了界定,明確了該辦法適用範圍和公共資源交易遵循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明確了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明確了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以及有關部門、交易中心職責;對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作了界定;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以及項目代理機構職責。
第三章 交易目錄管理。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製定及修訂責任單位、程式,列入目錄的項目範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要求等。
第四章 交易程式。明確了項目單位交易前辦理事項,不得受理項目、應當中止和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明確了評標評審專家抽取原則;明確了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中標人、成交供應商,簽訂契約及契約公開等事項。
第五章 交易監督。明確了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監督執法、處理投訴和信用體系建設職責;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異議、質疑、投訴的權利,以及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和監管的項目單位、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支隊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行為明確了責任追究情形。
第七章 附則。明確了負責解釋部門、施行日期;明確了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四、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督有力、便捷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提高我市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1.強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推行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健全標後監督檢查體系,依據確定的職責分工釐清權責邊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2.提高交易效率和公平性。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條件,推行“一網通辦”。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建立流標項目核查制度和惡意投訴處理機制。
五、創新舉措
1.實行綜合監督執法。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採用綜合監督執法,一是可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執法效率和執法水平;二是可以解決公共資源交易行政處罰中多頭執法、職責交叉、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
2.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實行目錄管理,一是方便監管部門依法對《目錄》內公共資源項目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督;二是有利於最佳化提升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電子化系統功能,為各類公共資源項目的交易活動及其監督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3.提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進一步提升信用管理,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一是監管部門可以依法依規運用失信懲戒手段,有效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是可以強化履約現場和招標投標市場“兩場聯動”,維護交易結果的嚴肅性,有利於引導市場主體強化自律意識,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和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全面提高社會誠信意識。
六、保障措施
1.為保障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處罰許可權範圍內行使處罰權,一是成立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支隊,具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集中處罰權範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二是依法加強信息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內部權責清單、規範化工作程式及目錄化處罰標準,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三是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對涉及投訴事項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建立“部門辦理、專家論證、法制審查、集體決策”工作機制,嚴格執行受理、調查、審核、決策、執行等程式。
2.為強化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一是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求意見,進行制定及修訂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二是明確列入目錄範圍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達到相應限額標準的,應當進入我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三是通過監管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公開目錄內容,並通過舉辦招標採購人培訓會等形式,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落實。
3.為進一步提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質量發展,一是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實行分級負責,分類評價,綜合評級,動態管理,公開透明,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於信用好的市場主體,可適當減免履約保證金,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在規定的期限內限制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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