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修改草案)

2022年2月8日,安徽省司法廳發布《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修改草案)》全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修改草案)
  • 發布單位:安徽省司法廳
修改內容
一是對照上位法和國務院規定所作修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七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將原條文第三十五條中“工程排污費”修改為“環境保護稅”;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要求:取消造價員資格認定。將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專業”“從業”修改為“執業”;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取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認定。刪去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相關內容;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二是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所作修改。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有關檔案的通知》(建法規〔2019〕3號)要求:刪除《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建市〔2011〕86號)第(八)項“推行契約備案制度”,刪去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款;刪去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竣工結算檔案備案相關內容。三是對標滬蘇浙所作修改。參照江蘇省、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中增加“執業印章”。四是合併重複。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內容重複,刪去第六項和第七項;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項內容重複,刪去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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