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經淮北市政府同意,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依法採用招標、拍賣、網路競價、掛牌出讓、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決策、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綜合監督管理。
(二)負責編制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擬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交易規則,並監督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貫徹執行。
(三)牽頭最佳化評標辦法,負責編制各類交易檔案標準文本。
(四)監督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運營及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的交易服務職責履行情況。
(五)依法依規審批、審核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項目的交易方式。
(六)對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投標(競買)、履約等保證金繳退情況進行監督。
(七)依法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和評標評審專家。
(八)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監督,接受並處理交易活動中的投訴。
(九)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行政處罰權,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負責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標後履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標後履約監管工作機制和監管措施。
(十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對交易活動各方主體實施信用管理。建立“履約現場”與“交易市場”兩場聯動機制。
(十二)負責交易數據的分析、監測預警、監管信息發布和綜合利用。
(十三)指導和監督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第八條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國資)、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等行業監督部門和數據資源、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採購項目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提供項目進場交易的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受理具備交易條件的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
(三)為交易主體提供場地安排、交易保證金託管、專家抽取、交易信息發布、交易見證、交易過程保障等服務。
(四)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運行和維護。
(五)履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集中採購機構職責。
(六)負責對評標過程進行記錄,並歸檔留存交易材料、錄音錄像,保障交易檔案規範完整,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查詢服務。
(七)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並向有關部門提供交易數據。
(八)配合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處理異議、質疑事宜。
(九)配合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
(十)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相關職責工作。
第三章 交易目錄
第十條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十一條 凡列入交易目錄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均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因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交易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其他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限額以下未進場交易的政府投資項目,其招標採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項目單位應當規範操作。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的制度規則、統一的平台交易、統一的服務標準、統一的信息公開、統一的評標評審專家、統一的信用管理。
第十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平台,及時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結果應當依法依規在公共資源交易網路信息平台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方式由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提出,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審核確定。特殊情況要求變更交易方式的,應當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未經依法審批、核准的;
(二)權屬有爭議或權屬不明的;
(三)被依法採取限制措施的;
(四)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弄虛作假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提出競爭主體資格條件。提出的競爭主體資格條件,應當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符合項目的合理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專家成員,應當在依法建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里隨機抽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需要採用其他方式產生專家評審的,應當履行審批程式。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程式中止:
(一)交易期間公共資源權屬存在爭議,尚未依法確定的;
(二)交易系統故障導致交易不能進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本條規定中止原因排除後,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視情況決定交易恢復或交易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程式終止:
(一)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確認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對其委託交易的公共資源無處理權的;
(二)交易標的物滅失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中介機構提出異議質疑,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書面答覆。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答覆不滿意的,或者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未在規定時間作出答覆的,可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可以在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時約談公共資源交易中標方。雙方應當按照交易檔案的要求及時簽訂契約,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項目單位應將契約及相關信息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並依法依規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綜合監督管理,並依法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處罰權及與其直接關聯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履約現場”與“交易市場”兩場聯動監管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結果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管理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以依法暫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應當遵守交易程式與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採取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二)設定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
(三)擅自中止、終止項目交易;
(四)擅自拒絕簽訂交易契約或提出附加條件;
(五)與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評審委員會成員串通交易;
(六)對項目中標方履約情況不監督或發現項目中標方有違法違規行為不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競爭主體應當遵守交易程式與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交易項目競得資格;
(二)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資格;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提出質疑、異議、投訴;
(四)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交易項目中標資格、不簽訂交易契約、不提交履約保證金、在項目實施中降低技術標準、以次充好等不按契約履約的行為;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應當遵守交易程式與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項目單位、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五)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檔案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檔案;
(六)在提供招標檔案編制或在代理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錯誤;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交易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監督部門依法處理。依法應追究責任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職,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程式、違法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 2021年11月5日淮北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現對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2月23日,安徽省發改委印發《安徽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實施方案》(皖發改公管〔2019〕723號)提出“穩步推進綜合監管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2020年11月27日,安徽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公安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皖發改公管〔2020〕705號)要求“依法規範招標行為,積極推進智慧監管,持續強化信息公開”。
2021年5月31日,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效率 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皖公管聯辦〔2021〕3號)指出“精簡辦事服務流程、最佳化交易平台服務”。
(二)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改革
2019年2月12日,中共淮北市委辦公室印發《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三)我市獲批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2020年6月22日,經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廳印發《關於同意在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皖司復〔2020〕14號),同意淮北市人民政府在本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2020年11月26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淮政辦秘〔2020〕64號),明確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行使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四)省公管聯辦、市政府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要求
根據《安徽省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重點工作及責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0〕6 號)要求,2020年省公管聯辦決定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規範性檔案評估工作。按照“誰制定、誰評估、誰清理”的原則,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淮辦發〔2016〕17號)開展了實施後評估工作。2021年,《辦法》被市政府辦公室列入淮政辦檔案計畫。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徽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實施方案》、《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和《關於進一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效率 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牽頭修訂了《辦法》。
三、修訂意義和總體考慮
該《辦法》的修訂實施是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的現實需要,是行使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根本支撐,是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能的必然要求,是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四、研判和起草過程
1、修訂初稿起草。2020年5月,對原《辦法》進行實施後評估,並徵求相關部門及行政相對人意見。2021年被列入市政府規章制定計畫,2020年5月—2021年7月,先後召開修訂工作討論會、推進會、徵求意見座談會,並形成修訂初稿。
2、廣泛徵求意見。2021年7月28日—8月28日,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7月—9月,兩次徵求市公管委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意見;9月17日,局法律顧問對文稿內容出具法律意見書。
3、形成《辦法》(修訂送審稿)。結合各相關單位、專家論證、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對文稿修改完善,形成《辦法》(修訂送審稿),並報送市司法局、市市場局進行審查。
2021年10月11日,市市場局對《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提出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2021年10月13日,市司法局對《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
4、《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經11月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五、主要目標
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益和質量。
六、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分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交易目錄、交易規則、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和附則。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對公共資源交易內涵作了界定,明確了該辦法適用範圍和公共資源交易遵循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明確了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明確了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以及有關部門、交易中心職責。
第三章 交易目錄。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製定及修訂責任單位、程式,列入目錄的項目範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要求等。
第四章 交易規則。明確了項目單位交易前辦理事項,不得受理項目、應當中止和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明確了評標評審專家抽取原則;明確了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中標人,簽訂契約及契約公開等事項。
第五章 監督管理。明確了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綜合監督執法、處理投訴和信用管理職責;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競爭主體、中介機構及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交易程式與規定及不得有的行為。
第六章 責任追究。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和監管的項目單位、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行為明確了責任追究情形。
第七章 附則。明確了施行日期。
七、創新舉措
按照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最佳化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等工作要求,本《辦法》與2016年印發的原《辦法》相比,主要針對監管部門職責、項目交易目錄和規則、加強交易活動監管等工作進行了修訂。
一是最佳化交易規則。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取消對招標檔案進行事前審核,加大對重點項目重點行業招標檔案的隨機抽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壓實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責任,清除影響公平競爭制度性障礙,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效率,有效釋放公共資源交易潛能。
二是增加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後,將有利於進一步整合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執法職能,最佳化行政執法資源配置,切實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多頭執法、職責交叉、效率低下等問題。對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效能提供重要保障,為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營商環境提供重要支撐。
八、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處罰許可權範圍內行使處罰權。二是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三是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管理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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